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了解模擬槍的定義,以及它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公告查禁的程序。 掌握違規類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或其主要組成零件,處的是行政罰(罰鍰),不是刑罰。 記住公告查禁前已持有者的報備規定:自民國94年5月2日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行為不罰。 熟悉警察進入場所檢查的權限,以及拒絕檢查時的罰鍰: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沒入的模擬槍,警察機關原則上每3個月銷毀1次。 核心觀念 一、模擬槍的定義與公告查禁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模擬槍須同時具備兩項要件: 具有類似真槍的外型、構造、材質及火藥式擊發機構裝置; 足以改造成具有殺傷力。 符合要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查禁範圍包括模擬槍本身,也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主要組成零件另由內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 二、違規行為的處罰:屬行政罰 未經許可而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或其主要組成零件,屬於行政罰,處以罰鍰,相關物品沒入。持有、寄藏等行為同樣以罰鍰處理。 判斷關鍵在於模擬槍的本質:它是「可改造成」具殺傷力的物品,本身還不是條例第4條所稱具殺傷力的槍砲。因此條例將它放在行政管制的範圍,不適用槍砲刑責。如果已經改造成具殺傷力的槍枝,就屬於另一回事,回到槍砲罪的刑事規定處理。 比較項目具殺傷力之槍砲(第4條)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及主要組成零件(第20條之1) 性質本身具殺傷力外型、構造類似真槍,足以改造成具殺傷力 製造、販賣、運輸的處罰刑罰行政罰(罰鍰)並沒入 是否須公告依法律定義須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查禁 三、公告前已持有者的報備 模擬槍於民國94年5月2日公告查禁。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者,應自公告查禁之日起6個月內向警察機關報備。 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行為不罰。 這是過渡條款,用意在保障法令公布前已經持有的人民,給他們合法化的緩衝期間。 四、警察機關的檢查權限 警察機關為查察公告查禁之模擬槍,可以行使以下權限: 進入場所:得派員進入模擬槍的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這屬於行政檢查,不是刑事搜索,因此不須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會同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 詢問與調閱:得詢問關係人,並得命其提供必要資料。 程序要求:檢查人員應出示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並不得妨礙該場所正常業務的進行。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的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這裡要記住三個元素一起出現:罰鍰區間「20萬~50萬」、「得按次處罰」、「得強制執行檢查」。 六、沒入模擬槍的銷毀 警察機關沒入的公告查禁模擬槍,原則上每3個月銷毀1次,也就是每季一次。 七、相關子法的觀念 廠商的範圍: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所稱「廠商」,包括公司、有限合夥,以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之商業。題目若寫「不包括商業」,即為錯誤。 撤銷與廢止的區分:依行政法一般原則,許可作成時即違法者為「撤銷」;許可合法作成,嗣後才發生消滅事由者,應為「廢止」。影視事業取得模擬槍及空包彈進口許可後,嗣後發生許可消滅事由,選項卻寫「撤銷」,就要提高警覺。 常考陷阱 把行政罰寫成刑罰:選項若寫製造、販賣、運輸模擬槍或其主要組成零件「處有期徒刑」或「科刑罰」,即為錯誤。正確是罰鍰(行政罰)並沒入。 報備期限的數字替換:常見的錯誤選項有3個月、1年、2年,正確是6個月。起算點為公告查禁之日(94年5月2日),效果為「持有之行為不罰」。 銷毀頻率的數字替換:常見的錯誤選項有每1個月、每半年、每年,正確是每3個月1次。 拒檢罰鍰的金額與效果混搭: 金額被改成「30萬元以下」,錯誤。 效果被改成「不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錯誤。 正確是20萬以上50萬以下+得按次處罰+得強制執行檢查。 把行政檢查寫成刑事搜索:選項寫「須向法院申請搜索票後始得進入」,錯誤。這是行政檢查,不需要搜索票。 「應會同」改成「無須會同」:檢查時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寫「無須會同」即錯誤。 「得詢問」改成「不得詢問」:檢查人員得詢問關係人,並得命提供必要資料。 項次引用的問題:條文歷經修正後,項次可能變動。題目若引用的項次與當時條文不符,可能造成送分。準備時應以條文內容為主,不要死背項次。 廠商定義漏列「商業」:寫「不包括依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之商業」,錯誤。 撤銷與廢止混用:嗣後發生消滅事由,應為「廢止」而非「撤銷」。 主要組成零件的報備細節:會銜公告的內容(如報備繳銷的機關層級)容易被竄改。遇到這類選項,優先找出確定正確的「主要組成零件處行政罰」選項作答。 記憶口訣 「模擬非真,行政來罰;半年報備,季季銷毀;拒檢二五,按次強制。」 模擬非真,行政來罰:模擬槍及其零件不是真槍,製造、販賣、運輸處罰鍰。 半年報備:94年5月2日公告查禁起6個月內報備,期限內完成者不罰。 季季銷毀:沒入之模擬槍每3個月(每季)銷毀1次。 拒檢二五:拒絕檢查處20萬~50萬元罰鍰。 按次強制:拒檢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強制執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