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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對象、執行機關與事前約定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對象、執行機關與事前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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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所稱「治安顧慮人口」的二大類範圍(第1款特定罪名、第2款毒品/槍械與戒治人)。 牢記查訪對象須同時滿足三要件:①符合類別、②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③在法定期間內。 掌握查訪期間起算點:假釋出獄日或執行完畢日起算3年,期間屆滿即不得再定期查訪;假釋撤銷者,撤銷期間不計入。 了解執行機關為「戶籍地警察機關」;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時可改由實際居住地警察機關執行,非「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 區分「應事先約定」與「急迫/危害公共安全」例外;法條明定3年上限,5年為誘答。 分辨第1款與第2款罪名、排除罪名(偽造通用貨幣、恐嚇安全、轉讓/施用毒品等)。 核心觀念 一、法源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治安顧慮人口定義)、第2項(查訪期間),以及《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對執行機關與事先約定之規定。 二、查訪對象——二大類 (一)第1款:特定罪名 凡犯下列罪名,且為「假釋出獄」或「執行完畢」者,並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即屬治安顧慮人口: 罪名主要法條(刑法) 殺人罪第271條 強盜罪第328條 搶奪罪第325條 放火罪第173條 妨害性自主罪(強姦、強制猥褻等)第221條以下 恐嚇取財罪第346條 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竊盜罪第320條 詐欺罪第339條 妨害自由罪第302條 組織犯罪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為必備要件,非僅符合罪名即屬查訪對象。 (二)第2款:毒品、槍械與戒治人 受毒品戒治人(不論假釋或執行完畢皆屬之)。 曾犯下列毒品、槍械罪名,且為「假釋出獄」或「執行完畢」者: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罪。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罪。 ※ 「轉讓」與「施用」毒品罪不在列舉範圍。 三、三要件(查訪對象必備) 要件內容 1. 類別符合屬第1款或第2款之人 2. 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警察依法有事實依據判斷有再犯風險 3. 在法定期間內假釋出獄或執行完畢之日起算3年內 四、查訪期間與起算 期間上限:3年(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2項)。 起算點:「假釋出獄日」或「執行完畢日」,非裁判確定日。 假釋撤銷者,撤銷前的假釋期間不列入3年計算。 期間屆滿即不得再定期查訪。 情形起算日期間上限 假釋出獄假釋出獄日3年 執行完畢執行完畢日3年 五、執行機關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原則上由「戶籍地警察機關(分局、分駐派出所)」執行。 若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同且有必要,可由「實際居住地警察機關」執行。 ※ 「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非法定執行機關。 六、事先約定與例外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原則上應事先約定查訪時間、地點,並告知事由。 例外情形(可不經事先約定): 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情況急迫,無法事先約定。 七、查訪目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明文:「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 八、常見排除罪名(題目常以「非屬」為正確選項) 罪名法條排除原因 偽造通用貨幣罪刑法第196條未列入第1、2款 恐嚇安全罪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非「恐嚇取財」 轉讓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僅「持有」屬之,轉讓不在 施用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上 常考陷阱 期間起算混淆:「裁判確定後3年內」是誘答;正確起算點是「假釋出獄日」或「執行完畢日」。 假釋撤銷不計入:假釋被撤銷者,撤銷前的假釋期間不列入3年計算。 毒品罪名範圍:「持有」屬查訪對象,「轉讓、施用」則否。選項寫「轉讓毒品」即為非屬。 恐嚇罪名之別:「恐嚇取財」屬第1款,「恐嚇安全」不在範圍。 執行機關:「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非法定,正確為「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警察機關。 事先約定例外:「均應事先約定」過度絕對;急迫或危害公共安全情形可不經約定。 三要件缺漏:「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為必備要件,題目常省略此條件。 受毒品戒治人與毒品罪之差:受戒治人不論假釋或執行完畢皆屬,其他毒品罪需符合假釋/執行完畢。 「3年」v.s.「5年」:法條明定上限3年,5年為誘答。 組織犯罪屬第1款:須與其他罪名同樣符合假釋/執行完畢及再犯之虞。 記憶口訣 (一)第1款罪名:「殺強盜搶放姦恐勒竊騙自由組織」 殺=殺人罪;強=強盜罪;盜=竊盜罪;搶=搶奪罪;放=放火罪;姦=妨害性自主罪;恐=恐嚇取財罪;勒=擄人勒贖罪;竊=竊盜(加強印象);騙=詐欺罪;自由=妨害自由罪;組織=組織犯罪罪。 (二)第2款毒品、槍械:「製運販持毒,槍彈受戒治」 製=製造毒品罪;運=運輸毒品罪;販=販賣毒品罪;持=持有毒品罪;毒=涵蓋上述四者;槍彈=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罪;受戒治=受毒品戒治人。 (三)排除口诀:「偽、恐安、轉讓、施用」 偽=偽造通用貨幣罪;恐安=恐嚇安全罪;轉讓=轉讓毒品罪;施用=施用毒品罪。 (四)期間記憶:「假出後三、執完後三」——假釋出獄後3年、執行完畢後3年。遇撤銷假釋,撤銷期間不計。 (五)執行機關:「戶籍為主,居地可變」——原則以戶籍地警察機關執行,居住地不同可變更。 (六)事先約定例外:「急迫危害不必約」——急迫情形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可不經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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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有關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治安顧慮人口 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 (A)...
  2. 2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得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下列何者非屬得定期 實施查訪之治安顧慮人...
  3. 25 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須實施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範圍? (A)曾犯刑法第 227 條準強制性交及猥褻罪 (B)曾犯刑法...
  4. 14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其相關法令,警察得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實施查訪之目的,為維護社會...
  5. 19 對於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假釋出獄後 3 年內 (B)刑事裁判確定後 3 年內 (C)感訓處分裁判確定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