學習重點 拘提、管收的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不是行政法院,也不是地方政府、議會或監察院。 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抗告的是行政執行處(分署)或義務人,抗告期間為10日。 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拘提、管收本身則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兩者要分清楚。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原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者除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不得管收事由中的數字: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二月未滿。 核心觀念 一、拘提、管收之聲請法院 行政執行法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理由:行政執行處(分署)本身是行政機關。拘提、管收直接拘束人身自由,依憲法第8條的法官保留精神,須由法院審查裁定,行政機關不能自己決定。這裡的法院是普通法院體系的地方法院,不是行政法院。 事項正確常見錯誤選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法院、義務人住所之管轄地方政府、地方議會、監察院 二、抗告之主體與期間 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項目內容 抗告主體行政執行處(分署)、義務人,雙方都可以抗告 抗告對象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准許或駁回均屬之) 抗告期間10日內 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行政執行處(分署)若聲請被法院駁回,也可以抗告,不是只有義務人才能抗告。題目寫「行政執行分署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是正確的敘述。 三、兩種準用規定的區分 本單元有兩個「準用」,出題者最常拿來互換: 事項準用之法律 不服拘提、管收裁定之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拘提、管收本身(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可以這樣理解:抗告是法院裁定的救濟,行政執行屬於「強制執行」的性質,和民事強制執行同一路線,所以準用民事訴訟法;拘提、管收在實際執行上類似刑事的拘提、羈押,所以訊問、拘提、羈押的細節才另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抗告程序不是準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 四、抗告之效力與管收之效力 (一)抗告不停止執行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二)管收不免除給付義務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手段,不是以人身拘束代替繳款,管收結束後仍須繳納。 五、不得管收之事由 行政執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注意數字方向:受保護的是「生產後二月未滿」;生產後已滿二個月,就不再屬於這項不得管收事由。 六、用語說明 行政執行處自民國101年起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條文仍寫「行政執行處」,題目新舊用語都會出現,意思相同,不影響作答。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地方法院換成行政法院 常見寫法是「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之」。行政執行屬於公法事件,容易誤以為要找行政法院,但條文明定是地方法院。只要看到行政法院、地方政府、議會、監察院,都是錯的。 陷阱二:抗告期間數字被改 選項常出現5日、20日、30日。正確是10日。不論是行政執行分署還是義務人抗告,期間都一樣是10日。 陷阱三:抗告程序準用的法律被換掉 最常見的錯誤寫法是「其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也會換成行政訴訟法或行政程序法。正確是民事訴訟法。判斷關鍵:有「抗告」兩字,就對應民事訴訟法;有「訊問、拘提、羈押」,才是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 陷阱四:抗告效力、管收效力寫反 錯誤:「抗告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 原則上不停止。 錯誤:「義務因管收而免除」→ 不因管收而免除。 「抗告原則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是正確的敘述。 陷阱五:不得管收的數字方向顛倒 錯誤寫法:「義務人生產後滿2個月以上者,不得管收」。條文是「生產後二月未滿」才不得管收,滿二個月以上反而可以管收。懷胎則是「五月以上」才不得管收,不要和生產後的數字搞混。 陷阱六:一題多個敘述,要逐句比對 綜合題常把正確的條文內容和一個被改過的字放在一起,例如前半句「十日內提起抗告」正確,後半句「準用刑事訴訟法」錯誤。作答時每一句都要分開檢查:聲請法院、抗告期間、準用法律、是否停止執行。 記憶口訣 「地院聲請,十日抗告,抗告找民訴;抗告不停,管收不免;懷五產二不得收」 地院聲請: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十日抗告:行政執行處(分署)或義務人,10日內抗告。 抗告找民訴: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拘提、管收本身才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 抗告不停:抗告不停止執行,原裁定經廢棄才停止並釋放。 管收不免: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懷五產二:懷胎五月以上、生產後二月未滿,不得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