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適用」對象(第2條)與「準用」對象(第17條)。 熟記準用對象的關鍵限定詞:「公立」、「兼任行政職務」、「有給專任」、「正式任用前」、「代表政府或公股」。 辨認非屬適用或準用的人員,例如私立學校校長與教師、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或研究人員、行政法人無給或兼任人員、公立學校工友。 掌握施行細則中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的定義及法源。 理解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的界線:得加入政黨,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也不得在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活動。 核心觀念 一、適用對象(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須同時符合三項要件: 任職於法定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為現職人員。 例如「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屬於直接適用對象。公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育人員相關法規任用,不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因此不屬第2條適用對象,而是由第17條規定準用。 二、準用對象(第17條) 下列人員雖非第2條所稱公務人員,仍準用本法規定: 人員類別關鍵限定常見例子 公立學校校長限「公立」國立臺灣大學校長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限「公立」且須「兼任行政職務」兼任主任、組長的公立學校教師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須「兼任行政職務」兼任行政主管的研究人員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各級學校」,不分公私立私立學校的軍訓教官也準用 依法聘用、僱用人員須「依法」聘僱公立學校駐衛警察 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屬公營事業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尚未正式任用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的人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須同時「有給」且「專任」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行政法人有給專任的理事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須代表政府或公股公股董事、監察人 題目所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範之對象」或「適用或準用之對象」,包含上述準用人員。因此,「國立臺灣大學校長屬本法規範對象」是正確敘述。 三、非屬適用或準用對象 人員排除理由 私立學校校長、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準用範圍限於「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欠缺「兼任行政職務」要件 中央研究院等學術研究機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欠缺「兼任行政職務」要件 行政法人無給職人員欠缺「有給」要件 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欠缺「專任」要件 公立學校工友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也不在準用範圍內,屬於不適用、不準用的人員 注意對照:同樣在公立學校服務,依法任用之職員屬於適用對象;駐衛警察屬於依法僱用人員,是準用對象;工友則兩者皆非。 四、用詞定義(施行細則) 用詞法源依據判斷重點 政黨政黨法指依政黨法規定設立的政黨。政黨法對政黨設立採備案制,因此「依政黨法規定經許可設立」是錯誤寫法。 政治團體人民團體法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此為正確定義。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法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認定,不是依人民團體法認定。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施行細則施行細則不是把它定義為「參與公職候選人所帶領之遊行」。規範重點在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候選人,公開帶領遊行或在遊行活動中具名擔任職務等主動行為。 記法:「政黨找政黨法,政治團體找人民團體法,擬參選人找政治獻金法」。只有政治團體搭配「經許可設立」。 五、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的界線 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是錯誤敘述。 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職務。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例如縣市長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反過來說,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但仍受本法其他禁止行為的限制。 法官另依法官法規範: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不能以「報備」或「下班時間」作為例外。 六、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條文只有「本法未規定」這一種情形,沒有「其他法律另有寬鬆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常考陷阱 公私立陷阱:選項寫「私立學校校長」或「私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一律不準用。唯一例外是軍訓教官,條文寫「各級學校」,私立學校的軍訓教官也準用。 漏掉「兼任行政職務」:「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員」都不準用。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缺一不可:「無給職人員」、「有給兼任人員」都錯;「有給專任之理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則屬準用。 工友與駐衛警察混淆:公立學校駐衛警察屬依法僱用人員,準用本法;公立學校工友不適用也不準用。 看到「公司」就排除: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是公營事業,其總經理屬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準用本法。 受訓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的人員,屬「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準用本法。 「許可」放錯位置:「經許可設立」只能搭配政治團體(人民團體法);寫成「政黨依政黨法經許可設立」是錯的。 法源張冠李戴: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認定;若寫「依人民團體法第2條認定」即為錯誤。 遊行定義改寫:「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指參與公職候選人所帶領之遊行」是錯誤定義。 補充適用改寫:多加「或其他法律另有寬鬆規定者」即為錯誤;正確條文只有「本法未規定者」。 政黨活動的正反陷阱:得加入政黨(不是不得加入);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不是得兼任);不得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不是全面禁止)。 法官報備陷阱: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經報備得於下班時參加」是錯的。 記憶口訣 準用口訣:「公校長、兼行政,軍教官、聘僱警,公營人、受訓生,法人有給又專任,公股董監也要中立。」 公校長、兼行政:公立學校校長,以及公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中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與研究人員。 軍教官:各級學校軍訓教官,不分公私立。 聘僱警:依法聘用、僱用人員,例如駐衛警察。 公營人: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例如臺北捷運公司總經理。 受訓生: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的人員。 法人有給又專任: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公股董監: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的董事及監察人。 排除口訣:「私校不算、沒兼不算、無給兼任不算、工友不算。」 定義口訣:「政黨看政黨法(備案),團體看人團法(許可),擬參選看獻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