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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4歲人與未成年人之管教監護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未滿14歲人與未成年人之管教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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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分清「不罰」(第8條)與「得減輕處罰」(第9條)的對象:未滿14歲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 未滿14歲人違反社維法: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才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監護或治療的人,只有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精神耗弱人、瘖啞人,不包括滿70歲人。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監護,致未滿18歲人等違反本法,可以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第10條),但只限罰鍰或申誡。 申論題要能把「少年本人、疏於管教的家長、成年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理,並寫出不服處分的救濟程序(聲明異議)。 核心觀念 一、責任能力的三個層次(第8條、第9條) 法條對象效果後續處置 第8條(不罰)未滿14歲人行為不罰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第8條(不罰)心神喪失人行為不罰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第9條(得減輕)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處罰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監護或治療 第9條(得減輕)精神耗弱人、瘖啞人得減輕處罰同上,執行完畢後得管教、監護或治療 第9條(得減輕)滿70歲人得減輕處罰沒有執行完畢後管教、監護或治療的規定 重點:未滿14歲人是「不罰」,不是「減輕處罰」,也不會被處罰鍰或拘留,更沒有「易以拘留」的問題。警察的處理方式是:不罰,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二、未滿14歲人的處置用語:「管教」 條文使用的動詞要記清楚: 未滿14歲人 → 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心神喪失人 → 由監護人「加以監護」。 「收容」是無人管教時,由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不是交給法定代理人做的事。 「管束」不是本條用語,看到就排除。 三、處罰執行完畢後的管教、監護或治療(第9條第2項)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精神耗弱人、瘖啞人受社維法處罰,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監護或治療。 例如17歲少年無正當理由攜帶開啟門窗等安全設備的工具被裁罰,處罰執行完畢後,可責由其法定代理人加以管教。教誨師、公設辯護人、檢察官都不是條文規定的管教主體。 滿70歲人雖然同樣「得減輕處罰」,但不在執行完畢後管教、監護或治療的範圍內,這是最常考的排除選項。 四、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疏於管教的責任(第10條) 對象:未滿18歲人、心神喪失人或精神耗弱人。 要件: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疏於管教或監護,致有違反本法之行為。 效果:除依第8條、第9條處理行為人外,按其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限制:處罰以罰鍰或申誡為限,不能對家長處拘留。 五、申論題處理架構(少年、家長、成年共犯) 題型:16歲少年平日缺乏管教,先單獨對他人施暴未成傷,之後與成年人共同施暴致人受傷,被害人未提出告訴。答題順序如下: 少年本人 16歲屬14歲以上未滿18歲 → 有責任能力,得減輕處罰(第9條第1項第1款)。 加暴行於人未成傷:屬社維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致人受傷:已涉刑法傷害罪。依第38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相關法律辦理;少年部分應移送少年法庭。傷害罪是否因未告訴而不追訴,由司法機關依法認定。 數個違反本法的行為,分別處罰(第24條第1項)。行為後須注意第31條:逾2個月者不得訊問、處罰。 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父)加以管教(第9條第2項)。 父親(法定代理人):因疏於管教致未滿18歲子女違反本法 → 依第10條,按子女違反本法之行為處罰父親,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成年共同行為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第15條);涉及刑事部分依第38條移送檢察官。 六、不服警察機關處分的救濟(第55條至第57條) 聲明異議: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 方式: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 原處分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認為無理由 → 於3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常考陷阱 「未滿14歲人減輕處罰」:錯。未滿14歲人是不罰;減輕處罰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未滿14歲人處新臺幣二百元罰鍰」「易以拘留」:錯。不罰就沒有罰鍰,也不會易以拘留。 「責由法定代理人加以監護/管束/收容」:錯。未滿14歲人是「管教」;監護是對心神喪失人;收容是無人管教時由福利機構辦理;「管束」不是條文用語。 「執行完畢後得管教、監護或治療者包括滿70歲人」:錯。只包括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精神耗弱人、瘖啞人。滿70歲人只有「得減輕處罰」。 「處罰執行完畢後交由教誨師、公設辯護人、檢察官管教」:錯。條文規定的是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 「家長疏於管教得處拘留」:錯。第10條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罰鍰或申誡為限。 「家長疏於管教,只處罰家長、不處理子女」:錯。第10條是「除依前二條規定處理外」另外處罰家長,子女仍依第8條、第9條處理。 聲明異議期間與途徑:期間是送達翌日起5日,須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提出;不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不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記憶口訣 「十四以下不罰交管教,十八以下減輕後管教;七十只減輕、不管教;家長疏忽罰錢或申誡。」 執行完畢後管教、監護或治療的對象:「少(14~18歲)、耗(精神耗弱)、啞(瘖啞)」,沒有「老」(滿70歲)。 聲明異議:「五日書狀經原處,三日送庭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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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某 17 歲少年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門窗等安全設備之工具,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裁罰。 該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下列何...
  2. 50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監護 或治療者,不包括下列何人...
  3. 17 未滿 14 歲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下列何種處置? (A)加以管教 (B)加以監護...
  4. 16 警察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時,該如何處理? (A)減輕處罰 (B)不罰,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