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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犯罪行為類型與刑罰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槍砲犯罪行為類型與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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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分清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刀械」各自處罰哪些行為。刀械沒有處罰「轉讓、出租、出借」與「寄藏」,這是最常考的落差。 掌握第7條(衝鋒槍、手槍等軍用級槍砲)的刑度層級。「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者,最重可處死刑。 未遂犯只處罰「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意圖供犯罪之用」等前段行為。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不罰未遂。 專供射擊運動用的槍枝仍屬管制槍砲,未經許可持有要處刑罰,不是行政罰,也不是不罰。 自首並報繳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原住民的優惠規定有嚴格範圍,不及於朝公共場所開槍射擊。 核心觀念 一、管制客體分類(第4條) 本條例管制的物品分為三大類,另規範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 槍砲: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 彈藥:砲彈、子彈,以及其他具殺傷力或破壞性的各類炸彈、爆裂物。 刀械: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不包括刺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刀械。 罰則依物品的危險程度分條規定,危險性越高,處罰的行為越多、刑度越重: 第7條:衝鋒槍、手槍、炸彈、爆裂物等。 第8條:獵槍、空氣槍、瓦斯槍等。 第9條:魚槍。 第12條:子彈。 第13條: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 第14條:刀械。 二、第7條:最嚴重的槍砲、彈藥 適用客體為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以及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 行為刑度未遂犯 製造、販賣、運輸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罰 轉讓、出租、出借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罰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上兩列之罪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罰 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不罰 另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的上述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重點:未經許可製造衝鋒槍、手槍、炸彈,又販售給幫派集團,屬於「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最重可處死刑。 三、第8條:獵槍、空氣槍等其他槍砲 適用客體為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殺傷力的槍砲。處罰行為的架構與第7條相同,只是刑度較輕: 製造、販賣、運輸: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出租、出借: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犯罪之用而犯上述各罪:刑度再提高。 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同樣只罰前三項,持有類不罰未遂。 四、子彈、主要組成零件、魚槍、刀械的處罰範圍 行為子彈(第12條)主要組成零件(第13條)魚槍(第9條)刀械(第14條) 製造、販賣罰罰罰罰 運輸罰罰—罰 轉讓、出租、出借罰罰罰不罰 持有罰罰罰罰 寄藏罰罰罰不罰 意圖販賣而陳列罰罰罰罰 補充說明: 子彈:製造、販賣、運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主要組成零件:製造、販賣、運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爆裂物屬於彈藥,所以爆裂物的主要組成零件也適用本條。 刀械: 製造、販賣、運輸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從頭到尾沒有「轉讓、出租、出借」,也沒有「寄藏」。 五、未遂犯的處罰原則 各條的共同邏輯是:「動態流通行為」罰未遂,「靜態支配行為」不罰未遂。 罰未遂: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以及意圖供犯罪之用而為上述行為。例如非法出借衝鋒槍、製造手槍未遂,都有處罰。 不罰未遂:持有、寄藏、意圖販賣而陳列。 這類行為一經著手通常就已既遂。 例如非法寄藏衝鋒槍、持有衝鋒槍、意圖販賣而陳列衝鋒槍,條文都沒有未遂犯的規定。 刀械:只有「製造、販賣、運輸」及「意圖供犯罪之用而為之」罰未遂。 六、射擊運動用槍枝 專供射擊運動使用的手槍、空氣槍、獵槍等,本質上仍是第4條所列的槍砲。條例明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未經許可而持有者,依其槍枝種類適用第7條、第8條等規定,處以刑罰。用途是運動,並不會因此變成不罰、行政罰或當然減免。 七、公共場所開槍射擊 持手槍等槍砲,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屬於加重處罰的獨立犯罪類型。持手槍開槍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八、自首、自白與減免(第18條) 自首: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的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已經移轉持有的,如果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也適用同樣的減免。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的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關鍵字是「全部」。只報繳一部分,不符合減免要件。 九、原住民及漁民的特別規定(第20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不依刑罰規定處罰,改處行政罰鍰。 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也同樣改處行政罰鍰。 優惠範圍只限於「製造、運輸、持有」,而且必須是「供作生活工具」。 持獵槍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已經危害公共安全,不屬於傳統文化或生活工具的範疇。不能以原住民身分主張優惠,也不會因此適用另一套較輕的特別刑度。 常考陷阱 「轉讓、出租、出借刀械」有處罰? 錯。即使是經公告查禁的刀械,第14條也沒有處罰這三種行為。 轉讓、出租、出借魚槍、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則都有處罰。 問「何者無處罰規範」時,要選刀械。 「寄藏刀械」有處罰? 錯。刀械只處罰「持有」與「意圖販賣而陳列」,沒有「寄藏」。 寄藏槍砲、彈藥則有處罰,不要混淆。 題目問「何者有處罰未遂犯」 選項列出寄藏、持有、意圖販賣而陳列、出借時,只有「出借」罰未遂。 判斷關鍵:靜態持有類不罰未遂。 「製造手槍未遂者,處罰之」:正確。製造屬於罰未遂的行為。 「持有彈藥者處罰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罰之」:都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射擊運動用槍枝「不罰」、「處行政罰」或「減免其刑」:都錯。未經許可持有,一律處以刑罰。 製造衝鋒槍、手槍、炸彈販售給幫派,最高刑度只寫「無期徒刑」 錯。「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最重可處死刑。 題目出現「販售給幫派」、「供他人犯罪」等字眼時,直接聯想到死刑。 原住民持獵槍朝公共場所開槍,適用特別刑度或優惠 錯。原住民優惠只限於製造、運輸、持有自製獵槍等,而且要供生活工具之用。 開槍射擊公共場所不在優惠範圍內。 「持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正確,數字要背熟。 「製造、販賣或運輸爆裂物主要組成零件,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正確。爆裂物屬於彈藥,適用第13條。 自首減免 要件是「自首」加上「報繳全部」。只報繳一部分不符合。 條文用語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選項寫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通常不是命題者要考的錯誤點。題目中若有其他明顯違反規定的選項,應優先選那一個。 記憶口訣 刀械三不罰:「刀不讓、不租、不借、不藏」。刀械沒有轉讓、出租、出借、寄藏的處罰。 未遂口訣:「動的罰未遂,靜的不罰」。 動的:製、販、運、讓、租、借。 靜的:持、藏、陳列。 死刑口訣:「軍槍供犯罪,死刑在等你」。第7條槍砲、彈藥,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自首口訣:「自首加全繳,減免跑不掉」。 原住民口訣:「自製獵槍當工具,罰鍰就好;朝人開槍,沒有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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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下列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罰則,何者錯誤?(A)持手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500 萬...
  2. 45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而持有專供射擊運動用槍枝者,應如何處罰? (A)不罰 (B)減輕或免處其處罰 (C)處以行政...
  3. 16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許可,製造本條例第 4 條之手槍未遂者,處罰之 (B)未經許可,...
  4. 19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無處罰規範? (A)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魚槍者 (B)未經許可轉讓、出租、出借子彈者 (...
  5. 46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列何者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A)非法寄藏衝鋒槍 (B)非法持有衝鋒槍 (C)非法出借衝鋒槍 (D...
  6. 32 某甲意圖營利,未經許可製造衝鋒槍、手槍、炸彈販售給幫派集團,請問某甲最高可判處的刑責為何? (A)三年以上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