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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工商業與雇主併罰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特種工商業與雇主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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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18條規定雇主與受雇人的併罰:除處罰行為人,並得對營業負責人處罰。 「特種工商業」是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範圍由內政部定之並公告(「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要能判斷某行業是否列在範圍表內,尤其注意名稱相近但不在表內的行業,例如觀光旅館、徵信業、汽機車販售業。 案例題要分清楚誰被罰:行為人(受雇人)、營業負責人(雇主)、未滿14歲之人。 核心觀念 一、社維法第18條:雇主與受雇人之併罰 條文重點: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在業務上違反社維法時,除依本法處罰行為人外,並得對其營業負責人處以罰鍰、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適用本條要符合以下要件: 主體:必須是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一般行業不適用本條併罰。 行為人: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例如店長、服務生、按摩師。 業務關聯:違反行為須「關於業務上」所為。與業務無關的私人行為,不會牽連雇主。 效果: 行為人一定依法處罰,雇主不會「代替」行為人受罰。 營業負責人「得」併罰,由主管機關裁量,不是「應」罰。 對營業負責人的處罰種類為罰鍰、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所謂「併罰」,是指行為人與雇主兩方都可以處罰,不是只罰其中一方。這和社維法上「共同違反」由各行為人分別處罰的概念不同。雇主受罰的原因是其經營特種行業、對從業人員有監督責任,不是因為雇主自己參與了違序行為。 二、特種工商業的定義與訂定機關 社維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特種工商業是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是社維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據此公告「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作為併罰的適用依據。 請注意,這份範圍表是治安與風俗管理的概念,與營業稅率或稅務規範無關。因此訂定機關不是財政部,也不是經濟部(雖然經濟部主管公司及商業登記),更不是行政院。 三、特種工商業範圍表:哪些在表內、哪些不在 判斷原則:凡是容易涉及色情、賭博、深夜聚集、危險物品、治安風險的行業,多數列在表內。一般商品買賣、商業調查或高級觀光事業,則不在表內。 屬於範圍表(考題曾出現)不屬於範圍表(考題曾作為答案) 視聽歌唱業(KTV等)觀光旅館(業) 舞廳業、舞場業徵信業 沐浴業、按摩業汽機車販售業 理髮業 旅宿業 爆竹煙火業 警械業 易混淆處說明: 旅宿業 vs. 觀光旅館:「旅宿業」在表內,「觀光旅館」卻是考題中「非屬」的正確答案。作答時看到「觀光旅館」要選不屬於,不要因為都和住宿有關就誤判。 徵信業:雖然常讓人聯想到隱私與治安,但不在內政部公告的範圍內。 警械業、爆竹煙火業:兩者都涉及危險物品或治安器材,屬於範圍表內的行業,常被當成干擾選項,容易誤選為「不屬於」。 理髮業、按摩業:看似一般服務業,但因可能涉及妨害風化而列入表內。 四、案例操作:特種工商業的從業人員違序 以 KTV 為例:業者甲經營視聽歌唱業,店長乙在深夜放任未滿14歲的少年於包廂內逗留唱歌。分析如下: 乙:乙是受雇人,在「業務上」違反社維法,是行為人,依法處罰。 甲:甲是特種工商業(視聽歌唱業)的營業負責人,依第18條得併罰。 少年:依社維法第8條,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加以管教)。而且少年是被放任的對象,不是共同違序人。 結論:併罰甲及乙。「只罰甲」與「只罰乙」都不完整,「連同少年一起處罰」則錯誤。 常考陷阱 訂定機關換成財政部、經濟部或行政院:特種工商業範圍由內政部定之。財政部是用「特種營業稅」來混淆,經濟部是用「商業登記」來混淆。 「觀光旅館」混在旅宿類選項中:旅宿業在表內,觀光旅館不在。題目問「何者非屬」時,觀光旅館就是答案。 「徵信業」與「警械業」並列:警械業在表內,徵信業不在,不要把兩者記反。 「汽機車販售業」與爆竹煙火業、旅宿業、理髮業並列:一般商品買賣不屬於特種工商業,汽機車販售業就是答案。 「只罰雇主」或「只罰受雇人」:第18條是「除處罰行為人外,並得對營業負責人處罰」,正解是併罰。 「應併罰」:條文用的是「得」,屬於裁量規定。 案例中把未滿14歲少年一起處罰: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選項寫「共同處罰全部人」是錯的。 把併罰範圍擴大到所有行業:第18條的併罰只適用於「特種工商業」。 雇主的處罰種類:罰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不要和拘留混淆,拘留是對自然人行為人的處罰。 記憶口訣 「特種工商風俗管,內政部來畫範圍;店員違序店主連,併罰用得不用應。」 表內行業:「歌舞浴按理旅宿,煙火警械也在列」 (視聽歌唱、舞廳舞場、沐浴、按摩、理髮、旅宿、爆竹煙火、警械) 表外陷阱:「觀光旅館、徵信、賣汽車,三個都不算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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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下列何者定之? (A)內政部 (B)行政院 (C)...
  2. 47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有併罰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公告之「特種工商業」?  (A)KTV等視聽歌唱業(B)...
  3. 5 下列何者不屬於內政部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所公告之「特種工商業」? (A)警械業 (B)理髮業 (C)徵...
  4. 21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特種工商業範圍表」之營業? (A)汽機車販售業(B)爆竹煙火業(C)旅宿業(D)理髮業
  5. 12 甲經營視聽歌唱業,經警察查獲其僱用之店長乙於深夜凌晨 1 時放任 12 歲少年丙、丁、戊、己 4 人在包廂內唱歌慶生。依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