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必減輕或免除」與「得減輕或免除」:自首是必減免,情節可憫恕是得減免。 記住再犯加重的兩個要素:執行完畢後 3 個月內再違反本法,且是「得加重」,不是「必加重」。 過失違序的處罰限制: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一行為發生數結果的競合處理:從一重處罰;違反同條款者從重處罰。 熟記「得減輕處罰之人」: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滿 70 歲人、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瘖啞人;「低收入戶」不在其中。 核心觀念 一、過失行為的處罰限制(第 7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這點和刑法「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同,違序行為原則上故意、過失都罰。 但出於過失者,法律給予兩項優待: 不罰以拘留:過失違序者,不能處拘留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 並得減輕之:是否減輕由裁處機關裁量,屬「得」減輕。 所以「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其處罰」是正確敘述。 二、責任能力與得減輕處罰之人 本法依行為人的年齡及身心狀態,區分「不罰」與「得減輕處罰」: 效果對象 不罰未滿 14 歲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得減輕處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滿 70 歲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瘖啞人 判斷重點在於:得減輕處罰的事由都與年齡或身心狀態有關,影響行為人的辨識與控制能力。經濟狀況(如低收入戶)不是法定減輕事由。 另外要注意,這些人的效果只到「得減輕」,沒有「免除」。題目若問「得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答案應找「情節可憫恕」,不是「滿 70 歲」。 三、競合: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原則上分別處罰。若是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 原則:從一重處罰(選擇較重的一個罰)。 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同一條款內就重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為正確敘述。 四、再犯加重(第 26 條) 條文: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起算點:處罰「執行完畢」後,不是裁處確定時,也不是違序行為時。 期間:3 個月內。 效果:得加重,屬裁量規定,不是必加重,條文也沒有「加重其處罰」這種必然性的寫法。 五、自首(第 27 條) 條文: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要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主動自首,且受裁處。 效果:條文沒有「得」字,屬必減輕或免除,裁處機關沒有不減免的裁量空間。 所以「自首而受裁處者,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以及「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兩種寫法都是正確的。 六、情節可憫恕(第 28 條) 條文:違反本法之行為,其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得」(裁量)、「減輕」、「免除」。 這是題目問「依法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之情形」的標準答案。 七、加重、減輕、免除規定總整理 事由效果必/得 過失行為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不拘留為必然;減輕為得 14~18 歲、滿 70 歲、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瘖啞人減輕處罰得 一行為發生二以上結果從一重處罰;同條款者從重處罰— 執行完畢 3 個月內再違反加重處罰得 未被發覺前自首而受裁處減輕或免除必 情節可憫恕減輕或免除得 常考陷阱 把再犯加重寫成「必加重」或「加重其處罰」:這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條文是「得加重處罰」。只要看到再犯加重的選項沒有「得」,或寫「必」,就是錯的。 再犯期間換數字:選項常用 4 個月、5 個月、6 個月混淆,正確只有「三個月內」,且自「執行完畢」起算。 自首寫成「得減輕或免除」:自首是必減免,所以「必減輕或免除」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看到「必」就直覺判錯。和再犯加重的「得」剛好相反,要分清楚。 情節可憫恕的效果改寫:錯誤選項常寫成「得減輕處罰」(少了免除)、「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少了得,變成必減免)、「不罰」。正確是「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把「滿 70 歲」當作得減輕或免除的事由:滿 70 歲只是「得減輕」,沒有免除;問「減輕或免除」時要選情節可憫恕。 死亡、逃逸不是減免事由:這兩者與處罰程度無關,選項中出現時可直接排除。 低收入戶混入得減輕之人:得減輕處罰之人限於年齡與身心狀態(14~18 歲、滿 70 歲、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瘖啞人),經濟弱勢不是法定事由。 過失行為「不得處以拘留」是正確敘述:考生容易誤以為過失不罰,其實本法故意、過失都罰,只是過失不罰拘留並得減輕。 競合的兩段要記全:一行為二以上結果「從一重」;違反同條款「從重」。這個選項通常是正確敘述,不要被長句子嚇到。 記憶口訣 「自首必免,可憫得免,再犯三月得加重」 自首必免:未被發覺前自首 → 必減輕或免除。 可憫得免:情節可憫恕 → 得減輕或免除。 再犯三月得加重:執行完畢 3 個月內再犯 → 得加重。 「少老啞昏得減輕」:少(14~18 歲)、老(滿 70 歲)、啞(瘖啞人)、昏(精神障礙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沒有「窮」(低收入戶)。 「過失不關,得減輕」:過失違序不罰拘留,並得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