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管束時之戒具與警銬使用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管束時之戒具與警銬使用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管束的法律性質:即時以實力直接加諸人民自由的強制措施,屬預防性、保護性與制止性的行政手段,不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目的。 管束依目的可分為保護性、安全性與移置性管束;實施管束時得使用強制力,警察並有相當裁量餘地。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法定三款情形之一,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並不是「應」使用。 使用警銬的注意事項:以銬手為原則、不得作為懲罰方法;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審慎,但不是絕對禁止。 使用警銬應依比例原則裁量判斷;違法使用時,人民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核心觀念 一、管束的概念與性質 依實務見解,管束是警察在危害急迫時,即時以實力直接加諸人民自由的強制措施,屬於預防性、保護性與制止性的行政手段。它的目的在排除危害、保護當事人或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只是達成這個目的的手段,所以管束不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目的。 警察判斷是否管束、如何管束,應給予相當的裁量餘地,但仍受比例原則拘束。管束是強制措施,實施時得使用強制力。「管束旨在保護當事人,所以不得使用強制力」這種說法是錯的。 二、管束的法定情形與程序(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得為管束: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各款都有「非管束不能……」的要件,所以管束屬於最後手段。程序上應注意: 危險或危害結束時應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 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其他關係人,或適當的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學理上依管束目的作分類: 類型著重目的典型例子 保護性管束保護被管束人本身的生命、身體酒醉、瘋狂、意圖自殺而無法自保 安全性管束預防對他人或公共安全的危害暴行、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傷害 移置性管束將當事人移離危害現場為排除危害,將人帶離現場 只要看到「管束依目的可分為保護性、安全性與移置性」,就是正確敘述。 三、管束與查證身分不同 查證身分和管束是兩種不同的職權措施。警察不能藉由管束的規定命人民供述。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時,不得有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以「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是錯誤敘述。查證身分、詢問令其供述也不在得使用警銬的法定情形之內。 四、管束時使用警銬或戒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明文規範警銬的使用時機及要件。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判斷時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前提:必須是依法留置或管束中的人民。 情形:必須符合上述三款之一,三款是列舉規定,不能任意擴張。 必要性:條文用「於必要時,得」,所以是裁量規定,應依比例原則判斷。能用勸導、徒手控制等較輕手段處理時,就不應使用警銬。 結論是,執行管束不等於應使用警銬。單純被留置或被管束、沒有抗拒、攻擊毀損或自傷的情形,就不能使用警銬。 情境可否使用警銬理由 精神病發作,攻擊、毀損他人身體財物可以符合「攻擊、毀損」情形 酒醉倒臥路旁而被管束不可以(僅此情形)雖然是管束,但沒有抗拒、攻擊或自傷的情形 對涉嫌違序人單純執行留置不可以(僅此情形)欠缺三款情形之一 逕行通知涉嫌違序人到場不可以不是留置、管束,也沒有法定情形 查證身分或詢問,令其供述不可以不屬第20條的法定情形 精神病發作可以使用警銬,原因是他「有攻擊毀損行為」,精神病本身不是使用事由。 五、使用警銬的時機與注意事項 使用時機:警察人員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遭受攻擊傷害,得使用警銬。 以銬手為原則:使用警銬原則上銬住手部。 不得以警銬為懲罰的方法:警銬是防止危害的強制工具,不能用來處罰或羞辱人。 比例原則:應衡量危害的急迫性與嚴重程度、有沒有較輕的手段,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與羞辱。 特殊對象: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應審慎斟酌是否使用,但並非一律不得使用。如果對方正在攻擊、毀損或自傷,而且沒有其他手段時,仍然可以使用。 六、違法使用的救濟與國家賠償 當場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行使職權的方法、程序有不服時,得於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停止或更正;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所以「被管束人不得異議」是錯的。 行政爭訟: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例如不符第20條要件,或違反比例原則而使用警銬),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情事時,人民得依法請求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考陷阱 「管束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目的」:錯。管束的目的在預防、保護、制止危害,限制自由只是手段。 「管束是保護當事人,所以不得使用強制力」:錯。管束本來就是以實力直接加諸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可以使用強制力,必要時也可以使用警銬或戒具。 「警察執行管束措施時應使用警銬」:錯。條文是「於必要時,得」,必須符合三款情形之一並經比例原則判斷。看到「應使用」就要警覺。 「對酒醉倒臥者管束、對違序人留置、逕行通知到場,得使用警銬」:錯。只有留置或管束、通知的身分還不夠,必須另外有抗拒、攻擊毀損或自傷的情形。 「查證身分或詢問令其供述時,得使用警銬」或「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錯。查證身分與管束是不同措施,詢問時也不得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 「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得使用警銬」:錯。這些對象應審慎使用,但不是絕對禁止。題目用「不得」把限制寫成絕對禁止,就是錯誤選項。 「被管束人不得異議,只能提訴願、行政訴訟」:錯。可以當場表示異議,事後也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管束可分為保護性、安全性與移置性」「警察管束應有相當裁量餘地」「第20條明文規範警銬使用時機」「違法使用警銬得請求國家賠償」「以銬手為原則」「不得以警銬為懲罰方法」:以上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管束三類:保護、安全、移置,可記成「保安移」。 上銬三時機:抗拒、攻毀、自傷,前提是「留置或管束中」,而且「必要時得」。 警銬兩原則:銬手為原則,懲罰不可以。 口訣:「管束非為奪自由,保安移置三類有;留管再加抗攻傷,必要才得上手銬;童傷身障要審慎,不是一律不能銬;當場異議國賠找。」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4 關於「管束」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係即時以實力直接加諸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 (B)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
  2. 2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實施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
  3. 1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下列何種 情形不屬之? (A)抗拒...
  4. 32 有關警察依法使用警銬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使用警銬之時機,應依比例原則裁量判斷 (B)警察執行管束措施...
  5. 3 關於使用警銬之時機及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遭攻擊傷害,得使用警銬...
  6. 1 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使用警銬? (A)對涉嫌違序人執行留置措施時 (B)對酒醉倒臥路旁者執行管束時 (C)精神病發作有攻擊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