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處罰之確定與執行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處罰之確定與執行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以及第53條「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不論由誰裁處,執行一律由警察機關負責。 熟記「裁處確定」的各種情形:未聲明異議、未抗告、法院裁定經宣示或送達、捨棄救濟權。重點在期間(五日)與確定的時點。 拘留執行的時間計算:即時起算、24小時為一日、期滿釋放;0時至8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8時釋放。 停止營業的執行程序: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停業,不停業者以公告張貼或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停業。 能依「罰則內容」判斷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還是移送簡易庭裁定,並據此推出各自的確定時點。這是申論題的核心。 核心觀念 一、處罰之執行原則:先確定、後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1條規定:「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裁處未確定前,受處分人仍可循聲明異議或抗告救濟,因此不得先行執行。 第53條規定:「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 不論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或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裁定,確定後一律由警察機關執行。 拘留、罰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申誡等各種處罰,執行機關都是警察機關。法院、行政執行分署、縣(市)政府、法院強制執行處都不是本法的執行機關。 另依第32條,違反本法之處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作為補充觀念)。 二、裁處程序:誰處分?誰裁定? 要判斷「裁處確定」的時點,必須先知道案件由誰裁處。 裁處主體案件類型救濟途徑 警察機關(處分書)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等案件(第43條)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就異議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警察機關逕行處分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者,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以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第44條)同上,聲明異議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第43條以外之案件,例如有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者;警察機關訊問後應即移送簡易庭裁定(第45條)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抗告;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判斷方法:先看罰則有沒有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只有罰鍰(或申誡)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自行處分;有拘留等處罰的案件,移送簡易庭裁定。 三、裁處確定之情形(第52條) 情形確定時點 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簡易庭裁定之案件,未依法提起抗告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裁定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裁定書送達時確定 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裁定書送達時確定 捨棄聲明異議權或抗告權之案件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簡易庭的異議裁定與普通庭的抗告裁定,都已經是最終程序、不能再救濟,所以在「宣示或送達」時就確定。裁處確定後,本法沒有另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 四、申論應用:依罰則判斷確定情形 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為例(第80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專處罰鍰,依第43條由警察機關訊問後作成處分書,裁處確定的情形有: 受處分人未聲明異議:自處分書送達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由簡易庭裁定(不得抗告):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裁定書送達時確定。 捨棄聲明異議權: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為例(第81條,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得加重拘留至五日)。本條含拘留,依第45條,警察機關訊問後應移送簡易庭裁定,裁處確定的情形有: 未提起抗告:自裁定書送達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提起抗告,由普通庭裁定(不得再抗告):經宣示者於宣示時確定,未經宣示者於裁定書送達時確定。 捨棄抗告權: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作答時依「條文定性 → 裁處機關 → 救濟途徑 → 確定時點」的順序鋪陳,最後補上「確定後由警察機關執行(第51條、第53條)」。 五、拘留之執行(第54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執行期滿釋放。 例外: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這是為了避免深夜釋放造成不便,因此以本人同意為前提。 六、停止營業之執行 裁定停止營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營業。 被處罰人經通知後仍未停止營業者,得製作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其停業。 停止營業屬於簡易庭裁定的處罰,但執行仍由警察機關負責。 常考陷阱 執行機關的陷阱:選項常列出「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法院強制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縣(市)政府」。判斷關鍵是本法所有處罰一律由警察機關執行。即使由普通庭裁定確定,也不是由普通庭執行。「依案件或程序不同,分別由警察機關、簡易庭、普通庭執行」的寫法同樣是錯的。 期間數字的陷阱:未聲明異議、未抗告的確定期間都是送達翌日起「第五日」期滿。改成「第七日」「十日」即為錯誤。 確定時點的陷阱:簡易庭的異議裁定、普通庭的抗告裁定,是「經宣示者於宣示時、未宣示者於送達時」確定。若寫成「於裁定作成時確定」,即為錯誤。 捨棄的確定時點:捨棄救濟權的案件,於「捨棄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這種寫法是正確的,不要誤判為錯。 確定後另有救濟的陷阱:「裁處確定後,尚得提起行政訴訟」是錯的。確定即不能再爭執,依法進入執行。 賭博案件的陷阱: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第84條),罰則為專處罰鍰,應由警察機關處分,不是移送簡易庭裁定。判斷方式是看罰則有沒有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逕行處分的限制:警察機關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以「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為要件,處罰限於新臺幣1,5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此敘述正確。若金額改動,或擴及拘留,即為錯誤。 拘留時間的陷阱:是「即時起算」,不是「翌日起算」;「24小時為一日」,不是「以日曆日計」。0時至8時間期滿延到8時釋放,必須「經本人同意」,而且是「得」,不是「應」。 停止營業執行: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業。不停業時,得公告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強制停業。此敘述正確。 記憶口訣 「確定才執行,執行找警察」:第51條先確定,第53條由警察機關執行,不論誰裁處。 「異議抗告都五日;宣示送達最終局;捨棄書到就確定」:未救濟者送達翌日起第五日期滿確定;異議裁定與抗告裁定經宣示於宣示時、未宣示於送達時確定;捨棄者於書狀到達時確定。 「只罰錢找警察,關人停業找法院」:專處罰鍰或申誡由警察機關處分;含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者移送簡易庭裁定。 「即時起算二十四,零到八點同意等八點」:拘留即時起算,24小時為一日;0時至8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8時釋放。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4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拘留處罰之執行,由下列何者為之?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普通庭 (C)警察機關 (D)...
  2. 20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處罰之執行,由下列何者為之? (A)法院強制執行處 (B)行政執行分署 (C)警察機關 (D)縣(市)政府
  3. 1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經地方法院普通庭裁定處罰確定,應由何機關執行? (A)由警察機關執行 (B)由普通庭執行 (C)依程序...
  4. 19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稱裁處確定,包括下列何者? (A)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其處分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5. 5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裁處與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