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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之局長保留、長官核准與授權命令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察職權之局長保留、長官核准與授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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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區分三種程序層級: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局長保留)、主管長官指定或核准、無須同意、現場即可行使。 掌握局長保留的唯一典型: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法規命令: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辦法。 熟記重要條文:監視器是「得」協調裝設、管束時得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主管長官的定義、身分表明及告知事由。 核心觀念 一、三種程序層級總覽 程序層級職權內容法條 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局長保留)對特定人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第11條 主管長官指定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實施臨檢(查證身分)第6條 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第12條、第13條 無須事先同意一般查證身分、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管束、監視器蒐集資料等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9條 二、局長保留原則(第11條) 警察對於下列人員,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俗稱「重罪虞犯」)。 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期間:每次不得逾1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以1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 資料處理: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外,應即銷毀。 這種「長期跟監、動態掌握」對人民干預較深,因此由警察局長以書面把關,層級高於一般主管長官,故稱「局長保留」。 三、主管長官的定義(第2條第3項)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因此警察局長當然屬之;警察局所屬與分局長相當職務之隊長(如婦幼隊隊長、刑警大隊大隊長等)亦屬主管長官。 四、須經主管長官指定或核准之職權 (一)指定臨檢(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分。此項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且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基層員警不得自行指定。 (二)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第12條、第13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 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警察職權,且不得使用強暴、脅迫、誘導或其他不正方法。 實施前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五、無須事先同意之職權 職權法條重點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第6條符合各款要件即可現場為之(僅「指定路段臨檢」的指定須由主管長官為之) 蒐集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第9條依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活動結束後原則應即銷毀 監視器蒐集資料第10條「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無須長官同意 管束(如酒醉者)第19條屬即時強制,情況急迫,現場員警得逕行為之 六、內政部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本單元必須記住:警察職權行使法明文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相關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至於臨檢盤查注意事項、管束應遵守規範、扣留物保管發還準則,均非本法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法規命令: 管束之要件、時間、通知及檢查,本法第19條已直接規定。 扣留物之扣留、保管、變賣、發還等,本法已直接規定。 臨檢盤查之要件與程序,本法已直接規定,並未授權內政部另訂「應行注意事項」之法規命令。 七、監視器設置與資料蒐集(第10條) 場所: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要件: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 方式:警察「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此為裁量,不是「應」裝設的義務。 資料保存: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八、管束之要件與程序(第19條) 要件: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時間: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最長不得逾24小時。 通知: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附帶檢查:警察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管束屬即時強制措施,無須經局長或主管長官同意。 九、身分表明與告知事由(第4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情形表明身分方式告知事由 著制服制服即表明身分仍應告知 未著制服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應告知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無須同意」的職權誤認為局長保留 查證身分、蒐集集會遊行參與者現場資料、管束酒醉者,都是現場即可行使的職權。須局長書面同意的只有「以目視或科技工具,對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這一種。判斷關鍵字: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及動態掌握。 陷阱二:「何者無須主管長官同意」 以監視方式蒐集重罪虞犯資料(局長書面同意)、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局長或分局長核准)、指定路段臨檢(主管長官指定)都須長官介入;管束酗酒泥醉者屬即時強制,無須同意。 陷阱三:虛構內政部授權事項 選項常列「臨檢盤查應行注意事項」、「管束應遵守規範」、「扣留物保管發還準則」混淆。本法明文授權內政部訂定的是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辦法。 陷阱四:監視器「應裝設」 錯誤寫法:「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應裝設監視器」。正確為「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屬裁量而非義務。 陷阱五:管束時能否檢查 「警察執行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是正確敘述,不要誤以為檢查須另有搜索票或同意。 陷阱六:主管長官的範圍 主管長官是「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警察局婦幼隊隊長屬相當職務,屬於主管長官,題目寫「包含婦幼隊隊長」為正確敘述。 陷阱七:身分表明與告知事由 「未著制服,應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為正確敘述。告知事由不因是否著制服而免除;未依規定表明身分者,人民得拒絕。 陷阱八:期間與數字 局長同意之觀察蒐集:每次不逾1年、延長以1次為限;監視器資料:至遲1年內銷毀;管束:最長24小時。 記憶口訣 「目視科技動態掌握,局長書面才放行」 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觀察及動態掌握 → 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每次1年、延長1次)。 「指定臨檢找主管,線民遴選局分核」 指定路段臨檢 → 主管長官指定;遴選第三人 → 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查身分、拍遊行、管醉漢,現場就能辦」 一般查證身分、集會遊行資料蒐集、管束 → 無須事先同意。 「監視得裝不是應裝」 監視器為「得」協調裝設,資料至遲1年內銷毀。 「管束一天,人物都可查」 管束最長24小時,得檢查受管束人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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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 警察行使職權,需事先取得局長同意者,可謂之局長保留原則。警察行使下列何種職權須事先取 得警察局長書面同意,方得...
  2. 22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有關內政部訂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相關法令,下列何者正確? (A)訂定臨檢盤查應行注意事項...
  3. 44 下列何種警察職權之行使,無須經主管長官同意即得為之? (A)管束酗酒泥醉者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
  4. 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對於經常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應裝設監視器蒐集資料 (B)警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