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該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警察機關處理社維法案件,文書送達的程序也準用刑事訴訟法,不是行政程序法或民事訴訟法。 警察機關調查時的基本作法:證物帶案妥善保管、證人可以書面陳述、訊問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筆錄不得竄改增刪。 處分書應記載身分資料、主文、事實、理由、適用法條與救濟方法;「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不是處分書應記載事項。 核心觀念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程序準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質是行政罰,但處罰程序設計得接近刑事程序:部分處罰(例如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要由法院裁定,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的處分時,也是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原則上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本身的程序規定;該法沒有規定的部分,準用刑事訴訟法。 原因:社維法案件涉及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程序保障需要接近刑事程序,所以準用刑事訴訟法,不準用行政訴訟法。 適用順序可以這樣記: 先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特別規定。 社維法沒有規定時,才準用刑事訴訟法。 二、警察機關處理案件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的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社維法案件的程序規定整體向刑事訴訟法靠攏,送達也一樣。一般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送達才適用行政程序法,兩者不要混淆。 情境準用的法律容易誤選 法院受理違反社維法案件(社維法未規定部分)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 警察機關處理社維法案件的文書送達刑事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 三、警察機關調查時的作法 1. 證據保管:查獲可以作為證據的物品,或依法應予沒入的物品,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以免證據滅失或物品流失。 2. 證人、關係人書面陳述:證人或關係人經合法通知,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時,警察機關得許其以書面陳述意見。要件有兩個:先經「合法通知」,且不能到場有「正當理由」。 3. 訊問與筆錄製作: 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確保筆錄如實反映陳述內容。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公務員製作文書的規定,如果有增加、刪除或附記,應蓋章於其上並記明字數,刪除處應留存字跡,讓人能辨認原本寫了什麼。 重點是「依法定方式增刪」,員警不能自行任意竄改或增刪。 四、處分書應記載事項 警察機關對違反社維法案件作成處分時,應製作處分書。處分書應記載的事項包括: 受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身分資料。 主文、事實、理由。 處分應適用的法條。 處分機關及處分年月日。 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例如向法院聲明異議的途徑)。 易混淆點:社維法規定,被處罰人在罰鍰應完納期間內得請求易以拘留,這是被處罰人可以主動行使的權利。但「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不是處分書法定應記載事項。題目常把它混在選項裡,看起來像一種權利告知,其實不屬於處分書必要內容。 是否為處分書應記載事項內容 應記載受處分人身分資料、主文、事實、理由、適用法條、處分機關及年月日、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 無須記載罰鍰應完納期間內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 常考陷阱 把社維法當一般行政罰,選「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社維法第92條明定法院受理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題目只要問「準用何法」,不論問法院程序或警察機關的文書送達,答案都是刑事訴訟法。 用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混淆: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常被其他法律準用,所以容易誤選。社維法案件的文書送達準用的是刑事訴訟法。 拿無關的法律當干擾選項: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警察臨檢、查證身分等職權措施;行政執行法規範行政上強制執行。兩者都不是社維法案件程序的準用依據。 「員警可以自行竄改或增刪筆錄」:一定是錯的。筆錄不得竄改,增刪必須依法定方式辦理(蓋章、記明字數、刪除處留存字跡)。看到「自行」「任意」修改筆錄,直接判錯。 證人書面陳述的要件:要件是「經合法通知」加上「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場」,此時「得」許其書面陳述。這個敘述是正確的,不要因為「書面代替到場」看起來不夠正式,就誤判為錯誤。 證物處理:「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是正確作法。 處分書記載事項混入「易以拘留之告知」:身分資料、主文、事實、理由、救濟方法、適用法條都應記載;「罰鍰應完納期間內得請求易以拘留之告知」無須記載。題目問「無須記載」時要選這個。 注意題幹問「何者有誤」或「無須記載」:這類反向問法很常見,作答前先圈出題幹的否定詞。 記憶口訣 「社維程序找刑訴,法院送達都一路」:法院受理案件、警察機關文書送達,都準用刑事訴訟法。 「證物帶回好好保,證人不到可書表;問答當場作筆錄,竄改增刪不能搞」:記住警察機關調查的四個基本作法。 「人、主事理、法條、救濟」:處分書應記載的核心事項。「易拘告知」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