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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刑事罰、警察罰與行政制裁之分類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行政罰、刑事罰、警察罰與行政制裁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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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筆記內容要點整理(先確認事實):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魚槍呢?第13條之... 原第20條之1? 魚槍: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定義槍砲包含「魚槍」。第5條之2? 魚槍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 魚槍者,處…」我記得第13條第4項? 原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者...」。魚槍原先在第14條?其實舊法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魚槍:第20條之1? 不,20條之1是模擬槍。我記得「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不確定,不要寫具體刑度條號,只說屬刑罰(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行政刑罰。 行政罰種類:條例中有罰鍰(第20條之1模擬槍:處新臺幣罰鍰,並沒入;勒令歇業? 第20條之1第3項? 「販賣、轉讓、出租...模擬槍... 處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併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是的,20條之1有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申誡不在其中(申誡是懲戒罰/社維法罰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沒入、申誡...注意社維法第19條有申誡)。陷阱:社維法有申誡,但槍砲條例行政罰無申誡。罰金是刑罰。 集遊法:不予許可之通知是行政處分(下命/拒絕許可),非處罰。妨害合法集會遊行處拘役—集遊法第30條? 第31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擾亂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罰金」?不太確定條號,不寫條號。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第28條?處罰鍰。集遊法第25條命令解散、強制驅離。不寫條號或謹慎。 警察罰:社維法罰鍰、拘留等;警察罰非行政執行罰;行政罰法第1條;社維法第19條處罰種類:主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從罰(沒入)。2019年修正:大法官釋字第666號(性交易)→2011修正;2019年大法官釋字第? 2019年修正是廢除…實際上2019年刪除第20條第3項易以拘留?釋字第775? no,是由於…司法院2019年修正社維法第20條,刪除罰鍰易以拘留。但拘留仍存在作為主罰。所以D錯。管收是行政執行法對義務人人身的強制,不是警察罰。種類通常:依法分「主罰、從罰」。 檢肅流氓條例:已於2009年1月21日廢止(釋字第636號後)。其感訓處分屬保安處分性質,由法院裁定,有刑事司法性質;流氓告誡、輔導屬行政處分。釋字第636號認為感訓涉人身自由,須正當程序。申論題答:檢肅流氓條例之感訓處分由法院裁定執行,性質上屬類似刑事保安處分(非行政罰);警察機關之「告誡」「列冊輔導」則屬行政措施。「履行」大概指執行。謹慎表述。條例已廢止為確定。釋字384也是。 行政執行罰:怠金、罰鍰(舊)—行政執行法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第28條。懲戒罰:公務員懲戒法對公務員(申誡、記過等)。管收屬行政執行法第17條對義務人。 Write HTML ~2000+ chars.學習重點 分辨「行政罰(秩序罰)」與「刑事罰(含行政刑罰)」:關鍵在處罰名稱,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屬行政罰;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屬刑罰。 理解行政刑罰:規定在刑法以外的行政法規(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中,但效果是刑名,仍屬刑事罰,由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 區分「處罰」與「非處罰」:行政處分(如不予許可)、行政強制(如直接強制、強制驅離)、行政執行罰(怠金)都不是秩序罰。 掌握警察罰的意義與法律依據:不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等警察法規也有警察罰規定。 能辨識懲戒罰、行政執行罰、管收等「看起來像處罰」的干擾概念。 核心觀念 一、行政制裁的分類:秩序罰、行政刑罰、行政強制 行政法規中規定的不利法律效果,性質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先問:「這個效果的名稱是什麼?由誰、依什麼程序科處?」 類型意義典型效果科處機關/程序 秩序罰(行政罰)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為維持行政秩序所科的制裁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申誡等行政機關裁處(社維法部分案件由法院簡易庭裁定) 行政刑罰行政法規中規定以刑名處罰的違法行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法院依刑事訴訟程序判決 行政強制為實現行政目的或排除危害所採的強制手段,不是處罰直接強制(如噴水驅離、強制驅散)、即時強制、怠金、代履行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等規定執行 以集會遊行法為例最常考: 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集會遊行之通知:是對申請所作的行政處分(否准許可),並非針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不屬秩序罰。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未親自在場主持等違反義務行為,處以罰鍰:屬秩序罰。 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妨害合法集會遊行者,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屬行政刑罰。 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警察對群眾強制驅離(如噴水驅離):屬直接強制,為行政強制措施,非處罰。 二、行政罰與刑事罰的區別 比較項目行政罰刑事罰 處罰對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犯罪行為(含行政法規中之行政刑罰) 處罰名稱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科處機關行政機關法院 一般法依據行政罰法刑法總則、刑事訴訟法 「罰鍰」與「罰金」一字之差,性質完全不同: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是刑罰。行政罰法第26條也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刑事優先),可見兩者性質不同。 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的兩種處罰 行政刑罰:條例對未經許可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行為,多數規定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處罰。依該條例,「槍砲」的定義包括魚槍,因此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所受的是刑罰,屬行政刑罰,不是行政罰、懲戒罰或行政執行罰。 行政罰:條例對模擬槍等之製造、販賣、轉讓、出租、出借等違規行為,規定處以罰鍰並沒入;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結論:槍砲條例所定的行政罰種類為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金是刑罰,申誡則不在本條例之行政罰種類中。 四、懲戒罰與行政執行罰 懲戒罰:國家基於特別權力(特別法律)關係,對公務員等違反職務義務所為之制裁,例如公務員懲戒法之申誡、記過、降級、休職、撤職等。對象是「內部成員」,與一般人民違法受罰不同。 行政執行罰:為促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義務所採的間接強制手段,例如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其目的在「促使將來履行」,而非「制裁過去違法」,本質是強制執行手段,不屬行政罰,也不是警察罰的上位概念。 管收:行政執行法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於法定要件下經法院裁定限制人身自由之手段,屬行政執行措施,並非警察罰的種類。 五、警察罰的概念與法律依據 警察罰是警察機關依據法律,對違反警察法上義務者所科處的行政罰,屬行政罰(秩序罰)的一種,不是行政執行罰。 法律依據不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警察法規,凡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罰鍰等制裁者,都屬警察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定處罰種類分為主罰(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與從罰(沒入)。並無「管收」這種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於2019年修正,刪除的是「罰鍰易以拘留」制度;但拘留本身仍是主罰之一,條文中仍有拘留裁罰規定,並非整部法律不再有拘留。 六、申論重點:檢肅流氓條例的處分性質 答題可依下列架構: 法律現況:檢肅流氓條例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4號、第523號、第636號等解釋,多次被宣告部分規定違憲,已於民國98年(2009年)廢止。 警察機關之措施:由警察機關認定流氓並予告誡、列冊輔導,屬行政處分/行政措施性質,由行政機關作成,不是刑事罰。 感訓處分:情節重大或經告誡仍不改者,移送法院審理,由法院裁定感訓處分,送感訓處所執行。其目的在矯正行為、預防危害,性質上類似刑法之保安處分,因嚴重限制人身自由,大法官要求應符合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結論:感訓處分並非以罰鍰等為內容的行政罰,而是由法院裁定、拘束人身自由之措施,性質接近刑事保安處分;警察機關的告誡、輔導則屬行政措施。作答時應分別說明,並指出本條例已廢止。 常考陷阱 「罰金」混入行政罰選項:罰金是刑罰,看到「罰金屬行政罰」一律判錯;罰鍰才是行政罰。 「申誡」混入槍砲條例行政罰:申誡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主罰,在公務員懲戒法是懲戒處分,但不是槍砲條例所定的行政罰種類。不要因為「社維法有申誡」就以為所有警察法規都有。 「規定在行政法規裡就是行政罰」:錯。槍砲條例、集遊法中以徒刑、拘役、罰金處罰者,是行政刑罰(刑事罰)。判斷看效果名稱,不看法律名稱。 把行政處分當成處罰:「不予許可通知書屬秩序罰」是錯誤敘述,否准許可是行政處分,不是制裁。 把強制措施當成處罰:噴水驅離、強制驅散屬直接強制;怠金屬行政執行罰(間接強制),都不是秩序罰。 「警察罰屬於行政執行罰」:錯。警察罰是對過去違法行為的制裁,屬行政罰;行政執行罰是促使將來履行義務的強制手段。 「警察罰只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錯。集會遊行法等警察法規亦有警察罰規定。 「警察罰種類包含管收」:錯。管收是行政執行法的強制手段,不是警察罰。 「2019年修法後社維法已無拘留」:錯。廢除的是罰鍰「易以拘留」,拘留這項主罰仍存在。 魚槍題:魚槍在條例中被列為槍砲,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出借,科以刑罰,答「行政刑罰」。 記憶口訣 「鍰行金刑」:罰鍰是行政罰,罰金是刑罰。 槍砲行政罰「鍰、沒、停、歇」: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有罰金、沒有申誡。 判斷三步驟「看名、看人、看目的」:看效果名稱(刑名或罰鍰)、看誰科處(法院或行政機關)、看目的(制裁過去、強制將來、或只是准駁申請)。 集遊法四分法:不許可是處分、罰鍰是秩序罰、拘役是行政刑罰、驅離是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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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魚槍者,應受下列何種性質之處罰? (A)行政刑罰 (B)懲戒...
  2. 28 下列何者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沒入 (B)勒令歇業 (C)罰金 (D)罰...
  3. 20 下列何者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行政罰」種類之一? (A) 罰鍰 (B) 沒入 (C) 申誡...
  4. 17 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決定或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不予許可集會之通知書,屬秩序罰 (B)對妨害合法集...
  5. 11 關於警察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警察罰係警察行政罰之簡稱,屬於行政執行罰的一種(B)警察罰之處分,非僅限於社會秩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