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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身分之職權措施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查證身分之職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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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之四項必要措施:攔停、詢問、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掌握詢問事項的範圍:限於確認身分之基本資料,不包括「行為動機」「活動目的」。 理解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的雙重要件:須「有明顯事實足認」,且限於「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 分辨合法措施與越權措施:不得以實力取出證件、不得搜索、不得未經同意強制拍攝臉部照片。 熟悉無法查證身分時帶往勤務處所的程序: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應報告並通知。 核心觀念 一、法律依據之架構 第6條:規定查證身分的前提,包括場所要件(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與對象要件(例如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等法定情形)。 第7條:規定查證身分時得採取的具體必要措施(第1項),以及顯然無法查證時帶往勤務處所的程序(第2項),是本單元的核心法條。 二、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第7條第1項) 款次措施重點說明 第1款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即俗稱之「攔停盤查」 第2款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確認身分所需之基本資料為限,不包括行為動機、活動目的 第3款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要求當事人自行出示,不得以實力取出 第4款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其所攜帶之物須符合客觀門檻且限於危險物品,屬附條件之措施 三、詢問事項的範圍 得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確認身分所需之資料。條文用「等」字,所以不只限於前三項。 不屬查證身分之詢問範圍:行為動機、活動目的、要去哪裡、要做什麼等。這些屬於當事人內心意思或行動計畫,跟「確認你是誰」無關。 判斷方法:選項只要把「動機」「目的」夾帶在詢問事項中(例如「詢問住居所及活動目的」「詢問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行為動機等」),整個選項就不是法定查證措施。 四、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客觀門檻:須「有明顯事實足認」,也就是要有具體、可觀察的事實依據。警察的主觀懷疑、直覺或單純的前科紀錄都不夠。 物品範圍:限於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目的在防止危害,不是為了尋找犯罪證據。 性質:屬於「檢查」,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查證身分時不得對人、車、船進行搜索。 題目選項若只寫「足以自殺之物」或「足以傷害他人身體之物」,屬於法定範圍的一部分,仍然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沒有逐字照抄全文就判為錯誤。 五、顯然無法查證時:帶往勤務處所(第7條第2項) 啟動要件:以詢問(第2款)、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3款)的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才可以帶往勤務處所查證。 強制力限制: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時間限制:自攔停時起算,不得逾三小時。 報告與通知: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注意:三小時是「身分無法查證、帶往勤務處所」時的上限,不代表警察可以任意留置三小時。身分查證完畢後就應讓當事人離去。 六、鑑識身分與臉部照片 本法對警察職權的定義中列有「鑑識身分」。考題將「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視為法定職權措施,不是錯誤選項。 當事人拒絕配合查證時,警察不得未經同意當場強制拍攝其臉部照片並到資料庫查詢。當事人拒絕配合時,法定的處理方式是依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而不是自行擴張強制措施。 七、申論答題架構:當事人拒絕出示手提包內之物 法律依據:警察查證身分時,只有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的情況下,才可以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第7條第1項第4款)。 涵攝:甲走走停停、徘徊觀望,雖然可以構成攔停查證的合理懷疑,但「有前科、濫用藥物、剛出獄」只是過去的紀錄。現場沒有任何具體事實顯示手提包內有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因此未達「明顯事實足認」的門檻。 處理方式: 警員A只能請求甲自願打開,不得強制檢查。查證身分時也不能進行搜索。 甲的身分已經查證完畢,警員A應讓甲離去,不得只因為甲拒絕配合或警員A自己懷疑,就繼續限制甲的行動。現場僵持三小時,已經屬於違法限制人身自由。 如果之後出現具體的犯罪嫌疑,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例如經同意或依法取得搜索票),不能拿查證身分的職權來代替。 救濟:甲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或程序不服時,得依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結論:警員A不得強制檢查手提包,應讓甲離去,以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常考陷阱 陷阱一:拒絕配合就可以強制拍照 錯誤寫法:「拒絕配合查證時,得不經當事人同意,當場強制拍攝其臉部照片,並於資料庫中查詢其身分。」 判斷關鍵:不得未經同意強制拍攝臉部照片。拒絕配合時的法定處理方式是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並受三小時等程序限制。 陷阱二:在詢問事項中夾帶動機、目的 錯誤寫法:「詢問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行為動機等」「詢問住居所及活動目的」 判斷關鍵: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都可以問。錯誤的地方在「行為動機」「活動目的」,只要出現這兩類字眼,就是錯誤選項。 陷阱三:把詢問事項限縮成三項 錯誤寫法:「限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判斷關鍵:法條另外還有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以「等」字收尾。看到「限」字要提高警覺。 陷阱四:以實力取出證件 錯誤寫法:「得以實力取出其身分證明文件」 判斷關鍵:法條是「令出示」,也就是命當事人自行出示,不是由警察動手拿取。 陷阱五:查證身分可以搜索 錯誤寫法:「得搜索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判斷關鍵:對人、車、船只能「攔停」,不能「搜索」。搜索屬刑事訴訟法的強制處分,不是查證身分的措施。 陷阱六:把簡寫的正確選項誤判為錯誤 易誤判寫法:「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之物,可檢查其身體」「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傷害他人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判斷關鍵:這兩句只寫出法定危險物品的一部分,內容沒有超出法條,屬於正確敘述。真正要找的錯誤點是缺少「明顯事實足認」、把範圍擴大到一般物品,或把「檢查」寫成「搜索」。 陷阱七:把非侵入性鑑識措施當成非法定措施 判斷關鍵:考題將「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視為法定職權措施。和它並列的選項中,夾帶「活動目的」的那一項才是答案。 陷阱八:前科就足以檢查 判斷關鍵:「明顯事實足認」是客觀門檻。前科、剛出獄或警察主觀上覺得可疑,都不足以強制檢查隨身物品。 記憶口訣 「停、問、示、檢;三不一限」 停: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問: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示: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檢:有明顯事實足認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才可以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三不:不問動機目的、不以實力取證件或搜索、不未經同意強拍臉部照片 一限:帶往勤務處所,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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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 下列對警察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必要措施之敘述,何者正確? (A)限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B)得以實力取出其身分證...
  3. 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人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其查證之方法及範圍? (A)攔停人、...
  4. 10 下列何者不是警察查證身分之法定職權措施? (A)攔停盤查 (B)檢查攜帶物 (C)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 (D)詢問住居所及活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