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經費預算編列的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 記憶武器彈藥經費由中央編列、保養維修由使用機關編列的區分 熟記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區辨直轄市與縣市警察局補助程序之差異 理解地方議會對警察預算(包括中央補助款)的監督權 核心觀念 一、警察經費編列之基本原則 警察經費依據警察法之規定,由各級政府按其事權分擔辦理。各級警察機關之經費編列主體如下: 縣市政府警察局→預算由縣市政府編列(列入地方預算) 直轄市警察局→預算由直轄市政府編列 中央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編列,列入中央政府預算 另应注意: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經費,仍由警察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而非由法務部統一編列(#1202941 選項A之考點)。 二、武器彈藥及警械相關費用之預算編列 本單元最高頻考點,須區分三種費用之編列主體: 項目 預算編列主體 武器彈藥之購置 中央統籌編列 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 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賠補償費用 各級政府(所屬機關)編列 關鍵區別:購置歸中央,維修靠自己,赔補償歸各該政府。 三、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之核定 此為本單元另一核心考點,務必熟記核定層級: 規劃原則:由中央按各該地區情形分別規劃之 核定程序: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常見混淆:此處核定主體是「行政院」,而非「內政部」。行政院是預算標準的最終核定機關,須與直辖市補助程序之核定主體(行政院)區分清楚。 四、直轄市與縣市警察局補助程序之差異 經費不足時的補助程序,依警察局類型不同而有差異: 警察局類型 補助程序 最終核定主體 直轄市警察局 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補助 行政院 縣市政府警察局 報由內政部核定補助(無需轉請行政院) 內政部 差異關鍵:直辖市須「轉請行政院」,縣市由內政部逕為核定。 五、地方議會之監督權 縣議會對縣警察局預算之監督範圍包括: 縣警察局本身預算之審議、監督 中央補助縣警察局之經費,縣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此規定源於預算執行監督之完整性,即使補助款來自中央,仍屬地方預算執行之一環,自應受地方議會監督。 六、事業費預算之編列主體 警察各種業務之事業費預算,由警察執行機關編列。 此處「警察執行機關」係指實際執行業務之警察機關(如各警察局、分局等),而非內政部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常考陷阱 陷阱一:預算標準核定層級之誤判 命題常將「由內政部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設為誘答選項。 正確觀念: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是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非內政部自行核定,亦非由警政署報內政部)。 陷阱二:縣市補助程序之混淆 有選項稱「縣市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補助」,此為錯誤。 正確程序:縣市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逕行核定補助(無需轉請行政院)。直辖市才需要轉請行政院核定。 陷阱三:武器彈藥經費歸屬之混淆 誘答選項常見:「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經費,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 正確觀念:武器彈藥(購置)由中央統一編列;使用機關僅須自行編列保養及修理費用。 陷阱四:警械赔補償費之編列主體 有選項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相關之赔補償費用,由中央統一編列預算支應」,此為錯誤。 正確觀念:此项費用並非由中央統一編列,應由各級政府(所屬機關)依規定編列。 陷阱五:偵查犯罪經費歸屬之誤導 有選項設為「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經費,由法務部統一編列」,試圖將費用責任上推至其他部會。 正確觀念:警察協助偵查犯罪之經費,仍由警察機關編列。 陷阱六:事業費編列主體之混淆 有選項設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內政部」,試圖將編列責任上推。 正確觀念:事業費預算由警察執行機關自行編列。 陷阱七:地方議會監督權之否定 有選項暗示中央補助款不受地方議會監督,企圖製造「補助款=中央管轄」的錯覺。 正確觀念:中央補助縣警察局之經費,縣議會仍得依法監督其執行。 記憶口諦 「標準院核定,直轄轉院、縣歸內政;槍彈中央購,維修自己來;赔補償各級編,事業執行機關來;議會監督不能空。」 標準院核定: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直轄轉院:直辖市補助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 縣歸內政:縣市補助由內政部逕行核定 槍彈中央購: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購置 維修自己來: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赔補償各級編:警械致人傷亡赔補償費由各級政府編列 事業執行機關來:事業費由警察執行機關編列 議會監督不能空:中央補助款仍受地方議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