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的法律性質:屬於行政法,所設處罰是行政罰(秩序罰),不是刑罰,也不是「行政刑罰」。 社維法的編章架構共四編:總則、處罰程序、分則、附則。程序依本法規定,法院受理案件時,本法未規定者才準用刑事訴訟法。 處分機關與救濟途徑:哪些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哪些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不服時要分別提出聲明異議或抗告。 處罰範圍:能辨識哪些行為列在社維法分則(例如縱容動物嚇人、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哪些不在社維法內。 法定名詞定義:深夜、查禁物、再次違反、加重或減輕的計算方式,其中數字是命題重點。 核心觀念 一、社維法的法律性質 社維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內容規定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及其處罰,並採處罰法定原則: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性質屬行政法:我國社維法是行政法,所處罰的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處罰屬行政罰(秩序罰)。外國有些「輕犯罪法」被歸類為刑事法,但我國社維法不能因此被歸為刑事法。 不是行政刑罰:「行政刑罰」是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但法律規定科處刑法上刑名(如有期徒刑、罰金)的情形。社維法的拘留、罰鍰不是刑法上的刑名,所以是行政罰。 與行政罰法的關係:行政罰法是行政罰的普通法。社維法就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另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社維法。 比較項目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 法律性質行政法刑事法 制裁性質行政罰(秩序罰)刑罰 主要制裁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另有沒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程序依本法「處罰程序」編;法院受理時,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刑事訴訟法適用刑事訴訟法 二、編章架構 社維法分為四編: 第一編 總則:法例、責任、處罰、時效等通則。 第二編 處罰程序:管轄、調查、裁處、執行、救濟。 第三編 分則:具體的違序行為,包括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四編 附則。 考題如果說「分為總則、處罰程序及附則三編」,就是漏掉了分則,屬錯誤敘述。 三、處罰種類與數額 主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從罰:沒入。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罰鍰: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6萬元。 罰鍰繳納: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因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在3個月內分期繳納。逾期不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舊法曾規定逾期不繳「易以拘留」,現行法已刪除,因此「罰鍰逾期不繳得易以拘留」是錯誤敘述。 四、處分機關:警察機關處分或法院簡易庭裁定 判斷關鍵是法定罰中有沒有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這類較重的處罰。 案件類型處分機關不服時的救濟 專處罰鍰或申誡;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依前述處分併宣告沒入;單獨宣告沒入;前述案件認應免除處罰 警察機關作成處分書 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的裁定,不得抗告 上述以外的案件,例如法定罰含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可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以無正當理由鳴槍為例。社維法第63條對此規定「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法定罰含拘留,所以: 不是由警察分局處分,而是移送簡易庭裁定。 行為人不服簡易庭裁定,可向普通庭提起抗告。 罰則屬行政罰,不是行政刑罰。 罰鍰逾期不繳,是移送行政執行,不能易以拘留。 拘留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所以拘留案件歸法院裁定,這也是區分處分機關的原理。 五、處罰範圍:哪些是社維法的違序行為 社維法分則列舉具體的違序行為,題目常把「本法有規定」和「本法沒有規定」的行為混在一起。以下是分則中確定有規定的典型行為: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妨害安寧秩序類,第70條)。同條也規範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等行為。 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第66條)。冒用他人身分證即屬此類。 無正當理由鳴槍,以及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第63條)。 擅自操縱、損壞交通號誌這類妨害公共安全秩序的行為,社維法也有處罰規定。 相對地,「僱用身分不明之人」並不是社維法處罰的行為,社維法分則沒有這個構成要件。僱用他人的合法性問題,例如非法僱用外國人,屬於其他勞動或就業相關法規的範疇。作答時要記住:社維法採處罰法定原則,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就不能以社維法處罰。 六、法定名詞定義 名詞法定定義注意 深夜 凌晨零時至五時 不是零時至六時,數字最常被改 查禁物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法條文字) 是「違禁物以外」的物,不是違禁物本身 再次違反 行為人前次行為與本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一條款之規定 必須是「同一條款」,不是只要曾違反本法就算 加重或減輕 處罰有二種以上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 是依序遞加、遞減,不是只取其一,也不是互相抵銷 以上、以下、以內 俱連本數計算 包含本數 常考陷阱 「社維法與外國輕犯罪法相同,屬刑事法」:錯。我國社維法是行政法,處罰是行政罰。 「社維法之罰則係行政刑罰」:錯。拘留、罰鍰不是刑法上的刑名,所以屬行政罰(秩序罰)。 「社維法分為總則、處罰程序及附則三編」:錯。應為四編,漏了分則。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刑事訴訟法」:錯。程序依本法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時,本法未規定者才準用刑事訴訟法。要注意「適用」和「準用」的差別,也要注意這只限於法院受理的案件。 「含拘留的案件由警察分局處分」:錯。法定罰含拘留的案件,要移送簡易庭裁定。警察機關只能處分專處或選擇罰鍰、申誡等案件。 救濟途徑混用: 警察機關的處分,救濟方式是聲明異議。 簡易庭就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救濟方式是向普通庭抗告。 題目若寫「不服警察處分提起抗告」或「不服普通庭裁定再抗告」,都是錯的。 「罰鍰逾期不繳納,得易以拘留」:錯(舊法規定)。現行法是移送行政執行。 處罰範圍題:縱容動物嚇人、冒用他人身分證、擅自操縱交通號誌、無故鳴槍都是社維法的違序行為;「僱用身分不明之人」不是。若題目問「非社維法處罰之行為」,要找分則中沒有的那一項。 「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六時」:錯。正確是零時至五時。 查禁物定義被改成「包括違禁物」:錯。查禁物是違禁物以外,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再次違反被改成「前後違反本法任何規定」:錯。必須是違反同一條款。 加重或減輕被改成「擇一加重或減輕」:錯。二種以上的加重或減輕,應遞加或遞減。 記憶口訣 性質:「社維是行政,罰的不是刑」。行政法加上行政罰,不是刑事法,也不是行政刑罰。 四編:「總程分附」,依序是總則、處罰程序、分則、附則。 處分機關:「罰鍰申誡警察辦,拘留歇業法院判」。 救濟:「警處分→異議;簡易裁→抗告;普通庭→到此為止」。 深夜:「零到五,深夜苦」,凌晨零時至五時,不是六時。 再次違反:「再次要同條」,前後都要違反同一條款。 加重減輕:「兩種以上,一層一層遞加遞減」。 罰鍰不繳:「不繳送執行,不再換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