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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之完納、分期與移送執行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罰鍰之完納、分期與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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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罰鍰完納期限: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分期完納:依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遲誤一期,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易以拘留已全面刪除:「逾期不完納,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與「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兩種易處都已刪除。 逾期不完納:由警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不是移送法院。 警察機關應自裁處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移送執行;移送後的執行時效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計算。 核心觀念 一、罰鍰的完納期限與分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的罰鍰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6萬元(第19條)。罰鍰裁處確定後,依下列規定完納: 一次完納: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起算點是「確定之翌日」,不是「確定之日」,也不是「收受處分書之日」。 分期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是否准許由警察機關裁量,不是當然權利。 遲誤一期: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的完納期限,也就是剩下的款項一次到期。 二、易以拘留規定的刪除與理由 舊法第20條原本規定兩種「易以拘留」: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法院簡易庭)易以拘留。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以上規定都已經立法院刪除。現行法下罰鍰不能再轉換為拘留,不論是警察機關主動聲請或被處罰人自行請求都不行。 刪除理由(申論題作答要點): 人身自由保障與比例原則:罰鍰是財產罰,拘留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只因未繳金錢就改為拘束人身自由,手段過重,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的意旨不符。 平等原則:易以拘留會造成「有錢繳罰鍰、沒錢就被關」的差別待遇,經濟弱勢者實質上受到較重的處罰。 回歸行政執行體制:罰鍰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該依行政執行法對被處罰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與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的體系一致,不應以人身自由替代。 三、刪除後的處理:移送行政執行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 移送對象是行政執行機關,不是法院、不是法院簡易庭,也不是地檢署。 執行方式是對財產強制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不是「易服勞役」,也不是「易以拘留」。 移送時限:警察機關應自裁處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移送。原因是社維法第32條規定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所以必須在這段期間內移送,避免罰鍰因時效完成而無法執行。 四、執行時效的計算 階段依據內容 裁處確定後、移送前社維法第32條罰鍰(以及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拘留、勒令歇業則為逾6個月。分期繳納而遲誤一期者,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移送行政執行後行政執行法第7條自處分確定之日(或依法令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作答時可以寫成三步:先說明警察機關須在裁處確定後3個月內移送,再說明移送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以5年為執行期間,最後補充已開始執行者最多可再延續5年。 五、相關數字與移送觀念比較 事項正確規定常見混淆 罰鍰完納裁處確定翌日起10日內確定之日起、7日、30日 分期完納3個月內1年、6個月 移送行政執行時限裁處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2個月、6個月、3年 追訴(裁處)時效行為成立之日起2個月內未經訊問、通知到場或裁處者,不得為之(第31條)與執行時效3個月混淆 罰鍰逾期不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移送法院簡易庭、易以拘留、易服勞役 單獨宣告沒入警察機關逕行處分(第43條)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 少年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庭(院)一律依社維法處理 常考陷阱 「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錯。此規定已刪除,只要看到罰鍰逾期改為拘留的敘述,就判為錯誤。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錯。這一項同樣已刪除,被處罰人自己請求也不行。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有些考生只記得「聲請」被刪,以為「請求」還在。 分期期限寫成「1年」或「6個月」:錯,正確是3個月。題幹的「依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本身是正確要件,關鍵在期間數字。 「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該管法院簡易庭」:錯。法院簡易庭負責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案件,罰鍰逾期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 「移送法院易服勞役」「移送法院強制徵收」:錯。易服勞役是刑法對罰金的規定;社維法罰鍰的執行機關是行政執行機關,不是法院。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正確敘述,不要因為機關名稱寫的是舊稱「行政執行處」就判錯。 移送時限選「2個月」:2個月是第31條的追訴時效(行為後多久不得裁處),不是移送執行時限;移送執行時限是3個月。 「違反行為逾2個月者,不得移送法院」:正確(追訴時效)。 「單獨宣告沒入者,不應移送法院簡易庭」:正確,因為單獨宣告沒入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正確,是常見的「正確選項」,不要被「翌日」字眼干擾。 複選「何者錯誤」題型:同時出現「1年分期」「聲請易以拘留」「請求易以拘留」時,三者都錯,只有「10日內完納」正確,要全部選出。 記憶口訣 「十日繳、三月分;拘留全刪,執行分署送;三月要移、五年追。」 十日繳:裁處確定翌日起10日內完納。 三月分:分期完納以3個月為限。 拘留全刪:聲請易以拘留、請求易以拘留都已刪除。 執行分署送:逾期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不送法院。 三月要移:裁處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移送(否則依第32條免予執行)。 五年追:移送後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5年執行期間,已開始執行者再延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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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49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關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完納期限及易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
  2. 14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罰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B)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移送強...
  3. 1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處之罰鍰,警察機關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之時限為多久? (A) 2 個月 (B) 3 個...
  4. 10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反行為逾 2 個月者,不得移送法院 (B)罰鍰逾期未繳納者,移送...
  5. 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裁處罰鍰,有關該罰鍰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 10 日內完納...
  6. 46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逾期未繳,依法應如何處理? (A)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B)移送法院易服勞役 (C)移送法院強制徵收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