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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之加重、減輕與免除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處罰之加重、減輕與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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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分清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必減輕或免除」與「得減輕或免除」:自首是必減免,情節可憫恕是得減免。 記住再犯加重的兩個要素:執行完畢後 3 個月內再違反本法,且是「得加重」,不是「必加重」。 過失違序的處罰限制: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一行為發生數結果的競合處理:從一重處罰;違反同條款者從重處罰。 熟記「得減輕處罰之人」: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滿 70 歲人、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瘖啞人;「低收入戶」不在其中。 核心觀念 一、過失行為的處罰限制(第 7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這點和刑法「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同,違序行為原則上故意、過失都罰。 但出於過失者,法律給予兩項優待: 不罰以拘留:過失違序者,不能處拘留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並得減輕之:是否減輕由裁處機關裁量,屬「得」減輕。 所以「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其處罰」是正確敘述。 二、責任能力與得減輕處罰之人 本法依行為人的年齡及身心狀態,區分「不罰」與「得減輕處罰」: 效果對象 不罰未滿 14 歲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得減輕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滿 70 歲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瘖啞人 判斷重點在於:得減輕處罰的事由都與年齡或身心狀態有關,影響行為人的辨識與控制能力。經濟狀況(如低收入戶)不是法定減輕事由。 另外要注意,這些人的效果只到「得減輕」,沒有「免除」。題目若問「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答案應找「情節可憫恕」,不是「滿 70 歲」。 三、競合: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原則上分別處罰。若是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 原則:從一重處罰(選擇較重的一個罰)。 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同一條款內就重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為正確敘述。 四、再犯加重(第 26 條) 條文: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起算點:處罰「執行完畢」後,不是裁處確定時,也不是違序行為時。 期間:3 個月內。 效果:得加重,屬裁量規定,不是必加重,條文也沒有「加重其處罰」這種必然性的寫法。 五、自首(第 27 條) 條文: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要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主動自首,且受裁處。 效果:條文沒有「得」字,屬必減輕或免除,裁處機關沒有不減免的裁量空間。 所以「自首而受裁處者,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及「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兩種寫法都是正確的。 六、情節可憫恕(第 28 條) 條文:違反本法之行為,其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得」(裁量)、「減輕」、「免除」。 這是題目問「依法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情形」的標準答案。 七、加重、減輕、免除規定總整理 事由效果必/得 過失行為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不拘留為必然;減輕為得 14~18 歲、滿 70 歲、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瘖啞人減輕處罰得 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從一重處罰;同條款者從重處罰— 執行完畢 3 個月內再違反加重處罰得 未被發覺前自首而受裁處減輕或免除必 情節可憫恕減輕或免除得 常考陷阱 把再犯加重寫成「必加重」或「加重其處罰」:這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條文是「得加重處罰」。只要看到再犯加重的選項沒有「得」,或寫「必」,就是錯的。 再犯期間換數字:選項常用 4 個月、5 個月、6 個月混淆,正確只有「三個月內」,且自「執行完畢」起算。 自首寫成「得減輕或免除」:自首是必減免,所以「必減輕或免除」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看到「必」就直覺判錯。和再犯加重的「得」剛好相反,要分清楚。 情節可憫恕的效果改寫:錯誤選項常寫成「得減輕處罰」(少了免除)、「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少了得,變成必減免)、「不罰」。正確是「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把「滿 70 歲」當作得減輕或免除的事由:滿 70 歲只是「得減輕」,沒有免除;問「減輕或免除」時要選情節可憫恕。 死亡、逃逸不是減免事由:這兩者與處罰程度無關,選項中出現時可直接排除。 低收入戶混入得減輕之人:得減輕處罰之人限於年齡與身心狀態(14~18 歲、滿 70 歲、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瘖啞人),經濟弱勢不是法定事由。 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是正確敘述:考生容易誤以為過失不罰,其實本法故意、過失都罰,只是過失不罰拘留並得減輕。 競合的兩段要記全:一行為二以上結果「從一重」;違反同條款「從重」。這個選項通常是正確敘述,不要被長句子嚇到。 記憶口訣 「自首必免,可憫得免,再犯三月得加重」 自首必免:未被發覺前自首 → 必減輕或免除。 可憫得免:情節可憫恕 → 得減輕或免除。 再犯三月得加重:執行完畢 3 個月內再犯 → 得加重。 「少老啞昏得減輕」:少(14~18 歲)、老(滿 70 歲)、啞(瘖啞人)、昏(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沒有「窮」(低收入戶)。 「過失不關,得減輕」:過失違序不罰拘留,並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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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及加重、減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 (B)違反...
  2. 3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處罰加重減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其處罰 (B)經依本法處罰...
  3. 25 民眾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經由裁定違序處罰,且執行處罰完畢,在多久期間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 加重處罰? (...
  4. 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減輕處罰之人?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 (B)滿 70 歲人...
  5. 37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違序行為人在下列何種情形下,依法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A)滿70歲 (B)情節可憫恕者 (C)死亡 (D...
  6. 3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如其情節可憫恕者,應如何處罰? (A) 得減輕處罰 (B) 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C) 得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