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即時異議的主體、對象、時機、方式、事由: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向行使職權之警察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熟記警察對異議的處理: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且經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理解即時異議的性質:屬當場、即時之意見表達與自我審查機制,不具排除或抗拒警察執行職權的效力。 即時異議之外,權益因警察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受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不是「申復」。 區辨其他警察相關救濟制度:集會遊行法之「申復」、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聲明異議」、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法律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第2項: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第3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二、即時異議之要件 要件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主體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兩者皆可提出僅限義務人本人 對象行使職權之警察向其長官、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行政法院 時機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僅能事後提出 方式當場陳述理由,口頭即可,不以書面為必要須以書面陳述理由 事由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救濟名稱表示異議複審、申復、重新審查、訴願 三、警察對異議之處理 警察之判斷處理方式 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異議由現場執行之警察自行判斷,法條並無「由上級機關作成異議決定」之程序。 製作紀錄的條件有二,缺一不可:①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②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因此「依職權主動製作紀錄」錯誤;選項若脫離「認無理由繼續執行」的脈絡,泛稱「經請求時警察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也可能被判為敘述不精確而錯誤。 紀錄的作用在保全證據,方便人民日後依第3項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四、立法目的與法律效果的界限 立法目的:保障人民即時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強化警察即時反省及反應的能力,讓違法或不當的執行能當場被修正。 效果界限:異議只是促使警察當場自我審查,不具「即時合法排除或抗拒警察行使職權」的法律效果。提出異議不當然停止執行,警察認無理由時仍得繼續執行,人民不能以異議為由抗拒執行。 後續救濟:異議沒有讓權益受損問題就此定案。權益因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受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所以「對異議不得聲明不服」錯誤。 五、與其他警察相關救濟制度比較 制度適用法規重點 即時異議警察職權行使法當場、口頭即可,向行使職權之警察提出 申復集會遊行法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並非「逕向原處分機關」申復 聲明異議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並非向地方政府 交通裁決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改採行政訴訟程序(現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並非向地方法院提起抗告 訴願、行政訴訟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一般救濟途徑;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亦明定得依法提起 題目若問「人民不服警察機關處分,除訴願、行政訴訟外的特別救濟」,警察職權案件當場提出異議是唯一完全正確的寫法。其他選項通常是把制度、受理機關或程序名稱張冠李戴。 常考陷阱 對象錯置:「向行使職權警察之長官」「向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不是「當場」救濟。判斷關鍵:當場,向行使職權之警察。 方式、時機錯置:「僅能事後以書面表示異議」「須以書面陳述理由」都錯。法條寫的是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 救濟名稱錯置:複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申復(集會遊行法)、重新審查都不是第29條的用語,正確名稱是表示異議。 主體限縮: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異議,題目寫「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異議」為正確。 效力誇大:「具有得以即時合法排除或抗拒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律效果」錯誤。異議不阻止執行,警察認無理由仍得繼續執行。 紀錄主動或被動:「應依職權主動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錯誤,須經請求,且是在認無理由繼續執行的情形。 決定機關:「由上級機關作成異議決定」錯誤,由現場警察自行判斷。 不得不服:「對異議決定,不得聲明不服」錯誤,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3項偷換:「因警察行使職權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復」錯誤,正確為訴願及行政訴訟。 有理由的處理:正確為「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改成「得」停止、「限期」更正、「報請長官核示」皆錯。 他法制度混搭:交通案件「向地方法院提起抗告」、集會遊行案件「逕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復」、社維案件「向地方政府提起聲明異議」都錯。 記憶口訣 「義利當場、口頭找本人」: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當場陳述理由,口頭即可,向行使職權之警察提出。 「有理立停正,無理得續行,請求才給錄」: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才製作紀錄交付。 「異議不擋執行,事後訴願訴訟」:異議沒有抗拒執行的效力;權益受損另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集遊申復、社維聲異、交通訴訟、職權異議」:四種制度各歸其法,不可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