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條文,並能判斷其屬於「從新從輕原則」,不是「從舊從輕」。 能在個案中比較新舊法:法律變重時適用較輕的舊法;法律變輕或刪除處罰時適用裁處時的新法。 區分「處罰法定」看行為時(第2條),「法律變更」原則看裁處時(第3條)。 理解「裁處時」的時點:處分作成後法律才修正,救濟機關仍以裁處時法審查處分是否適法。 掌握總則法例的細節:數詞「俱連本數計算」、解散、檢查命令與禁止、勸阻原則上以書面為之。 核心觀念 一、處罰法定原則: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條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重點有二: 時點是行為時:行為當時法律沒有處罰規定,事後才增訂罰則,也不能回頭處罰。這是不溯及既往的要求。 依據是「本法」: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不能只靠行政規則,例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處理規範是警察機關辦案的作業規定,不能自行創設處罰。 二、法律變更之適用:從新從輕原則(第3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規定:「行為後本法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規定。但裁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原則「從新」: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上適用裁處時(新)的規定。 例外「從輕」:裁處前的規定(包括行為時法及中間法)對行為人較有利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 兩者合稱「從新從輕原則」。行政罰法第5條採相同立法,同屬從新從輕。 個案判斷步驟: 確認行為時本法有處罰規定(否則依第2條不罰)。 確認行為後到裁處前,法律是否變更。 比較各時點的規定,選出對行為人最有利者: 新法較重(例如警察查獲時已修法加重):舊法較有利,適用行為時(較輕)的規定。 新法較輕:直接適用裁處時新法,結果與原則一致。 新法刪除處罰:裁處時已無罰則,對行為人最有利,不予處罰。 三、易混淆的法律變更原則比較 原則原則適用例外代表條文 從新從輕裁處時(新)法舊法有利者,適用最有利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行政罰法第5條 從舊從輕行為時(舊)法新法有利者,適用最有利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 從新一律適用新法無(純粹從新,不論輕重) 從舊一律適用舊法無(純粹從舊,不論輕重) 判斷技巧:看條文本文先寫哪個時點。本文寫「適用裁處時之規定」就是「從新」,本文寫「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就是「從舊」。但書寫「最有利」就是「從輕」。 四、處分作成後法律才變更:以裁處時法為準據 第3條比較的範圍是「裁處前」的規定,時點以裁處(處分作成)為止。因此: 警察機關已依當時有效的法律作成裁罰處分,之後社會秩序維護法才修正、刪除該行為的處罰。 被處罰人提起救濟時,救濟機關審查的是原處分作成時是否合法。 救濟機關應以裁處時法為準據,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救濟時法,更不能交由裁處機關自行決定。 理由:處分是否違法,應以作成當時的法律狀態判斷。依當時有效法律作成的處分,不會因事後修法而變成違法。 五、總則其他法例:數詞計算與書面命令 事項正確規定常見錯誤寫法 數詞計算(第5條)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不包括本數計算」 命令方式(第6條)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一律口頭即可」或「不得口頭」 處罰法定(第2條)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裁處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法律變更(第3條)原則裁處時;裁處前規定有利者適用最有利規定,稱從新從輕條文正確,但名稱寫成「從舊從輕」 六、相關裁處規定補充(辨識錯誤選項用) 故意或過失: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第7條)。過失的效果是「不罰拘留、得減輕」,與罰鍰能否分期無關。 罰鍰分期:分期完納的條件是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得准許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條件看經濟狀況,不看故意或過失。 執行期間:處罰於裁處確定後,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不是6個月。 常考陷阱 陷阱一:名稱張冠李戴。選項完整抄寫第3條條文,最後卻說「稱為從舊從輕原則」。判斷關鍵:本文「適用裁處時之規定」是從新,所以是從新從輕。從舊從輕是刑法第2條。 陷阱二:第2條的時點被偷換。「以裁處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錯的,處罰法定看行為時。可記成:「罰不罰」看行為時,「怎麼罰」原則看裁處時。 陷阱三:處罰依據被換成行政規則。「以行為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明定者為限」是錯的。處罰依據必須是本法,處理規範只是辦案作業規定。 陷阱四:新法變重時的適用。題目描述行為後、查獲或裁處時法律改為較重的處罰,正確答案是適用行為時(較輕)法律。不要因為原則「從新」就選新法,要記得但書「從輕」。 陷阱五:救濟時點。處分作成後才修法刪除罰則,選項常以「救濟時法」「行為時法」「由裁處機關決定」混淆。正確答案是裁處時法:救濟審查原處分作成時是否適法,第3條比較範圍只到「裁處前」。 陷阱六:數詞計算。「以上、以下、以內不包括本數」是錯的,應俱連本數計算。 陷阱七:書面與口頭。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原則書面、緊急時得口頭。「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是正確敘述。 陷阱八:分期完納條件錯置。「過失違反者,得准許分期完納罰鍰」是錯的。分期看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過失的法律效果是「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陷阱九:期間數字。「罰鍰執行時效為6個月」是錯的。裁處確定後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記憶口訣 「社維行罰新又輕,刑法舊裡挑個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行政罰法第5條是從新從輕;刑法第2條是從舊從輕。 「罰不罰看行為,怎麼罰看裁處,有利才回頭」:第2條看行為時;第3條原則裁處時,舊法有利才適用舊法。 「處分作成定輸贏,事後修法不追認」:裁處後才修法,救濟以裁處時法審查。 「上下以內連本數」:以上、以下、以內,俱連本數計算。 「解散檢查禁勸阻,原則書面急口頭」:第6條命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