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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犯罪之加重處罰:條例與刑法之比較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槍砲犯罪之加重處罰:條例與刑法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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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本條例)有三種常考的「加重其刑」規定,要分清加重幅度(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和「得」或「應(必)」加重。 公務員或公職人員包庇他人犯罪時,加重只適用於第7條、第8條、第12條,也就是槍砲及子彈。刀械、魚槍、主要組成零件都不在範圍內。 意圖供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槍砲、彈藥,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本條例中可處死刑的只有第7條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對第7條所列槍砲彈藥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核心觀念 一、本條例的分級架構(判斷加重規定適用範圍的基礎) 本條例依物品的危險程度分條處罰。先判斷題目中的物品屬於哪一條,才能判斷能不能適用加重規定。 條次管制客體常考行為與刑度重點 第7條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以及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第2項:轉讓、出租、出借第3項: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4項: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 第8條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等其他具殺傷力之槍砲行為類型與第7條相同,但刑度較輕,沒有死刑 第12條子彈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等 第13條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等 第14條、第15條刀械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第15條為特定情形下攜帶刀械 死刑的判斷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物品屬於第7條所列槍砲彈藥(例如馬槍、手槍、機關槍)。 行為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或出借。單純「持有」不算。 具有「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例如: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未經許可出借馬槍,可處死刑。未經許可持有機關槍,屬第7條第4項,沒有死刑。製造獵槍或鋼筆槍屬第8條,也沒有死刑。 二、公務員包庇之加重(第16條) 條文要旨: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明知犯第7條、第8條或第12條之罪有據而予以包庇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加重幅度:至二分之一。 性質:條文沒有「得」字,屬應(必)加重。 適用範圍:只限第7條(如手槍、馬槍、機關槍)、第8條(如獵槍、鋼筆槍)、第12條(子彈)。不論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還是意圖販賣而陳列,只要屬於這三條的罪,包庇就要加重。 不適用範圍:第13條主要組成零件、第14條及第15條刀械(包括攜帶刀械),以及魚槍。魚槍不在第7條、第8條所列槍枝中,所以不屬於包庇加重範圍。 與刑法比較:刑法第134條也有公務員犯罪加重的規定,條件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本條例第16條是針對「包庇他人犯槍砲彈藥罪」的特別規定,題目問的是本條例時,要依第16條限定的條次判斷。 三、非法取得公務人員持有槍砲彈藥之加重(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 條文要旨: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各該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主觀要件: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手段: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不限於竊盜。 客體: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的槍砲彈藥,例如警察人員配發的警用手槍。 效果: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法院裁量。 出處:這是本條例第7條第5項與第8條第5項的規定,不是刑法條文。作答時以本條例為準。 四、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之加重(第17條) 條文要旨: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適用範圍:凡犯本條例之罪都可能適用,不限槍砲種類。 時點:偵查中或審判中都包括在內。 效果:「得」加重,幅度為「三分之一」。這是本單元唯一的「三分之一」。 五、三種加重規定總整理 情形條文加重幅度得或應適用範圍 公務員、公職人員包庇第16條二分之一應(必)加重限第7、8、12條 以強盜、搶奪、竊盜等非法方法持有公務人員之槍砲彈藥第7條第5項、第8條第5項二分之一得加重第7條、第8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 偵查或審判中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第17條三分之一得加重犯本條例之罪 常考陷阱 把刀械放進包庇範圍:選項寫「製造、運輸刀械」「攜帶刀械」時,因為刀械屬第14、15條,不在第16條範圍內,所以不適用包庇加重。 把魚槍或主要組成零件放進包庇範圍:「持有魚槍」「買賣魚槍」「製造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都不是包庇加重的對象。 誤以為子彈不在包庇範圍:子彈屬第12條,在包庇加重範圍內。手槍、獵槍、子彈的製造、運輸、持有、意圖販賣而陳列,都屬於可加重的情形。 「得」與「應」互換: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是「得」加重,不是「應」加重。公務員包庇條文沒有「得」字,屬必加重。 幅度互換: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是三分之一,出現「二分之一」就錯。竊取或搶奪公務人員之槍砲是二分之一,出現「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得加重」都錯。 誤以為只有竊盜才算:條文手段包括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主觀意圖也包括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 張冠李戴法源:非法持有公務人員槍砲之加重規定在本條例第7條、第8條,不在刑法。 死刑判斷錯誤:單純「持有」機關槍沒有死刑;第8條的獵槍、鋼筆槍各行為都沒有死刑。只有在「意圖供犯罪之用」的前提下,對第7條所列槍砲彈藥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才可處死刑。不要被「機關槍」的危險程度誤導。 記憶口訣 「包庇七八十二,必加一半;刀械魚槍零件,包庇不算。」 公務員包庇只限第7、8、12條,而且是必加重至二分之一。 「搶竊公槍得加半,拒供說謊得三一。」 非法持有公務人員之槍砲,得加重二分之一;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得加重三分之一。 「七條三項唯一死:意圖犯罪+第七條槍+造販運轉租借。」 單純持有不會到死刑,第8條也沒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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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而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犯罪行為,下列何者不屬之? (A)未經許可,意圖...
  2. 47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包庇該犯行而應依法加重處罰之情形? (A)非法持有手槍 (B)非法持有獵槍 (...
  3. 45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行為,於偵查或審判中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法定加重處罰之程度為何? (A)得加重其刑至...
  4. 24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有下列何種行為者,其法定刑得處死刑? (A)未經許可持有機關槍 (B)未經許可製造獵槍 (C)未經...
  5. 18 公務員明知人民有下列何種情事復予以包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製造槍砲彈藥之主要零件 (B)持有槍砲 (C)攜帶刀械 (D)...
  6. 26 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以竊盜方法,持有警察人員所配發之警用手槍者,得加重其刑至下列何種程度? (A)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