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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與誘捕偵查之界限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2
誠實信用原則與誘捕偵查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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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誠實信用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程序法有一般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是這個原則在警察職權上的具體規定。 誘捕偵查依「對象原本是否已有犯意」分為兩型:機會提供型合法,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違法。 臥底、喬裝是偵查「手段」,合法與否看是否創造犯意;手段本身不決定合法性。 攔檢查證身分的要件與程序:以合理懷疑等法定事由發動,著制服或出示證件、告知事由,致人受傷應救助送醫。不得對原無犯意之人實施誘捕偵查。 喬裝進入營業場所蒐證、制服警察入內臨檢的合法性,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勒令歇業的新增規定。 核心觀念 一、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前段是誠實信用原則,後段是信賴保護原則。誠信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以誠實、正當的方式行使職權,不得以欺瞞、引誘、教唆等不正手段達成行政目的,即使目的正當也不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是警察行使職權的基本原則規定: 項次內容對應原則 第1項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比例原則 第2項已達成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申請終止執行比例原則(適時終止) 第3項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誠實信用原則 重要觀念:偽裝身分、提供犯罪機會本身不違法。違法的是讓原本沒有犯意的人產生犯意並實行犯罪。 二、誘捕偵查之類型與合法性判斷 判斷標準只有一個:被誘捕者在警察介入前,是否已有犯罪決意。 比較項目機會提供型犯意誘發型(創造犯意型) 實務用語釣魚偵查陷害教唆 對象原本狀態已有犯意,或已在從事、籌劃犯罪原本沒有犯意 警察作為只提供機會,讓既有犯意顯現,再加以逮捕蒐證主動引誘、教唆,使人產生犯意並實行 合法性屬偵查技巧,合法違反誠信原則及警職法第3條第3項,違法 證據效力可作為證據實務認為所得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用語提醒:我國實務把合法的機會提供型稱為「釣魚偵查」,把違法的犯意誘發型稱為「陷害教唆」。社會用語和部分題目常用「釣魚偵查」泛指警察設局誘捕,帶有負面意味。作答時先界定用語,再以「是否創造犯意」判斷,不要因為被稱作「釣魚」就直接認定違法。 三、臥底偵查與喬裝偵查 偵查手段說明合法性判斷 臥底偵查警察隱匿身分,長期潛入犯罪組織內部蒐集情資只蒐集資訊、提供機會,屬合法;主動推動或教唆犯罪則違法。另有法律授權不足的爭議 喬裝偵查警察短暫偽裝成買家、盤商、消費者與嫌犯接觸對象原本已有犯意者合法;對原無犯意者誘發犯意則違法 臥底偵查的特殊問題:我國目前沒有臥底偵查的專法。臥底長期侵入人民生活領域,並可能涉及參與犯罪,學說上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慮。臥底警察只能蒐集資訊,不得主動策劃、推動犯罪。 四、申論範例:跨國販毒組織案之分析 (一)甲臥底於販毒組織:該組織原本就在從事販毒,甲只是潛入蒐集犯罪資訊,沒有創造犯意,原則上屬機會提供型,合法。但須說明:臥底欠缺專法授權,有法律保留的疑慮;甲在組織內也不得主動推動新的犯罪。 (二)乙喬裝毒品盤商與組織接洽:對象是原本已有販毒犯意的組織,乙只是提供交易機會,屬機會提供型,合法。 (三)乙在校園網路尋找學生買家並交易:學生原本沒有購毒犯意,是乙主動找上並促成交易,屬犯意誘發型(陷害教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警職法第3條第3項,違法,所得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警察向學生(多為未成年人)販毒,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還要加重處罰,不能用「蒐集犯罪資訊」作為正當理由。 結論:甲的臥底及乙與組織接洽的部分,原則上合法;乙對學生的部分違法。甲、乙主張「全部都是合法蒐集資訊」不可採。 五、警察攔檢查證身分之要件 (一)發動要件:依警職法規定,警察可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的場所,對特定的人查證身分。最主要的情形是「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法條另外還列有其他法定事由。合理懷疑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由警察依現場情狀判斷,但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基礎,不能只憑主觀臆測。 (二)程序要件: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沒有依此規定行使職權時,人民可以拒絕。 (三)必要措施:查證身分時可以攔停、詢問基本資料、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有明顯事實足認對方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時,可以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無法查證身分時,可以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但自攔停起不得超過三小時。 (四)事後義務:警察行使職權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五)界限:攔檢查證必須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對原無犯意之人實施「創造犯意」的誘捕偵查。 六、喬裝入店蒐證與臨檢之合法性 (一)釋字第535號解釋的臨檢要求: 對處所的臨檢,限於已經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處所;對人的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臨檢前應告知在場者實施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 原則上在現場實施,不得任意要求同行到警察局。 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二)營業場所的進入: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三)護膚店案分析: 店舖雖然設在大樓民宅內,但已辦妥商業登記並對外營業,營業時間內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不是受住宅隱私高度保護的私人住居。 警察偽裝客人在營業時間入店,店家原本就經常媒介猥褻,警察沒有創造犯意,屬機會提供型,不違反誠信原則。 已有民眾檢舉,加上入店警察親眼看到疑似猥褻行為,屬於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處所,制服警察有合理懷疑可以入內臨檢盤查。只要表明身分、告知事由,在營業時間內進行,並且不逾越必要程度,臨檢即屬合法。 (四)社會秩序維護法新增的勒令歇業規定: 李四媒介店內從業人員與客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構成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罪,屬於妨害風化罪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新增第18條之1,針對公司、商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以公司、商業名義從事業務時,犯刑法妨害風化等罪章之罪的情形,規定可以勒令歇業。立法目的在於從營業主體根本斷絕色情營業。 本案李四是以登記的護膚美容店名義營業而媒介猥褻,符合該條所規範的情形,依法定要件及程序,可以對該店勒令歇業。 常考陷阱 陷阱一:誠實信用原則誤認為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是誠信、後段是信賴保護,容易混淆。判斷關鍵在於規範的是誰的行為:信賴保護是保護人民對國家行為的正當信賴;誠信原則是約束機關自身的行事方式。「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是誠實信用原則,不是信賴保護原則、公益原則或目的性原則。 陷阱二:警職法第3條項次互換 第1項是比例原則(必要限度、侵害最少),第3項才是誠信原則(禁止引誘、教唆)。 陷阱三:選項寫「得為創造犯意之誘捕偵查」 錯誤寫法如「攔檢應遵守誠信原則,對原無犯意之人得為創造犯意之誘捕偵查」。前半句正確、後半句錯誤,要整句讀完。對原無犯意之人只能是「不得」。 陷阱四:把正確的攔檢敘述誤判為錯誤 以下三種敘述都是正確的,不要誤選: 「合理懷疑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得由警察判斷」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陷阱五:以手段判斷合法性 「只要喬裝就合法」或「只要臥底、偽裝就違法」都是錯的。關鍵永遠是對象原本是否已有犯意。同一位警察的不同行為也要分開判斷:對販毒組織合法,對學生違法。 陷阱六:民宅外觀與營業場所 店舖設在民宅內,不等於就是住宅。已辦理商業登記、對公眾營業的店舖,在營業時間內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警察可以依法進入,但必須在營業時間內進入,並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記憶口訣 誘捕偵查:「原有犯意給機會,合法釣魚;本無犯意硬誘發,違法陷害。」 警職法第3條:「一項比例、二項終止、三項誠信不誘教。」 攔檢四步:「先有懷疑、亮證告知、措施必要、傷要送醫。」 臨檢營業場所:「易生危害可臨檢,營業時間不妨礙;以店犯罪妨風化,社維新增可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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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係屬下列何種法律原則之適用? (...
  2. 31 警察執行職務,實施攔檢職權,以進行查證身分相關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理懷疑」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