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移送主體與執行機關:罰鍰逾期未繳,由原處分機關(裁處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不是原裁處機關,不是其上級機關,也不是法院。 移送前提:須義務人逾處分文書所定履行期間或法定期間而不履行(或經書面限期催告、限期通知而逾期不履行),才能移送執行。 必要費用:拍賣、鑑價、估價、登報等必要費用,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義務人死亡:罰鍰不因受處分人死亡而消滅。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執行中的措施:行政執行分署具法定事由時,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義務人亦得因經濟狀況等原因申請分期繳納。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移送執行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罰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後,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屆期不履行。 處分文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 三款擇一符合即可。共同的核心是「逾期不履行」:未屆履行期間,不得移送執行。 角色正確主體說明 移送機關原處分機關(作成罰鍰裁處之機關)誰裁處,誰移送 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民國101年1月1日起由「行政執行處」改制而來,隸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二、不同法規下的裁處機關與移送機關 情形裁處(原處分)機關移送執行 酒駕等交通違規,由警察舉發、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公路主管機關由公路主管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不是由舉發的警察機關移送 集會遊行法之罰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是由原裁處機關自行執行,也不是移送法院 判斷關鍵是先找出「誰作成罰鍰處分」。舉發機關不等於裁處機關。警察機關只負責舉發時,就不是移送機關。 三、強制執行費用:預納與取償 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行政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必要費用包括拍賣、鑑價、估價、登報、公告等支出。 程序上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執行後向義務人取償。這筆費用最終仍由義務人負擔,移送機關只是先行墊付。 概念處理方式 執行費不徵收 必要費用(拍賣、鑑價、估價、登報等)移送機關代為預納 → 向義務人取償(最終由義務人負擔) 四、受處分人死亡:就遺產執行 罰鍰處分作成後,受處分人於繳納前死亡,該罰鍰並不因此免除。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分署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執行標的:限於死者之遺產。繼承人或子女不是繳納義務人,也不得對其固有財產執行。 執行機關:仍由原處分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不是由處分機關自行執行。 不得簽結了事:主體死亡不等於義務消滅,有遺產就可以執行。 五、執行中的擔保、限制住居與分期繳納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義務人有法定事由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法定事由例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之財產、經命報告財產狀況而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另外,義務人得因經濟狀況等原因,申請分期繳納。這是制度給予義務人的緩和措施,敘述本身正確。 常考陷阱 「由該管警察機關移送」:交通違規由警察舉發、公路主管機關裁處時,移送機關是公路主管機關(原處分機關)。看到「警察機關移送」,要先判斷警察是否為裁處機關。 「由原裁處機關強制執行」「移送直接上級機關執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均錯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機關是行政執行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 「須逾履行期間始得移送」: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得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得請求分期繳納」:都是正確敘述。在「何者錯誤」題型中不是答案。 「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不必繳納,予以簽結」:錯誤,罰鍰不因死亡免除。 「由子女或法定代理人繳納」「向繼承人強制執行」:錯誤,執行對象是遺產,不是繼承人。 「由處分機關向繼承人強制執行」:雙重錯誤。執行機關錯(應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對象也錯(應為遺產)。 「不另徵收執行費用」「屬原則上不收費範圍」:混淆了「執行費」與「必要費用」。不收的是執行費,必要費用仍由義務人負擔。 「應請義務人先行繳交」「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錯在程序。應先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事後才向義務人取償。 「由原處分機關負擔」「移送機關與執行機關平均分擔」:錯在「負擔」。機關只是代墊,最終負擔者是義務人。 記憶口訣 移送:「誰罰誰送,分署執行」。裁處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費用:「執行費免,必要費墊;移送先納,義務人還」。 死亡:「人死債不了,只追遺產不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