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熟記三款積極資格與重要消極條件,特別注意「警察人員考試」與「司法考試」之區別。 任官程序與核定層級:警佐、警正、警監之任官程序差異,以及「任官」與「職務遴任」之層次區別。 官階晉升與升官等要件:晉升官等除升官等考試外尚有訓練合格管道,晉升官階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年齡限制:初任警監年滿55歲不得;警佐晉升警正之年齡上限為45歲;升官等任用之初任警正不受45歲限制。 警察教育制度:養成、進修、深造教育之定位與內涵,及「訓練合格」不包含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試用期間例外:中央警察大學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者免予試用。 核心觀念 一、警察官之任官資格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分為三款: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下列情形不得任用為警察官(消極條件): 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者。 曾經軍事院校、軍事訓練機構或警察校院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罪等一般公務人員消極條件亦一體適用。 資格類型是否為警察官任官資格說明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是包括警察特考、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等專屬考試 曾任警察官依法升官等任用是在警察體系內依法晉升官等 條例施行前已銓敘合格是過渡性條款,適用於條例施行前已在職者 司法三等考試及格否司法體系考試,非警察考試,不能直接取得警察官任用資格 二、任官程序與核定層級 任官程序依官等不同而異,程序如下: 警佐:由內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 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警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 答題關鍵:「呈請總統任官」是警正與警監共同程序;警佐則僅由內政部或其授權機關核轉銓敘部後任官,不經總統。 三、職務遴任與任官之區別 「任官」是確認警察人員之官階;「遴任」則是派任其擔任特定職位。兩者層級不同: 警監職務之遴任:由內政部遴任(不得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警正職務之遴任: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警佐職務之遴任: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常見陷阱:將「遴任」的程序與「任官」的程序混淆,誤以為警正之任官由內政部直接遴任而無需總統。 四、官階晉升與升官等要件 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即晉升時採計考績成績)。 晉升官等之要件: 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兩者具備其一即可。 升官等任用之初任警正警察官,其年齡不受45歲限制(因為非晉升程序,乃另開新職)。 五、年齡限制 初任警監:年滿55歲者,不得初任(即未滿55歲方得初任)。 警佐晉升警正之年齡:不得超過45歲。 升官等任用之初任警正警察官:不受45歲年齡限制。 六、警察教育制度 依警察法第3條及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教育分為三大類: 養成教育:培養基層警察人員之正規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教育期間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惟各班別不一定皆有,需視招生簡章規定)。 進修教育:供在職警察人員深造,包括警佐班、專業班等。 深造教育:供中、高階警官進修。 另外,在職常年訓練之定位與上述三類教育不同,屬於在職訓練性質。 任用資格所稱「訓練合格」不包含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意即,晉升警正之訓練屬於晉升官等訓練,非任用資格所稱之訓練。 七、試用期間 一般警察人員初任有試用期,原則為六個月。 重要例外:中央警察大學學生,經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任警職者,免予試用。因其於養成教育中已含實習,已完成試用之實質考核。 八、管理機關 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由直轄市政府管理。 常考陷阱 司法考試陷阱:命題者常以「司法三等考試及格」意圖魚目混珠,務必牢記警察官任用資格限定於「警察人員考試」,司法類考試不在此限。 升官等考試與訓練合格之陷阱:晉升官等不一定要考試,訓練合格亦可。選項「須經升官等考試及格,始得晉升官等」為錯誤。 「準用」與「適用」之陷阱:警察官階晉升是「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而非完全「適用」;選項寫「適用」為錯誤。 任官程序之陷阱:警正與警監之任官均需呈請總統,別誤以為只有警監才由總統任官。 警佐任官程序之陷阱:警佐之任官由內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核轉銓敘部,若選項寫「僅得由內政部」則錯誤。 遴任與任官混淆之陷阱:警監職務之遴任不得交直轄市政府,若選項寫「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則錯誤。 年齡限制之陷阱:年滿55歲不得初任警監;警佐晉升警正之年齡不得超過45歲;若選項寫「未滿55歲不得初任警監」則錯誤。 功過抵銷之陷阱: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可以相互抵銷,若選項寫「不得相互抵銷」則錯誤。 警察教育類別之陷阱:警佐班、專業班屬於進修教育,非養成教育。 訓練合格範圍之陷阱:任用資格所稱「訓練合格」不包含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試用期間之陷阱:警大實習期滿畢業考試及格分發者免予試用,非三個月、非六個月亦非一年。 管理機關之陷阱:警察人員由內政部管理或交直轄市政府管理,不得交由警政署管理。 記憶口語 任官程序三層級:佐→內政部或其授權機關核轉;正、監→內政部核轉→總統任官。 年齡限制:警監55歲不得初任;警佐晉升45歲上限;升官等初任警正不受45歲限制。 晉升官等要件:考試或訓練,二者任一。 教育三分:養(正規班別,享公費)、進(警佐班、專業班)、深(深造)。 試用免用:警大實習畢業免試用,其他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