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7條:違序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而且是必減免,不是「得」減免。 區分社維法中「減輕或免除」「得減輕」「不罰」三種效果,例如過失、未滿18歲、滿70歲各屬於哪一種。 理解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舊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違憲的理由,也就是違反平等原則。 比較舊法「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與新法「從事性交易」在處罰對象、行為範圍、處罰種類上的差異。 掌握處罰法定主義:行政罰原則上不罰未遂,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能處罰未遂行為。 核心觀念 一、違序行為之減輕或免除處罰事由 1. 自首(社維法第27條) 條文要點: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時點:必須在行為未被發覺以前。已經被警察發現之後才承認,只算坦承,不算自首。 要件:主動向有偵查或裁處權限的機關申告自己的違序行為,並且接受裁處。 效果:法條用語是「減輕或免除」,屬於必減免,裁處機關只能在減輕與免除之間選擇,不能不減。 與刑法比較: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屬於得減,而且沒有免除。社維法對自首的優惠比刑法更大。 2. 其他易混淆事由(社維法) 事由法條法律效果 未被發覺前自首而受裁處第27條減輕或免除(必減免) 出於過失第7條仍應處罰,但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未滿14歲第8條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第9條得減輕 滿70歲第9條得減輕 瘖啞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第9條得減輕 結論:在上述事由中,只有自首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過失、未滿18歲、滿70歲都只到「得減輕」,不會有免除的效果。 3. 與行政罰法的關係 行政罰法沒有一般性的自首減免規定。行政罰法中「得減輕或免除」的事由主要是:不知法規但有正當理由(第8條但書)、正當防衛過當(第12條但書)、緊急避難過當(第13條但書)。考題問「違序行為人」時,應以社維法為準作答。 二、行政罰之行為範圍與未遂犯 1. 處罰法定主義與未遂 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與社維法都沒有處罰未遂的一般規定。因此行政秩序罰原則上只處罰既遂行為。未遂要處罰,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可類比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如果把法條沒有明文的未遂行為也拿來處罰,就是以類推方式擴張處罰範圍,違反處罰法定主義。 2. 釋字第666號解釋:舊法違憲理由 舊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依這個規定,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性交易的提供者),不處罰支付對價的一方。 大法官認為,性交易是由雙方共同完成的行為,舊法卻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處罰與否的分界。這種差別待遇與「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因此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大法官也指出,從事性交易而意圖得利的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者,只處罰這一方更顯得失衡。 解釋宣告該款規定至遲於解釋公布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3. 新舊法比較(民國100年修正) 比較項目舊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新法第80條第1款 構成要件意圖得利與人姦、宿從事性交易 主觀要件須「意圖得利」不以意圖得利為要件 處罰對象只罰得利的一方(罰娼不罰嫖)交易雙方均罰 處罰種類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3萬元以下罰鍰,刪除拘留 例外無符合第91條之1依自治條例設置的性交易專區規定者,不適用本款(專區內不罰) 行為範圍有無變化,答題要點如下: 人的範圍擴大:刪除「意圖得利」要件後,支付對價的一方也成為處罰對象。 行為態樣:舊法用「姦、宿」描述行為,新法改用「性交易」。性交易的核心是以對價為條件的性行為,用語較能涵蓋各種交易型態,文義更明確。 地點限縮:新法增設專區除外規定,在合法專區內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不罰,處罰範圍因此有所限縮。 處罰效果減輕:刪除拘留,只能處罰鍰。 另外,新法第80條第2款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這一款把性交易之前的特定行為獨立規定為處罰對象。 4. 新法「性交易」是否包含未遂 結論:不包含。條文用語是「從事性交易」,指已經實際進行性交易行為的既遂狀態。 理由一:社維法與行政罰法都沒有處罰未遂的明文規定。依處罰法定主義,不能把未遂解釋進構成要件。 理由二:立法者需要處罰前階段行為時,會另設獨立的構成要件,例如第2款的「意圖性交易而拉客」。這正好反面說明第1款不包含未遂。 因此,雙方只是談妥價格、尚未發生性行為就被查獲,不構成第1款。如果符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拉客」的要件,可以改依第2款處罰。 常考陷阱 「過失得減輕或免除」是錯的:過失違序仍應處罰,效果只是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沒有免除。 「滿70歲、未滿18歲減輕或免除」是錯的:兩者都只是「得減輕」。年齡事由中,只有未滿14歲是「不罰」。 自首時點:行為已經被發覺後才向警察承認,不算自首,不能適用第27條。 「得」與「應」:社維法自首是必減免;刑法自首是得減輕,而且沒有免除。不要把兩者混在一起。 釋字第666號的違憲理由是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核心是「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如果選項寫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或侵害工作權為主要理由,都不是本號解釋的核心。 新法仍有處罰拘留嗎?沒有。新法第80條只處罰鍰,舊法才有拘留。 新法是否「全面除罪化」?不是。新法是雙方均罰,只有在依自治條例設置的專區內,符合規定者才不罰。 行政罰是否當然處罰未遂?不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不罰,「從事性交易」不包含只是談好條件的未遂狀態。 記憶口訣 「自首必減免,老少只得減,過失不拘留」:自首是減輕或免除;滿70歲、14至18歲只得減輕;過失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666,罰娼不罰嫖,平等被打掉」:釋字第666號以違反平等原則宣告舊法違憲。 「新法三變:雙方罰、無拘留、專區免」:新法的處罰對象、處罰種類、除外規定三項改變。 「無明文,不罰未遂」:處罰法定主義下,「從事」性交易以既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