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第2條「任務條款」的內容與性質:它規定警察應該做什麼,但不能直接作為干預人民權利的依據。 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的區分: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是主要任務;促進人民福利是輔助任務。 「防止一切危害」不是指所有危害,而是指與警察有關的危害。要能判斷哪些行為屬警察任務,例如救護傷患屬危害防止,亂丟垃圾屬環保機關職掌。 協助偵查犯罪屬警察任務。同一警察行為(例如用槍)可以同時屬於危害防止與協助偵查犯罪。 犯罪預防抗制(犯行預先抗制):理論內涵、我國法制化情形,以及它與危害防止、犯罪偵查的關聯。 核心觀念 一、警察任務條款與相近概念的區別 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這一條通稱「警察任務條款」,說明警察存在的目的與應達成的任務範圍。題目描述「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促進人民福利」並問所指為何時,答案是警察任務。 概念回答的問題說明 警察任務警察「為什麼」存在、要達成什麼目的警察法第2條所列四項,屬目的、範圍的規定 警察職權警察「依什麼權限」作為例如警察法第9條所列協助偵查犯罪、使用警械等,以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各項職權 警察作用警察「如何」行動警察為達成任務,依法所為的各種具體行為或活動 警察業務警察「做哪些事務」依法令分配給警察的各類具體事務,例如交通、保安、外事 警察勤務警察「如何分配人力執行」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方式,規定於警察勤務條例 任務條款不是干預權的發動依據:任務條款屬組織法或任務法層次的規定,只劃定警察「可以管什麼」。警察若要限制或侵害人民自由權利,例如盤查、蒐集資料、管束或使用槍械,依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另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等法律的具體授權。重點是:有任務,不一定就有權限。 私權保護也屬警察任務:警察任務不限於公共秩序。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個人權利遭受危害,而且來不及請求法院救濟、不立即處理就會使權利無法實現或明顯難以實現時,警察有保護的任務。這就是私權保護的補充性:原則上私權爭議由法院處理,例外情形才由警察暫時介入。 二、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 警察法施行細則把警察法第2條的四項任務分為主要任務與輔助任務: 任務類型內容說明 主要任務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屬警察維護治安的核心,警察應主動執行 輔助任務依法促進人民福利本質上屬社政、民政等其他機關的業務,警察居於協助、配合的地位 題目問「何者為輔助任務」,答案是促進人民福利。選項寫「促進人民福利為主要任務之一」則是錯的。 三、防止一切危害的範圍 (一)「一切」要限縮解釋:「防止一切危害」不是指警察要處理社會上所有危害,而是指與警察職掌有關、需要警察以強制力即時排除的危害。其他機關依法主管的事項,由主管機關處理。警察只在主管機關無法及時處理,或依法請求協助時,才例外介入。這就是警察任務的補充性(輔助性)。 (二)判斷例: 行為是否屬警察危害防止任務理由 違反交通規則屬於交通秩序維護與違規取締是警察職掌 暴行鬥毆屬於直接危害公共秩序與人身安全,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 圍堵政府機關潑漆抗議屬於涉及集會遊行秩序、毀損及妨害公務等,警察應防止與排除 亂丟垃圾污染環境不屬於屬廢棄物清理法規範事項,由環保機關主管取締,不是警察的法定任務 (三)救護傷患屬危害防止:警察巡邏時發現騎士跌倒受傷,直接送醫治療,目的是避免生命、身體受到進一步損害,屬危害防止。這不是「社會福利」,因為它是對現存危害的即時排除,不是增進福祉的給付服務;也不是「犯行追緝」或「反恐行動」,因為案例中並無犯罪。判斷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在排除對法益的危險。 四、協助偵查犯罪與任務競合 (一)協助偵查犯罪屬警察任務:警察法第2條的文字沒有直接寫出「偵查犯罪」,但警察法第9條第3款把「協助偵查犯罪」列為警察依法行使的職權。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也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協助檢察官,或受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指揮,偵查犯罪。因此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是警察任務的一部分。學說上常把警察任務概括為兩大範疇: 危害防止(預防性、行政性):主要依據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行政法規,目的在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犯罪偵查(刑事追訴)(事後性、司法性):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目的在犯罪發生後追查犯人、蒐集證據。 (二)警察用槍的雙重屬性:警察使用槍械依警械使用條例。用槍可能是為了制止正在進行的攻擊、保護人民或警察生命安全(危害防止),也可能是為了逮捕拒捕、脫逃的犯罪嫌疑人(協助偵查犯罪),兩種目的也常在同一情境同時存在。因此警察用槍既可歸類在防止一切危害,也可歸類在協助偵查犯罪的範疇。說它「只屬其中一種」或「兩種都不屬」,都是錯的。 五、犯罪預防抗制(犯行預先抗制) (一)理論內涵:此概念源自德國警察法上的「犯行之預先抗制」(Vorbeugende Bekämpfung von Straftaten),包含兩個部分: 犯罪預防(犯罪之防止):在犯罪尚未發生、甚至尚無具體危害時,就採取措施防止犯罪發生,例如設置監視器、對特定人長期觀察、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為將來犯罪之追訴預作準備:在尚無具體犯罪嫌疑時,就先蒐集、儲存資料,以便將來犯罪發生時能迅速偵查與追訴。 它的特徵是警察干預時點前移:傳統危害防止以「具體危害」為發動門檻,犯罪偵查以「犯罪嫌疑」(已發生的犯罪)為發動門檻;犯罪預防抗制則在兩者之前,就具有犯罪可能性的風險階段提前介入。這類措施多屬秘密、長期的資料蒐集,涉及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因此需要法律明確授權。 (二)我國法制化情形:我國沒有以犯罪預防抗制為名的專法,但相關概念已具體規定在多部法律中,其中以警察職權行使法最重要: 規定內容預防性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對公共活動、集會遊行有危害之虞時,進行攝影、錄音等蒐集資料防止活動中發生違法行為,並保全事後追訴資料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監視器對犯罪多發地點的預防性監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對有事實足認可能觸犯一定重罪或參與組織犯罪之虞者,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長期觀察針對特定人的預防性資料蒐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線民)預防性的情報蒐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對治安顧慮人口定期查訪預防再犯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第18條所蒐集資料的利用、傳遞與註銷、銷毀依比例原則控管資料,保障資訊隱私 其他法律中也可見類似思維,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的預防性羈押:對特定犯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予羈押。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虞犯少年制度:少年尚未犯罪,但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時,即可予以處理、輔導。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登記、報到及查訪制度:以預防再犯為目的。 (三)與危害防止、犯罪偵查的關聯: 比較面向危害防止犯罪預防抗制犯罪偵查 介入時點具體危害已存在或即將發生尚無具體危害,也尚無犯罪嫌疑,只有犯罪風險犯罪已發生,有犯罪嫌疑 目的排除或防止危害防止犯罪於未然,並為將來追訴預作準備追查犯人、蒐集證據 主要法源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行政法規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行政法規(另見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等)刑事訴訟法 性質行政作用介於兩者之間,具雙重性格刑事司法作用 與危害防止的關係:「犯罪預防」部分可看成危害防止的前置化。犯罪本身就是對法益最典型的危害,提前預防犯罪,等於把危害防止的時點往前推,所以通說認為它屬於警察危害防止任務的延伸。 與犯罪偵查的關係:「為將來追訴預作準備」的目的指向日後的刑事追訴,與犯罪偵查密切相關。但它進行時還沒有特定犯罪嫌疑,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因此我國把它規定在警察職權行使法這類行政法規中。 界限:因為介入時點提前、門檻降低,對人民權利的干預可能更廣,所以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要有明確授權)、比例原則(手段必要且適當)及資訊自決權的保障(例如資料要註銷、限制利用目的),避免警察權過度擴張。 常考陷阱 「任務條款得為干預權之發動依據」:錯誤。任務條款只劃定任務範圍,干預人民權利須有職權法規的具體授權。 「私權之保護非屬警察任務範圍」:錯誤。在法院救濟不及等補充性要件下,私權保護屬警察任務。 「促進人民福利為警察主要任務」:錯誤。它是唯一的輔助任務。題目問輔助任務時,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都是誘答選項。 「協助偵查犯罪不屬警察任務」:錯誤。警察法第9條第3款與刑事訴訟法都有規定,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屬警察任務。 用槍「僅屬」單一範疇或「均不屬」:錯誤。用槍可以同時屬於危害防止與協助偵查犯罪。 「防止一切危害」照字面理解:錯誤。亂丟垃圾污染環境由環保機關主管,不是警察法定任務;交通違規、鬥毆、圍堵機關潑漆則屬警察任務。 救護傷患誤判為「社會福利」:錯誤。即時排除對生命、身體的危險,屬危害防止。 任務與勤務、業務、作用混淆:警察法第2條規定的是「警察任務」。勤務是執行方式(巡邏、臨檢等),業務是具體事務,作用是具體行為。 犯罪預防抗制等同犯罪偵查:錯誤。它在尚無犯罪嫌疑的階段介入,主要規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偵查。 記憶口訣 「秩、安、害為主,福利為輔」: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是主要任務;促進人民福利是輔助任務。 「任務管範圍,職權管手段」:任務條款不能直接作為干預依據。 「預防抗制兩件事:防犯罪、備追訴;時點往前移」:犯罪預防加上為將來追訴預作準備,介入時點早於具體危害與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