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具體或抽象」「相對人是否特定或可得確定」區分行政處分、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 一般處分分為「對人之一般處分」與「對物之一般處分」。集會遊行法第25條主管機關所為之制止、命令解散,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熟記警察相關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5號(集會自由)、第588號(功能意義之警察)、第626號(招生簡章非行政處分)、第760號(訓練計畫為行政處分)。 以「雙方合意」辨識行政契約。中央警察大學與學生間之入學切結書屬行政契約。 核心觀念 一、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之區別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屬單方行政行為,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依同法第150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含一般處分)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人特定人,或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範圍之人 規範內容一般、抽象,可反覆適用於將來不特定事件具體事件、個案規制 法條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行政程序法第92條 救濟不能直接提起訴願、撤銷訴訟可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以「對象」與「事件」兩軸交叉,可分成四種情形: 個別+具體:個別處分(典型行政處分)。 一般+具體: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可依一般性特徵確定範圍,仍屬行政處分。 一般+抽象: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抽象規範)。 判斷時先問「是否只處理某一具體事件」,再問「相對人能否確定」。 二、大法官解釋對警察考試、訓練相關措施之定性 解釋對象定性與重點 釋字第626號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招生簡章對不特定之報考者作一般、抽象之規定,不是行政處分,大法官把它當作命令進行審查。實體上,簡章規定色盲者不予錄取,大法官認為與警察職務需求有關,不違憲。 釋字第760號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訓練計畫是針對該次考試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是法規命令。實體上,大法官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使經由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管道錄取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之機會受限,違反平等原則。 口訣式判斷:招生簡章面向「所有想報考的人」,是不特定多數,屬抽象規範,不是處分。訓練計畫面向「已經筆試錄取的人」,對象可得確定,屬行政處分。 同類題也常一起考下列兩號解釋: 釋字第445號:集會自由與言論自由,同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關鍵字是「集會自由」)。 釋字第588號:憲法第8條所稱之「警察機關」,不是僅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而是兼指功能意義之警察,凡依法執行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職務者均屬之。 三、行政處分之分類:個別處分與一般處分 (一)個別處分:相對人為特定人,是最常見的行政處分,例如對特定違規者裁處罰鍰、核發特定人之許可。 (二)一般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類型規制重點例子 對人之一般處分以「人」為規制對象,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例如在場參與某次集會之人)可確定範圍集會遊行法第25條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擅自舉行之集會、遊行所為之制止、命令解散 對物之一般處分以「物」之公法性質為規制對象,再間接及於使用該物之人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例如道路之開放、封閉或廢止、道路命名 集會遊行法第25條: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而擅自舉行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這些措施只針對「該次集會、遊行」這個具體事件,對象是在場參與者,人數雖多且事先無法一一特定,但可依「參與該次集會遊行」這個特徵確定範圍,所以屬於對人之一般處分。它不是個別處分(傳統行政處分),因為相對人非特定;也不是對物之一般處分,因為規制的是人的行為而非物的性質。 四、即時強制與一般處分之區別 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不先課予義務,直接對人或物實施強制,例如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 命令解散:先以命令課予在場者「解散」之義務,屬下命性質之一般處分。不遵從時,主管機關再進一步強制排除,那是後續的執行行為。 判斷關鍵:有沒有先「下命令課予義務」。有,就是處分;沒有命令、直接動手排除急迫危害,才是即時強制。 五、行政契約之概念與辨識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契約是雙方行為,必須有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這是它與行政處分、法規命令等單方行為最根本的區別。 中央警察大學與學生間之文件法律性質判斷理由 招生簡章非行政處分(一般、抽象之規定)對不特定報考者公告,屬單方訂定 入學通知書行政處分學校單方通知特定錄取者,屬具體決定 入學切結書行政契約學生簽署、學校接受,雙方合意約定公費待遇,以及退學、畢業後未依規定服務時償還公費等公法上權利義務 畢業證書非契約(授予學位屬學校單方之行政行為)學校單方作成,不需學生合意 判斷是否為行政契約,只要問一句:「這份文件有沒有需要雙方同意才成立?」需要合意者才是契約。單方公告、單方通知、單方核發,都不是契約。 常考陷阱 把命令解散誤當「傳統之行政處分」:傳統(個別)處分的相對人必須特定。集會現場參與者非特定、只能依特徵確定範圍,所以是一般處分。 把命令解散誤當「對物之一般處分」:對物之一般處分是針對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解散命令規制的是在場的人,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把命令解散誤當「即時強制」:命令解散是先課予解散義務的下命處分,不是不經命令直接實施的強制措施。 號次與定性互換:常見錯誤寫法是「釋字第626號指出招生簡章為行政處分」。正確是:626號招生簡章「非」行政處分,760號訓練計畫「是」針對筆試錄取之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 偷換基本權名稱:釋字第445號稱「集會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選項改成「人身自由」即錯。 加上「僅指」:釋字第588號之警察機關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警察,而包括功能意義之警察。選項出現「係僅指形式警察」即錯。 把單方文書誤當契約:招生簡章、入學通知書、畢業證書都由學校單方作成,不是行政契約。只有須雙方合意之「入學切結書」才是行政契約。 記憶口訣 「集會解散對人般」:集會遊行法第25條之制止、命令解散,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公物設變廢使用,對物處分記心中」: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626簡章非處分,760訓練是處分」:招生簡章對不特定人,訓練計畫對筆試錄取之特定人。 「445集會、588功能」:445號講集會自由最重要;588號講警察是功能意義的警察。 「簡章公告、通知單方、證書核發,只有切結要合意」:入學切結書是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