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集會遊行法第6條「禁制區」的四款地區,特別是五院中只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列入,立法院、監察院不在其中。 區分三個劃定公告機關:內政部、國防部、外交部,以及各自的距離上限(300公尺、300公尺、50公尺)。 禁制區是相對禁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得舉行集會遊行。 了解相關的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5號)及「核准」的法律性質(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一、禁制區的法律依據與性質 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可知: 禁制區並非絕對禁止,而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相對禁止」規定。 所稱「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條,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者,為該管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主管機關對於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所為之核准,是對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為行政處分。 實務上主管機關核准前,會先與禁制區之管理機關協調;考題中「經主管機關徵求禁制區之管理機關同意者,得於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被認定為正確敘述。 二、禁制區的種類(第6條第1項四款) 款次禁制區地區劃定公告機關週邊範圍上限 第1款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內政部不得逾300公尺 第2款國際機場、港口內政部不得逾300公尺 第3款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國防部不得逾300公尺 第4款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機構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外交部不得逾50公尺 三、哪些「不是」禁制區 法條採列舉方式,未列入者即非禁制區,常考者如下: 立法院、監察院:五院中僅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列入。 行政院院長官邸:法條所列官邸僅限「總統、副總統官邸」及「使領館等館長官邸」。 總統臨時蒞臨之場所(如選舉造勢大會會場):禁制區是法定固定地區,並不隨總統行程移動,故非禁制區。 四、劃定機關的判斷邏輯 劃定機關不是該地區的管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而是法律指定的三個部會。 各級法院(含地方法院)→ 內政部劃定,不是司法院,也不是法務部。 國際機場、港口 → 內政部劃定,不是交通部。 重要軍事設施地區(考題將「國防部」本身視為此類)→ 國防部劃定。 各國駐華使領館等 → 外交部劃定。 五、司法院釋字第445號解釋 釋字第445號解釋審查集會遊行法,認為第6條禁制區之規定,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等目的,並未違憲,即宣告禁制區規定合憲。 常考陷阱 「禁制區屬絕對禁止事項」→ 錯。有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屬相對禁止。 劃定機關張冠李戴: 「使領館由國防部劃定」→ 錯,應為外交部。 「法院由法務部/司法院劃定」→ 錯,應為內政部。 「國際機場由交通部劃定」→ 錯,應為內政部。 「立法院由立法院劃定」→ 錯,立法院根本不是禁制區。 距離數字對調: 「外交部劃定不得逾300公尺」→ 錯,外交部為50公尺。 「國防部劃定不得逾500公尺」→ 錯,國防部為300公尺。 問「何者不得逾50公尺」→ 只有各國駐華使領館這一類。 虛構禁制區:「行政院院長官邸」「監察院」「立法院」「總統蒞臨之造勢場所」都不是禁制區;看到這些地點,該敘述多半是錯的(若問「何者非禁制區」,則選它)。 釋字第445號:該號解釋對禁制區規定是合憲判斷,不要誤為違憲。 核准的性質:屬行政處分,不是行政指導或事實行為。 記憶口訣 「行司考法、正副官邸;機場港口——內政三百」 「軍事設施——國防三百」 「使領館長——外交五十」 補充一句:「立監不禁、院長官邸不算」——五院中立法院、監察院不是禁制區,行政院院長官邸也不在其中。 距離速記:內三、國三、外五十(只有外交部的範圍特別小,因為使領館多位於市區街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