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能區分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24條的三種情形:數行為分別處罰、數行為違反同條款「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一行為數結果「從一重」/同條款「從重」。 分辨「從一重」、「從重」、「得加重」、「分別處罰」四個用語,並記住題目常把它們互換。 熟記數行為分別處罰時依第25條併合執行,以及同種處罰合併執行的上限。 熟記「情節重大」的法定審酌事由,並與第28條「量罰審酌事項」區分。 能把上述規定套用到申論題:先切割行為數,再判斷條款是否相同、通知單是否已送達,最後說明併合執行、沒入與刑事移送。 核心觀念 一、社維法第24條:一行為與數行為 第24條條文:「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可以拆成下列四種情形: 情形要件法律效果關鍵字 數行為(原則)行為人有二個以上獨立的違序行為分別處罰,再依第25條併合執行分別處罰 數行為(但書)二個以上行為違反同條款,且發生在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以一行為論、得加重 一行為數結果(異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觸犯不同條款從一重處罰從一重 一行為數結果(同種想像競合)一個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觸犯同一條款從重處罰從重 說明: 「以一行為論」的時間界線是「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在此之前反覆違反同一條款,視為一行為,避免一案拆成多罰。通知已送達後再違反,就屬另一新行為,回到分別處罰。 「得加重」是裁量規定,可加重也可不加重。法條沒有規定加重比例(如二分之一)。依第19條,拘留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罰鍰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一行為數結果時,條文沒有「並得加重」的規定,只有「從一重」或「從重」。 本法所稱處罰應「從重」的事由,就是同種想像競合(一行為數結果而違反同條款)。 二、第25條:分別處罰後的併合執行 數行為分別處罰時應併合執行。處罰種類相同時,有下列特別執行方法(考試常考): 均為拘留:合併期間執行,合併期間不得逾5日。 均為罰鍰:合併金額執行,合併金額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均為勒令歇業:執行其一。 三、第27條:再次違反與第24條不同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這屬於「累犯」概念的加重,是「得」加重,不是「從重」。社維法也沒有「連續違序」的規定,舊法「連續犯」的情形現在依第24條但書處理。 四、「情節重大」之認定因素 社維法多個條文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或改處較重處罰(例如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要件。依社維法第19條,認定是否情節重大,應審酌以下法定事由: 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被害人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違反義務之程度 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行為人有無前科(前科紀錄) 這些事由的共通點是著重客觀的危害程度與行為人背景。它們不包括「犯意與企圖之程度」,也不包括「行為人之到案與否」。 五、易混淆:「情節重大審酌事由」與第28條「量罰審酌事項」 比較情節重大之認定第28條量罰審酌(尤應注意事項) 功能判斷是否達「情節重大」門檻在法定範圍內決定處罰輕重 內容破壞社會秩序程度、手段與實施程度、被害人數與受害程度、違反義務程度、與被害人關係、前科動機與目的、違反時所受刺激、違反之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後之態度 主觀因素不審酌犯意、企圖審酌動機、目的 六、申論題作答架構:數行為之處理 題型通常是:行為人在不同日期多次到店家前舉布條討債、帶舞獅團敲鑼打鼓,警方到場又發現他攜帶警棍、球棒等器械。作答步驟如下: 切割行為數:不同時間、各自獨立的舉動,原則上是數行為。依第24條本文分別處罰。 逐一涵攝條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如警棍、球棒),可能該當第63條第1項第1款,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敲鑼打鼓製造噪音而妨害公眾安寧,可能該當第72條第3款。 器械可依第22條沒入。 檢查但書:各次討債行為如果違反同一條款,且第二次行為發生在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之前,就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處罰。違反不同條款者,例如攜帶器械與製造噪音,仍分別處罰。 併合執行:依第25條執行,拘留合計不得逾5日,罰鍰合計不得逾6萬元。 刑事競合:布條宣稱店家欠款等行為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如妨害名譽),依第38條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處理。其中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的部分,仍依社維法處罰。 情節重大:如果適用條文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再依前述法定事由審酌。 常考陷阱 錯誤寫法:「以一行為論,並加重其處罰至二分之一」錯在兩處:法條是「得」加重(裁量),而且沒有規定「二分之一」的比例。 錯誤寫法:「於警察逕行通知前……」並搭配固定加重比例時間點本身可能正確,但一旦出現「加重至二分之一」就是錯的。正確完整說法是「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 錯誤寫法:「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從一重處罰,並得加重」錯。一行為數結果只有「從一重」,沒有「並得加重」。「得加重」是數行為違反同條款的效果。 錯誤寫法:「一行為數結果違反同條款者,分別處罰」錯。應為「從重處罰」。「分別處罰」是數行為的效果。 「從重」事由的選項「連續違序」、「再有違序」、「再次違序」都是干擾選項。只有「同種想像競合」是從重。再次違反(3個月內)是「得加重」,不是從重。 「手段與實施之程序」與「手段與實施之程度」法定用語是「程度」。題目把它改成「程序」,就不屬於情節重大的審酌事由,要看清楚單一字差。 「行為人之到案與否」不是情節重大的審酌事由。到案與否屬於程序問題,與危害程度無關。 「犯意與企圖之程度」不是情節重大的審酌事由,容易與第28條的「動機、目的」混淆。 「行為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害人人數與受害程度」這三項都屬於法定事由,不要誤選為「不包括」的答案。 申論題常見失分點只寫「分別處罰」而漏掉第24條但書的檢查(是否同條款、通知單是否已送達),或漏寫第25條併合執行的上限與第38條刑事移送。 記憶口訣 第24條:「數分、同一得加;一重、同重」數行為分別處罰;數行為同條款於通知前,以一行為論、得加重;一行為數結果從一重;一行為數結果同條款,從重。 情節重大六事由:「秩手被義關前」破壞秩序程度、手段實施程度、被害人數與程度、違反義務程度、與被害人關係、前科。沒有「犯意」、沒有「到案」。 併合執行上限:「拘五罰六萬,歇業執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