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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扣留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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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扣留的法律性質:為預防危害而暫時保全危險物品的行政處分,不剝奪、不移轉所有權,屬於「暫時限制或保管」的權力。 扣留對象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且須「為預防危害之必要」。 熟記扣留的正當程序:簽發並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 熟記扣留期間(原則不得逾30日,得延長不逾2個月)、變賣事由(含「逾6個月」)、變賣以公開為原則及其例外。 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扣留物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核心觀念 一、扣留的法律性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規定:「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是警察為防止危害發生,對危險物品所為的行政處分,具有下列特性: 暫時性:只是暫時把物品置於警察的實力支配之下,危害排除後即應返還。 不移轉所有權:物的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警察取得的只是暫時限制或保管的權力。 預防性,非處罰性:目的在預防危害,不是對人民的制裁,因此也不是「處罰權」。 二、扣留的對象與要件 對象:軍器(如槍砲、彈藥)、凶器(如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要件:須「為預防危害之必要」,並受比例原則拘束。 一般動產、遺棄動物等非危險物品,不屬本法扣留範圍。例如發現大量遺棄飼養的犬貓,應由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相關法規處理,不能以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 三、扣留的正當程序 簽發並交付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時間、處所、扣留物名目及其他必要事項,交付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其不在場或拒絕簽收時,應記明事由。 加封緘或其他標示:使扣留物易於辨識,避免混淆或遭擅自處分。 妥善保管:扣留物可由警察自行保管,也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並非只能由警察保管。 四、扣留期間 扣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30日。 扣留原因消失時,應返還扣留物。 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五、扣留物的變賣與處置 扣留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賣(任一款即可,不須同時具備): 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經通知限期領取,並註明逾期未領取將予變賣,而逾期未領取。 變賣方式: 變賣應公開為之(公開為原則)。 例外:因物之性質認難以賣出,或估計變賣之費用超出變賣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之。 變賣所得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餘額應返還權利人。 注意:「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是得予變賣的事由,選項若寫成「得予變賣或銷毀」,即與法條不符。 六、扣留及保管費用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不是由扣留單位負擔。 扣留物返還時,得收取扣留及保管費用。 七、重要數字與易混淆概念比較 數字/概念正確內容 30日扣留期間原則上限 2個月扣留原因未消失時之延長期間上限 逾6個月變賣事由之一(無法返還且不再合於扣留要件) 費用負擔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保管主體警察,或委託其他機關、私人保管 變賣方式公開為原則;難以賣出或費用超出所得時得不經公開逕行處置 比較項目扣留沒入/沒收 目的預防危害剝奪不法物或不法利益 所有權不移轉、不剝奪剝奪,歸屬國家 效力暫時性終局性 常考陷阱 「剝奪所有權」「移轉所有權」「處罰權」:均錯。扣留只是暫時限制或保管危險物品,所有權不變動,也不是處罰。 「發現大量遺棄犬貓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扣留」:錯。扣留對象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得予變賣或銷毀」:錯。此款是變賣事由,多加「銷毀」即不正確。 「扣留期間逾3個月……得予變賣」:錯。變賣事由的期間是逾6個月;扣留期間原則則是30日,延長不逾2個月,三個數字勿混用。 「扣留及保管費用由扣留單位負擔」:錯。由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扣留物僅得由警察保管」「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錯。扣留物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難以賣出或變賣費用超出所得時,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正確,是公開變賣原則的例外,不要誤判為錯。 「簽發與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妥善保管」:正確,屬扣留的正當程序。 記憶口訣 「危物暫扣不移產,清單封緘要交付;三十延二六月賣,費用物主自己付;可託他人來保管,賣不掉時免公開。」 危物暫扣不移產:只扣危險物品,暫時保管、不移轉所有權。 清單封緘要交付:簽發並交付扣留物清單、加封緘妥善保管。 三十延二六月賣:扣留原則30日、延長不逾2個月、逾6個月為變賣事由之一。 費用物主自己付:費用由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負擔。 可託他人來保管: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 賣不掉時免公開:難以賣出或費用超出所得,得不經公開方式逕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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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 之。」該條規定警察對軍器、凶器或...
  2. 11 有關扣留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發現有大量遺棄飼養犬貓,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得予扣留 (B)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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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6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扣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30 日 (B)扣留物得變賣處理 (C)扣留及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