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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物品範圍、槍砲定義、殺傷力認定與適用除外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8
管制物品範圍、槍砲定義、殺傷力認定與適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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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管制範圍:槍砲、彈藥、刀械,以及槍砲、彈藥的主要組成零件。 區分條文直接列舉的刀械(武士刀、手杖刀、扁鑽、匕首等)、內政部公告查禁的刀械(如十字弓、鋼筆刀),以及不受管制的一般生活、農用器具(菜刀、農用掃刀等)。 未經許可持有或攜帶管制刀械,依本條例處罰,不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 槍砲定義有兩個要件: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槍砲定義本身不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要件。 殺傷力的實務標準是「發射動能」20焦耳/平方公分以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適用除外看第2條的「依法令規定配用者」。 核心觀念 一、本條例的管制物品範圍(第4條) 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類別條文內容重點判斷關鍵 槍砲制式或非制式的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以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的各式槍砲「可發射金屬或子彈」與「具殺傷力」兩者都要具備 彈藥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的砲彈、子彈,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的各類炸彈、爆裂物殺傷力「或」破壞性,有一項即可 刀械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的刀械條文列舉,或經內政部公告查禁 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零件的材質、種類及殺傷力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3條)。「具破壞性之爆裂物」「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屬於彈藥,都是管制物品。單寫「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各式槍砲」而沒有提到殺傷力,不符合條文對槍砲的完整定義。 二、刀械的三個層次 層次例子是否受本條例管制 第4條直接列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是 內政部公告查禁十字弓、鋼筆刀等是 一般日常、農用或工作器具菜刀、農用掃刀、開山刀、藍波刀等否,不屬本條例的管制刀械 注意:手杖刀雖然受管制,但它是條文直接列舉的,不是「公告查禁」的。題目問「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時,應選十字弓這類公告項目,不是條文本身列舉的刀械。 一般器具如果被無正當理由攜帶,可能另外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器械),但它們不是本條例的管制刀械,不會依本條例處罰。 三、未經許可持有、攜帶刀械的處罰依據 第6條規定,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違反時依本條例的刑罰處罰: 第14條:處罰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刀械等行為。 第15條: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犯之。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 結夥犯之。 所以深夜在車站無故持有武士刀,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同理,夜間攜帶扁鑽、在車站外馬路(公共場所)攜帶匕首、在航空站攜帶鋼筆刀,都依本條例處罰。在大賣場攜帶農用掃刀則因為不是管制刀械,不依本條例處罰。 四、槍砲的定義要件 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具有殺傷力。 種類包括機關槍、卡柄槍、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魚槍、鋼筆槍等,不論制式或非制式。 不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才算槍砲。條文中需要「公告」的是:刀械的「其他經公告查禁」部分,以及主要組成零件與殺傷力的認定基準。 五、殺傷力認定標準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針對第8條第1項各式槍砲(如空氣槍等)的「殺傷力」,採用的最低認定標準是: 槍枝「發射動能」達 20 焦耳/平方公分以上,即認為具有殺傷力。 這個標準有兩個要素:一是「發射」動能,不是「碰撞」動能;二是數值為 20,不是 10。單位是「焦耳/平方公分」,也就是單位面積動能。 六、適用除外:依法令規定配用者 第2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除依法令規定配用者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 對象是否排除本條例適用說明 軍人、警察、駐衛警察等依法令配用武器者排除武器是依法令配用的,不適用本條例 射擊運動國手不排除仍須依本條例申請許可 原住民不排除自製獵槍仍屬本條例規範,條例另有許可及處罰的特別規定 保全人員不排除沒有依法令配用槍砲的依據 常考陷阱 「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各式槍砲」漏掉殺傷力:條文的槍砲定義必須「具有殺傷力」。選項只寫可發射金屬或子彈時,不是完整的管制物品描述,應排除。 爆裂物、炸彈是彈藥:「具破壞性之爆裂物」「具殺傷力之各類炸彈」都屬管制物品,不要因為它們不是槍砲就排除。 「槍砲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是錯的:公告是針對刀械的概括項目,以及零件、殺傷力的認定基準,不是槍砲定義的要件。 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魚槍都是槍砲:不要以為非制式或低威力的槍就不屬槍砲,關鍵在於是否具殺傷力。 發射動能與碰撞動能、20與10:正確組合只有「發射動能 20 焦耳/平方公分以上」,其他三種組合都是錯誤選項。 菜刀、農用掃刀、開山刀、藍波刀:屬於一般用途器具,不是本條例所定的管制刀械。題目問「何者不是管制刀械」時,選日常或農用器具。 手杖刀是「條文列舉」,十字弓是「公告查禁」:題目特別問「內政部公告查禁」時,要分清這兩個層次。 管制刀械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持有武士刀、扁鑽、匕首等管制刀械,依本條例處罰。看到「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警械使用條例」的選項要排除;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的是警察使用警械,與民眾持有刀械無關。 夜間、車站、航空站、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結夥:這些是第15條攜帶刀械的加重情狀。但前提是攜帶的必須是管制刀械,攜帶農用器具即使在公眾得出入場所,也不依本條例處罰。 適用除外只看「依法令規定配用」:駐衛警察排除適用;射擊國手、原住民、保全人員都不是依法令配用,仍在本條例規範範圍內。 記憶口訣 條文刀械七兄弟:「武手鴛指鞭扁匕」,即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公告的再加上十字弓、鋼筆刀。 槍砲兩要件:「能發射、會殺傷」,不用公告。 殺傷力:「發射二十」,即發射動能 20 焦耳/平方公分。 攜刀加重:「夜、站、公眾、結夥」。 適用除外:「依法配用才除外」,例如軍警、駐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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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 關於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許可於夜間攜帶扁鑽,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處罰 (B)...
  2. 19 下列所示何者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①具破壞性之爆裂物 ②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各 式槍砲 ③具殺傷力之各類...
  3. 43 某甲未經許可,無故於深夜在台北車站,持有武士刀一把,經警當場查獲,供認不諱。則某甲應依下列何種規定處罰? (A)刑法 (B...
  4. 29 下列何者並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明定管制之刀械? (A)武士刀 (B)扁鑽 (C)手杖刀 (...
  5. 49 下列何者為內政部公告查禁之刀械? (A) 十字弓 (B) 手杖刀 (C) 開山刀 (D) 藍波刀
  6. 15 依據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2442 號判決,關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各式槍砲「殺傷力」 之最低認定標準,下...
  7. 11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關槍砲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具有殺傷力 (B)可發射金屬或子彈 (C)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8. 16 下列何者配用武器排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適用? (A)射擊運動國手 (B)原住民 (C)駐衛警察 (D)保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