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兩種時效:處罰權時效(追究時效)是「能不能開始追究」;執行時效是「處罰確定後還能不能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違序行為逾2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 處罰權時效的起算點:原則上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時,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執行時效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停止營業、沒入、罰鍰、申誡為3個月;拘留、勒令歇業為6個月。 處罰權時效完成後,警察機關不再進行任何程序,以逕行簽結處理,不製作處分書。 核心觀念 一、處罰權時效(追究時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 條文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這一條限制的是國家追究違序行為的權力,所以性質是處罰權時效,也稱為追究時效。它不是執行權時效,也和「裁處確定」或「逕行處分」無關。 期間:2個月。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違序行為大多輕微,所以要求警察機關及時處理,時效比一般行政罰短很多。 效果:時效經過後,下列三件事都不能做: 不得訊問:連通知到案詢問都不行。 不得處罰:警察機關管轄的案件不能自行裁處。 不得移送法院:法院管轄的案件也不能移送簡易庭裁定。 起算點: 原則: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例外: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處罰權時效完成時的實務處理 警察事後才發現違序證據時,第一步要確認從行為成立(或終了)之日起算是否已逾2個月。若已逾2個月: 不管案件本來屬於警察機關管轄,還是屬於法院管轄,都不能再裁處,也不能移送。 依法連訊問都不得進行,因此也不能「通知到案訊問後再作處分」。 處理方式是逕行簽結,不需製作處分書。 例如:查獲帳冊,證明某甲、某乙在3個月前從事性交易。行為已逾2個月,處罰權時效已經完成,警察分局只能逕行簽結。不能裁處罰鍰,不能移送簡易庭,也不能作成「免除處罰」的處分書。 三、執行時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處罰已經裁處確定,但一直沒有執行,經過一定期間後就免予執行。起算點是裁處確定之日,期間依處罰種類分成兩組: 處罰種類執行時效起算點 停止營業、沒入、罰鍰、申誡逾3個月未執行,免予執行裁處確定之日 拘留、勒令歇業逾6個月未執行,免予執行裁處確定之日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逾3個月未完納,亦免予執行遲誤當期到期之日 記法:比較重的處罰(剝奪人身自由的拘留、讓營業永久結束的勒令歇業),執行時效較長,是6個月。其他較輕的處罰都是3個月。 四、兩種時效比較 比較項目處罰權時效(追究時效)執行時效 法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 限制對象追究、裁處違序行為的權力執行已確定處罰的權力 期間2個月(不分處罰種類)一般3個月;拘留、勒令歇業6個月 起算點行為成立之日;連續或繼續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裁處確定之日(分期罰鍰自遲誤當期到期日) 效果不得訊問、處罰、移送法院免予執行 常考陷阱 把第31條說成執行權時效:錯。第31條的效果是「不得訊問、處罰、移送」,限制的是追究權,所以屬於處罰權時效。只有條文講到「裁處確定後未執行、免予執行」,才是執行時效。 追究時效寫成1個月、3個月或6個月:錯,只有2個月。題目寫「逾多久」或「至長逾幾個月」,答案都是2個月。 「違序行為之追究時效是3個月」:錯。3個月是一般處罰的執行時效,追究時效是2個月,兩者不要混在一起。 「執行時效一律3個月」或「一律6個月」:都錯,要依處罰種類區分。 問哪一種處罰逾6個月才免予執行,卻選罰鍰、沒入或停止營業:錯。這三種都是3個月,6個月只適用於拘留、勒令歇業。特別注意停止營業(3個月)和勒令歇業(6個月)常一起出現在選項中。 題目給了「幾個月前」的違序事實,選項要求裁處或移送:先算時效。只要超過2個月,所有「裁處罰鍰」、「移送簡易庭」、「通知訊問後作處分書」的選項都是錯的,正確做法是逕行簽結、無須製作處分書。 「時效完成後作成免除處罰之處分書」:錯。時效完成後連訊問都不行,更不會作成處分書。免除處罰是另一種實體處置,不能和時效完成混為一談。 起算點寫成「發覺之日」或「調查之日」:錯。處罰權時效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連續或繼續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執行時效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套用其他法律的時效:行政罰法的裁處權時效較長,但社會秩序維護法有特別規定,作答時以本法的2個月、3個月、6個月為準。 記憶口訣 「追二、執三、拘歇六」 追二:追究(處罰權)時效2個月,從行為成立起算;連續或繼續者,從終了起算。 執三:停止營業、沒入、罰鍰、申誡的執行時效3個月,從裁處確定起算。 拘歇六: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補充:「停業三、歇業六」,停止營業是暫時停,所以時效短;勒令歇業是直接關掉,所以時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