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41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可歸責於該人民者除外。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故請求權時效最長為5年。 決定期限:依施行細則第41條,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 救濟途徑:不服損失補償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民事訴訟,也不是聲明異議。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 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要件拆解如下: 行為須合法:執行機關須「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若為「違法」實施而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問題,不是損失補償。 須為特別損失:超過一般人應忍受程度的損失才補償;一般社會容忍範圍內之輕微不便,不在補償範圍。 保護客體:生命、身體或財產三者都包括,不只限於財產。 消極要件(但書):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者,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比較項目 損失補償 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 合法(依法實施即時強制) 違法 損害類型 特別損失(特別犧牲) 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 依據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國家賠償法 二、損失補償之請求期間 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主觀期間:自「知有損失」起算2年。 客觀期間:自「損失發生」起算5年。 兩個期間併存,任一屆滿即不得請求:已知悉逾2年,縱使未滿5年也不得請求;損失發生已逾5年,縱使尚不知悉也不得請求。因此考題以「損失補償之請求權時效最長為5年」表述時,為正確敘述。 請求對象是執行機關,不是法院或上級機關。 三、施行細則之請求程序與決定期限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就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程序設有規定,重點如下: 程序項目 規定內容 提出請求 請求人或其代理人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決定期限(施行細則第41條) 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為補償之決定 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為不予補償之決定 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決定期限數字要記精確:是30日,不是10日、20日、60日,也不是3個月。 四、損失補償決定之救濟 行政執行法第41條明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屬公法上法律關係,救濟走行政爭訟程序,不是民事訴訟。 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所為的救濟,不是對損失補償決定的救濟方式。 救濟方式 適用對象 聲明異議(第9條)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執行過程事項 訴願及行政訴訟(第41條) 不服執行機關所為之損失補償決定 常考陷阱 「違法」實施即時強制得請求損失補償:錯。損失補償以「依法」實施為前提,違法致損屬國家賠償。看到「違法」二字要立刻警覺。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民事訴訟」:錯。應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不服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聲明異議」:錯。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命令、方法、程序的救濟,不是損失補償決定的救濟。 決定期限寫成10日、20日、60日或3個月:皆錯,正確為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 請求期間數字或起算點對調:正確是「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5年」。若寫成知悉後5年、發生後2年,或說兩期間擇一有利請求人適用,均錯。「請求權時效最長為5年」則正確。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為正確敘述;若改成可回復原狀或補償所失利益、一般損失,要小心。 程序細節:請求須以書面並簽名或蓋章向執行機關提出;補償決定要書面載明金額通知出據具領;不予補償決定要書面載明理由。這些敘述出現時為正確選項,不要誤判。 記憶口訣 「依法即時造特損,金錢補償限實損;知悉二年發生五,三十日內作決定;不服訴願行政訴,民事異議都不是。」 解說:依法實施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才補償,以金錢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最長5年內請求;執行機關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不服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民事訴訟,也不是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