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集會遊行法第8條的基本結構:室外集會、遊行原則須申請許可,例外有三款免申請事由;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 熟記三款免許可事由: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能從活動性質判斷是否屬例外。表達政治訴求或抗議的活動,例如抗議遊行、候選人自辦的政見說明會,原則上一律須申請。 了解申請程序的基本數字與主管機關:6日前申請;主管機關為所在地警察分局,跨越二以上分局轄區時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申論層次:能運用「警察補充性原則」說明警察介入勞資爭議的界限,並論述合法罷工與第8條免許可事由的關係。 核心觀念 一、集會、遊行的定義與適用範圍 依集會遊行法第2條,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民眾為共同目的聚集,持布條、舉標語牌、呼口號並集體行進,就是典型的室外遊行,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第3條):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分局;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者,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適用範圍的實務結論(考試以正確敘述出現,結論要記): 人民在海上水域聚眾活動,不適用集會遊行法。 民眾在車站、月台或火車上集會遊行的申請,縣、市警察機關不受理。 二、原則:室外集會、遊行須申請許可(第8條第1項本文、第9條) 室外集會、遊行,除第8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也就是「許可制」,而不是「報備制」。 申請期限: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 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第8條第1項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以及第9條第1項但書、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須申請許可的規定,均違憲。上述規定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結論:偶發性集會無須申請,緊急性集會也不得再以許可制相繩。 三、例外:第8條第1項但書三款免申請許可事由 款次免許可事由判斷關鍵典型例子 第1款依法令規定舉行者活動本身有法令依據,而且是依該法令舉行軍隊集體行軍、選委會依法辦理的公辦政見發表會 第2款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看活動的性質,不以主辦者是誰為準政府機關舉辦的馬拉松競賽、運動會優勝遊行、市府舉辦的藝文踩街 第3款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宗教、傳統習俗或生活禮俗性質大甲媽祖遶境進香、集團婚禮嘉年華、出殯行列 注意:政府舉辦的活動之所以免申請,是因為其性質落入上述款次(體育、藝文、慶典等),不是因為「政府主辦」本身。判斷時仍要回到活動性質。 四、室內集會(第8條第2項)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也無須報備。法律沒有設任何報備義務。 但書: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此時就須依室外集會的規定處理。 例如教學大樓內的學術研討會、飯店內的結婚喜宴、佛堂內打禪七,都屬於室內活動(同時也符合學術、婚慶、宗教性質),不必申請。 五、需申請與免申請的對照 須申請許可無須申請許可 抗議外國侵犯主權(如釣魚台議題)的遊行政府機關舉辦的馬拉松競賽(體育競賽) 市議員候選人自辦的政見說明會(政治性集會,非依法令舉行)市政府舉辦的踩街活動、集團婚禮嘉年華(藝文、喜慶) 在行政院門口聚眾抗議(政治訴求;且行政院周邊屬第6條禁制區,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集會遊行)大甲媽祖遶境(宗教、民俗) 一般持標語、呼口號的集體行進軍隊集體行軍(依法令)、世大運優勝遊行(體育相類) 六、申論重點:警察補充性原則與罷工 (一)警察補充性原則:國家事務原則上由各該專業主管機關負責。警察只有在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及時排除危害時,才例外介入,以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 (二)警察介入勞資爭議的界限: 勞資爭議屬勞政主管機關的權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調解、仲裁、裁決等程序處理。警察不得介入爭議的實體是非,應保持行政中立。 警察僅在下列情形依法介入:發生犯罪行為(如傷害、毀損、妨害自由)、危害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或者勞資雙方已移到公共場所集會遊行而涉及集會遊行法。介入時須遵守比例原則。 (三)合法罷工是否屬第8條免許可情形: 罷工的合法要件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第53條)。工會須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可宣告罷工(第54條)。 罷工的本質是集體停止提供勞務。單純在事業場所內停止工作,並不是在公共場所舉行集會或集體行進,本來就不屬於集會遊行法規範的對象。 如果罷工者另外到室外公共場所集會、遊行,論述要點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只賦予「罷工」的合法性,並未規定「集會遊行」須依該法舉行。因此較穩妥的結論是,罷工合法不當然等於第8條第1項第1款的「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室外集會遊行原則上仍應申請許可。若屬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則依釋字第718號意旨處理。 作答時應寫出:區分「罷工行為本身」與「伴隨的室外集會遊行」,再涵攝第8條各款,最後作結論。 常考陷阱 「室內集會雖無須申請許可,但仍須報備」:錯。法律未設報備義務。只有使用擴音器等足以形成室外集會時,才以室外集會論。 「軍隊集體行軍需事先申請許可」:錯。軍隊行軍屬依法令規定舉行,免申請。 把「政治性」活動誤認為免申請:候選人自辦的政見說明會、愛國抗議遊行、機關門口抗議,動機再正當也不屬三款例外,都須申請。要區分「選委會依法辦理的公辦政見發表會」與「候選人自辦的政見說明會」。 題目問「何者應申請」與「何者不必申請」交錯出現:先圈出題幹問法。凡是宗教、民俗、體育、藝文、婚喪喜慶、依法令的選項都是「免申請」,剩下帶抗議或政治訴求的就是「應申請」。若題幹問「不必申請者何者不正確」,答案就是那個須申請的抗議活動。 「政府主辦」不是免許可的理由:要看活動性質。政府舉辦馬拉松、踩街、集團婚禮之所以免申請,是因為屬體育、藝文、喜慶活動。 申請期限數字:6日前,常被改成3日、5日、7日。 「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是正確敘述,不要誤以為現制已改為報備制。 適用範圍題:「海上水域聚眾不適用集遊法」「縣市警察機關不受理車站、月台、火車上的申請」「持布條標語呼口號集體行進應向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申請」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罷工申論:不要直接寫「罷工合法,所以集會遊行免申請」。要區分罷工與室外集會遊行,並說明警察依補充性原則只在危害公安或涉及犯罪時介入,不介入勞資爭議的實體。 記憶口訣 「室外原則要許可,一法二學藝旅體,三宗民婚喪喜慶;室內不申也不報,擴音出門算室外;六日之前送分局。」 一法: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如軍隊行軍)。 二學藝旅體: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及性質相類活動。 三宗民婚喪喜慶: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凡是「抗議、訴求、政見」,都不在口訣裡,一律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