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分為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與直接強制(第28條第2項所列方法)。要能分辨各方法屬於哪一類。 直接強制的程序:原則上須先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第27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情況急迫時,才可以用直接強制(第32條)。 警察實務作為的定性:警職法帶往勤務處所時使用強制力、強制離車、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都屬於直接強制。 區分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判斷關鍵在於有沒有「先行義務+不履行」。 占用道路設攤妨礙交通時,警察的執法流程:制止、告發處罰、強制執行。 核心觀念 一、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架構 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該書面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所以警察機關作成的下命處分,原則上可由警察機關自行執行。 類型意義方法(第28條) 間接強制不直接以實力實現義務內容。由他人代為履行,或以金錢負擔施加心理壓力,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第1項:代履行、怠金 直接強制執行機關直接對人、物或處所施加實力,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之狀態第2項所列各款方法 二、間接強制方法 (一)代履行(第29條) 適用於可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例如拆除、清除、搬移物品。 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 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 (二)怠金(第30條、第31條) 適用於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以及違反不行為義務者。 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處怠金後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罰前,仍應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 怠金是促使履行的執行手段,不是處罰過去違規的行政罰。 三、直接強制方法(第28條第2項)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使用條文時要注意兩點: 可斷絕水電能源的對象限於「營業所」,不包括居住所。 扣留不動產、收取交付、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水電,都屬於直接強制,不是間接強制。 四、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之適用順序(第32條) 情形處理 原則先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先以間接強制執行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得逕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直接強制是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大的手段,因此居於補充地位,並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侵害最小的方法。第28條規定「有哪些方法」,第32條規定「何時可以用直接強制」,兩條不要混淆。 五、警察直接強制之意義與要件 警察直接強制,是指人民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或情況急迫時,警察以實力直接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成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執行行為。要件如下: 人民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先行義務)。 義務人不履行,或情況急迫。 警察以實力直接作用於人、物或處所,實現義務內容。 常見的警察直接強制: 警職法第7條第2項:無法查證身分而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時,得使用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屬直接強制。 警職法第8條第2項:因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屬直接強制。 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直接對人、物施加實力以達成行政目的。屬警察強制中的直接強制,不是警察命令、違警處分或警察罰。 移置車輛:對肇事而未經扣留之車輛,已命駕駛人即時移置,駕駛人不移置致妨礙交通,警察逕行移置。這是先有下命義務、義務人不履行,再以實力實現,屬直接強制。 六、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 比較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先行義務有。義務人負有義務而不履行無。不以義務存在為前提 目的實現義務內容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 程序原則上須書面限期,並先經間接強制無須下命、限期,當場即時處置 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人之管束;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處所之進入;其他必要處置(第36條) 以下警察作為不屬於直接強制: 對攜帶開山刀準備械鬥者扣留開山刀:屬為預防危害而扣留危險物品(警職法第21條;行政執行法第38條),是即時強制。 為追捕飛車強盜現行犯攔用私人機車:屬為排除危害而使用人民之物,被攔用者並無先行義務,是即時強制性質。 違規停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時逕行移置至保管場:無法對義務人下命、限期,通說多歸類為即時強制,不是直接強制。 七、占用道路設攤妨礙交通之警察執法 例如:攤販長期占用人行道設攤,收攤後以塑膠布覆蓋捆綁、隔日繼續營業,妨礙交通且不聽禁止。警察可依下列步驟執法: 制止並責令撤除:當場勸導、制止,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清除攤位、障礙物。此為課予行為義務的下命處分。 告發處罰:在道路擺設攤位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告發,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並責令撤除。攤位逐日持續占用,應注意違規狀態持續存在。 書面限期履行:仍不撤除者,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撤除,並載明逾期將予強制執行。 間接強制: 攤架、障礙物的搬移、清除可由他人代為,得代履行,費用命義務人繳納。 必要時,對不行為義務(不得再占用)之違反處以怠金,並得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依第32條以第28條第2項方法執行,例如解除占有、處置或扣留攤架、拆除障礙物。 即時強制:若障礙物對交通安全造成急迫危險,來不及下命、限期,得依第36條即時處置。 執行全程都應遵守比例原則,先採侵害較小的手段。義務人履行後,即應停止執行。 常考陷阱 「斷絕居住所水、電能源為直接強制方法」:錯。條文只規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直接強制前毋須以書面限期履行」:錯。依第27條,原則上須書面限期履行。只有第32條「情況急迫」才可逕行直接強制,不能把例外當成原則。 「委託第三人直接強制,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錯。「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與「估計費用命義務人繳納」是代履行(間接強制)的規定。 把直接強制方法說成間接強制:扣留不動產、收取交付、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水電、進入封閉拆除住宅,都是直接強制。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怠金兩種。 「扣留」一詞出現在兩種制度:第28條第2項的扣留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屬直接強制。扣留凶器、危險物以預防危害者,屬即時強制。要看有沒有先行義務。 移置車輛的定性:「已命其移置而不移置,警察逕行移置」是直接強制。「駕駛人不在場,逕行移置」不是直接強制。題目有「命其……而不……」字樣,多指直接強制。 警職法強制力的定性:帶往勤務處所時使用強制力、強制離車,兩者都是直接強制。只把其中一個說成間接強制的選項都錯。 使用槍械的定性:屬警察強制之直接強制。若選項說成警察命令、違警處分或警察罰,皆錯。 第32條與第28條混淆:第32條規定適用時機(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第28條規定方法種類。 記憶口訣 【間接強制】「代怠」 代履行:別人能代做(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費用估計後命義務人繳納。 怠金:別人不能代做或違反不行為義務,5千到30萬,可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方法】「扣收解處用限,進封拆,收註證,斷營業」 動產、不動產: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限制使用。 處所:進入、封閉、拆除。 證照:收繳、註銷。 能源:只斷「營業所」的水電能源,不斷住家。 【適用順序】「先限期、先間接;間接無效或急迫,才直接」 【直接與即時】「直接有義務不履行,即時無義務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