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的責任條件:故意、過失均罰;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牢記社維法不罰未遂。這是與刑法差異最大、最常被拿來出「錯誤選項」的地方。 區分四種共同參與型態的處罰:共同實施、利用他人實施、教唆、幫助。其中只有幫助犯「得減輕處罰」。 能分辨「得減輕處罰」的各種情形,並排除社維法沒有規定的事由,例如自首。 附帶熟悉沒入、營業罰、年齡減輕等總則規定,以應付綜合型選擇題。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社維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故意、過失都罰:這點與刑法不同。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必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社維法則兩者都罰。 過失有兩項優惠: 不得處以拘留,這是「必然」的效果。 得減輕處罰,這是「得」,由裁處機關裁量。 由此可推知:故意與過失雖然都罰,但處罰並不相同。如果題目寫「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相同處罰」,就是錯的。 反面推論: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的行為,不在處罰之列。 二、未遂行為:不罰 社維法明定違反本法之行為,不罰其未遂。違序行為的情節本來就比犯罪輕微,未遂時對社會秩序的危害更小,所以不處罰。 項目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 未遂不罰以有處罰規定者為限,處罰時得按既遂之刑減輕 過失均罰,但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始處罰 判斷關鍵:題目寫「未遂者,得減輕處罰」,是把刑法的規定套進社維法,屬於錯誤敘述。 三、共同參與型態之處罰 二人以上參與違反社維法的行為,依參與方式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參與型態法律規定處罰效果 共同實施二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分別處罰各自依其行為處罰,不減輕 利用他人實施其利用他人實施者,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之視同自己實施,不減輕 教唆教唆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與實施者同罰,不減輕 幫助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唯一得減輕的參與型態 共同實施、利用、教唆三者都是讓違序行為發生的主導者或直接推動者,所以依行為本身處罰。 幫助犯只對他人的違序行為提供助力,可責性較低,所以得減輕。這裡是「得」而不是「應」,是否減輕由裁處機關裁量。 四、其他總則相關規定(綜合題常見) 年齡等得減輕事由: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七十歲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瘖啞人,得減輕處罰。未滿十四歲人不罰。 沒入原則上併宣告:沒入應與其他處罰一併宣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 免除其他處罰者。 行為人逃逸者。 查禁物。 營業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不屬於警察機關可以自行處分的範圍,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自首:社維法沒有自首得減輕的明文規定。不要把刑法的自首減輕規定套用到社維法。 常考陷阱 「違反本法之行為未遂者,得減輕處罰」:錯誤。社維法不罰未遂,「得減輕」是刑法的思維。看到「未遂」兩字,先想到「不罰」。 「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相同處罰」:錯誤。過失不得罰以拘留,並且得減輕,所以不會「相同」。要留意題目把「均應處罰」偷換成「均應相同處罰」。 「只有出於故意,始處罰」:錯誤。這是刑法以故意為原則的觀念。社維法是故意、過失都罰。 「出於過失者,得罰以拘留」:錯誤。過失一律不得罰以拘留。拘留是社維法中最重的主罰,只保留給故意行為。 「教唆他人違序者,得減輕處罰」:錯誤。教唆是依其所教唆之行為處罰,不減輕。 「利用他人實施者,得減輕處罰」:錯誤。利用他人是依其所利用之行為處罰,等同自己做。 「共同實施者,得減輕處罰」:錯誤。共同實施是分別處罰,不減輕。 「違序行為未被發覺前自首,得減輕處罰」:錯誤。社維法沒有自首減輕的規定,這是借用刑法概念設計的干擾選項。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正確。問「下列何者得減輕處罰」時,四種參與型態中只選「幫助」。 「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滿七十歲人違序得減輕處罰」: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判斷技巧:綜合題問「何者錯誤」時,先找「未遂」、「相同處罰」、「自首」、「教唆/利用/共同+減輕」這幾個關鍵字,通常就是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故過皆罰,過不拘留;未遂不罰;唯幫可減」 故過皆罰:故意、過失都要處罰。 過不拘留:過失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未遂不罰:社維法不罰未遂,不是得減輕。 唯幫可減:四種參與型態中,只有幫助犯得減輕。 參與型態再記一句:「共同分別罰,利用依所用,教唆依所教,幫助才得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