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規依功能分類:組織法、官規法、行為法(作用法)、救濟法,要能把常見法規放進正確的類別。 行政法性質用語:組織法/行為法(作用法)、實體法/程序法。同一部法律可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作答時要判斷是「僅具」還是「兼具」。 三號大法官解釋必背:釋字第535號(警察勤務條例兼具行為法性質)、釋字第570號(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1款僅具組織法性質)、釋字第445號(集會遊行法首謀者刑責屬立法形成自由)。 組織法與作用法分立原則:組織法規定的任務或職權,不能直接作為干預人民權利的依據。 易錯法規的歸類: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傷亡補償標準、警察人事條例、教育條例、服制條例。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規之性質分類(依功能與規範對象) 類別 規範內容 規範對象 代表法規 警察組織法 機關設置、任務、職權範圍、管轄事務 警察機關內部 警察法、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各警察機關組織法規 警察官規法(人事法) 警察人員的任用、教育、服制、考核、俸給等身分事項 警察人員(內部關係)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服制條例 警察行為法(作用法) 警察對人民採取的措施,包括要件、手段與程序 人民(對外關係) 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執行法 警察救濟法 人民因警察行為受到損害時的補償、賠償與救濟 受損害的人民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費用支給標準(補償、賠償性質) 重點提醒: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教育條例、警察服制條例都規範警察人員內部的身分事項,屬於官規事項,不是行為法。題目若說這些條例「屬行為法」或「兼具組織法與行為法」,都是錯誤選項。 警械使用致人傷亡的費用支給標準,處理的是人民受損後的醫藥費、喪葬費等給付,屬於救濟法性質。 依法律授權訂定、對外發生效力的規範屬於法規命令,例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處分規則。它不是行政規則,因為行政規則只規範機關內部。 二、行政法法律性質之分類 對照組 意義 判斷方式 組織法 劃定機關的任務、職權與管轄事務 只說明機關「負責什麼」 行為法(作用法) 授權機關對人民行使公權力,並規定要件與手段 可以作為干預人民自由權利的依據 實體法 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例如違反什麼行為、處什麼罰 回答「是什麼」 程序法 規定實現權利義務的步驟與方式 回答「怎麼做」 同一部法律常常兼具多種性質,常考的有: 警察勤務條例:形式上規定勤務組織與勤務方式,但釋字第535號認為它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因為它規定了臨檢等勤務措施。 警察法:屬於組織法。釋字第570號指出,警察法第2條(警察任務)與第9條第1款(發布警察命令的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能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警察命令的授權依據。 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實現義務的手段與程序,兼具作用法與程序法。題目說它「屬程序法之性質」也是正確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違序行為與罰則(實體),也設有處罰程序專編(程序),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說它「僅具實體法」是錯的。 警察職權行使法:典型的行為法(作用法),規定查證身分、蒐集資料、即時強制等措施的要件與程序。說它是「單純組織法」是錯的。 三、組織法與作用法分立原則 機關的組織應由組織法規定,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之組織。 干預人民權利須有作用法依據,不得以組織法作為干預權行使之依據。這是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組織法上的任務規定不等於權限授權。 所以警察法第2條、第9條第1款屬組織法規定,不具行為法(作用法)功能。 四、相關大法官解釋整理 解釋 重點 釋字第445號 集會遊行法第29條對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尚無牴觸 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非單純組織法,兼有行為法性質,臨檢應遵守法定要件與程序 釋字第570號 警察法第2條及第9條第1款僅具組織法性質,欠缺行為法功能 釋字第626號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屬對外發布之一般性規範,不是對內 常考陷阱 「僅具」與「兼具」互換:警察勤務條例是「兼具」行為法性質,警察法第2條、第9條是「僅具」組織法性質。看到「警察勤務條例僅具組織法」或「警察法第9條兼具行為法」都是錯的。 「對內」與「對外」互換:中央警察大學招生簡章規範的是報考的人民,屬於對外發布的一般性規範。 人事、教育、服制條例被說成行為法:這三部屬於官規(內部身分事項),不規範對人民的公權力行使。 警械傷亡費用標準被說成行為法:它處理事後的補償,屬於救濟法。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混淆: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依法律授權、對外生效,屬於法規命令。名稱有「規則」二字,不代表就是行政規則。 社維法、行政執行法被說成單一性質:兩者都兼具程序規定,選項中的「僅具」「欠缺」是常見的錯誤寫法。 記憶口訣 「勤務兼行為,警法只組織」:警察勤務條例兼具行為法性質(釋字第535號);警察法第2條、第9條只有組織法性質(釋字第570號)。 「人教服是官規,傷亡費用是救濟」:人事、教育、服制三條例屬官規;警械傷亡費用標準屬救濟法。 「執行、社維都兼程序」:行政執行法兼具作用法與程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兼具實體法與程序法。 「組織不干預,作用不設官」:不得以組織法干預人民權利,也不得以作用法規定機關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