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任務規定於警察法第2條:「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依法」表示警察執行任務時,要依該事務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例如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行政事項適用各該行政法規。 警察職權的法源包括經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國際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備查的兩岸協議,以及以警察為規範對象的法規命令。其他機關專為自身業務訂定的辦法,例如移民署的面談辦法,不是警察職權的法源。 警察法第9條列舉警察職權,包括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等。「核發」令狀(例如通訊監察書)屬法官的權限,不是警察職權。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指揮執行職務。警察有廢弛職務情事時,檢察官只能「提請」警察的主管長官依法懲處,不能自己逕行懲處。 核心觀念 一、警察任務與執行依據 警察法第2條規定的四大任務是: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前三項是主要任務,促進人民福利是輔助任務。「依法」二字表示,警察做任何事都要有法律依據,而且要依事務的性質選對法律: 事務性質適用依據舉例 犯罪偵查(刑事司法作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刑事特別法偵查人口販運、毒品、詐欺等犯罪,並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一般警察行政事務警察勤務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各該業務法規戶口查察(家戶訪查)、交通整理、臨檢盤查 行政上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即時強制 人口販運案件是犯罪行為,偵查時當然要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戶口查察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屬於一般行政調查與服務性質,不是在強制人民履行義務。因此戶口查察不屬於行政執行法規範的範圍。 二、刑事警察與檢察官的關係 依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義務,並應聽從檢察官的指揮或命令。 檢察官的權限是「指揮偵查」,不是「人事管理」。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如有廢弛職務情事,由其主管長官接受檢察官的提請,依法予以懲處。檢察官不能逕予懲處。 簡單說:個案上聽檢察官的,懲處權仍在警察機關長官。 三、跨機關執行職務的協調 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各有管轄區域。警察人員進入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等職務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以免權責衝突、重複執法。因此,「可逕至海巡管轄區執行,無需知會」的說法是錯的。 四、警察職權之法源 警察機關(包括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及地方政府所屬警察機關)達成警察任務、行使警察職權,必須有法規範作為依據。判斷某項規範是否屬於警察職權的法源,關鍵在於兩點:它是否具有法律或相當於法律的效力,以及規範對象是否包含警察。 規範類型是否為警察職權法源說明 警察相關法律是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等 國際公約施行法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這些施行法都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使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所有政府機關(包括警察)都應遵守 兩岸協議是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送立法院備查,是警察辦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例如遣返、緝捕、情資交換)的依據 其他機關專屬的辦法否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執行主體是移民署,規範的是移民署對外籍或大陸配偶等的面談程序,不是警察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 這類題目的判斷方式:看到「某某署(非警察機關)實施某某辦法」,先問「這是誰在執行?」。如果執行主體是其他機關,就不是警察的法源。 五、警察法定職權(警察法第9條) 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發布警察命令。 違警處分。 協助偵查犯罪。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行政執行。 使用警械。 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此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把「警察職權」定義為:警察為達成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的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六、「執行」令狀與「核發」令狀的區分 事項警察的角色核發或決定者 搜索執行;可聲請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核發(附帶搜索、逕行搜索、緊急搜索、同意搜索等例外情形不需搜索票) 拘提執行拘票在偵查中由檢察官簽發,審判中由法官簽發 逮捕執行現行犯,任何人都可以無令狀逕行逮捕;通緝犯依通緝書逮捕 通訊監察執行;可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由法官核發 警察的職權是「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以及「協助」偵查犯罪。令狀的「核發」屬於司法權,警察沒有這項權限。因此,「核發通訊監察書」不是警察的法定職權。 常考陷阱 戶口查察依行政執行法:錯。行政執行法只規範三類事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即時強制。戶口查察是警察勤務的一種,不屬於行政執行。注意,警察法第9條同時列有「行政執行」和「戶口查察」,兩者是不同款,不要混為一談。 偵查人口販運依刑事訴訟法:對。只要是犯罪偵查,就回到刑事訴訟法,不要被「人口販運防制法是特別法」的印象干擾而選錯。 檢察官得逕予懲處刑事警察:錯。檢察官有指揮權,但沒有懲處權。關鍵字是「逕予」。正確的說法是檢察官提請,由主管長官依法懲處。 警察可逕至海巡管轄區執行、無需知會:錯。看到「無需知會」「逕行」之類的說法,通常是錯誤選項。跨機關轄區執行職務時,應知會當地機關。 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岸協議不是警察法源:錯。兩公約施行法和CEDAW施行法都是法律。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已送立法院備查,是警察跨境打擊犯罪的依據。這幾項都屬於法源。 移民署面談辦法是警察法源:錯。這是移民署自己執行面談的規定,不能作為警察機關行使職權的依據。 「執行」與「核發」之別:「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協助偵查犯罪」「使用警械」都是警察法第9條明文列舉的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核發搜索票」屬於法官的權限,不是警察職權。 記憶口訣 法源判斷:「法律公約兩岸協,都是警察的依據;別人機關自家辦,移民面談不算數。」 第9條八款:「命令、違警、協偵查,搜扣拘捕、行執、警械,業務事項加其他。」 執行與核發:「警察只管執行,法官負責核發。」 檢察官與警察:「辦案聽檢座,懲處歸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