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之「傳遞」:警察於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資料。 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註銷或銷毀;但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期限:一般資料至遲5年;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至遲1年;集會遊行等公共活動現場資料,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核心觀念 一、資料之利用:目的拘束與比例原則(第17條) 警察對於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蒐集資料之利用,必須同時符合兩項要求: 職掌必要範圍: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不得逾越警察職權,也不得超過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特定目的相符:須與當初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不得任意移作他用(目的拘束原則)。 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考題常將本條條文原句作為正確選項:「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二、資料之傳遞(第16條) 警察與其他機關之間,在一定要件下可以互相傳遞個人資料: 警察傳遞給其他機關:須在警察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並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始得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其他機關傳遞給警察: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因此,「警察於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資料」的說法是錯的——法律明文規定「得」傳遞,只是要受目的範圍與必要性的限制。 三、資料之註銷或銷毀(第18條) 項次規定內容重點 第1項本文依本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應」:義務,不能繼續保存、不能建檔、不能轉給他機關運用 第1項但書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唯一可不註銷或銷毀之情形,目的在保護「被蒐集對象」,而非警察或公益 第2項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兩個「不得」,沒有「基於公益」的例外 第3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最長期限5年,起算點為「資料製作完成時」 重要說明: 「不再有幫助」是應註銷或銷毀的原因;「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是得不註銷或銷毀(得予保存)的例外。兩者效果相反,不可混淆。 例外保存的理由是保護當事人本身的利益(例如資料可能是當事人日後證明自己權益所需),不是為了警察辦案方便。 「至遲5年」是上限,資料若在5年內已對任務不再有幫助,就應提前註銷或銷毀。 四、特別規定: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第10條) 警察為維護治安,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設置監視器,或使用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所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這是本單元唯一以「1年」為期限的資料類型,屬於「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而排除一般5年期限的例子。 五、特別規定: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現場資料(第9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之資料。 所蒐集之資料,於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原則是「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比監視器的1年更嚴格,因此問「至遲1年內銷毀」的資料時,答案不是遊行現場資料。 六、各類資料之期限比較 資料類型原則期限例外 一般依本法蒐集之資料(如線民蒐集所得資料、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資料)不再有幫助即應註銷或銷毀;至遲5年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保存;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至遲1年內銷毀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現場資料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者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得傳遞」改成「不得傳遞」 錯誤寫法:「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不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判斷關鍵:條文是「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看到「不得」就是錯的。 陷阱二:「不再有幫助」卻說可以留、可以用 錯誤寫法: 「對警察之完成任務雖不再有幫助者,仍得予以保存」 「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仍得視情況建立機密檔案」 「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判斷關鍵:不再有幫助 → 應註銷或銷毀。既然應銷毀,就不能保存、不能建檔、不能轉給其他機關。 陷阱三:誤把例外情形當成錯誤敘述 正確寫法:「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予以保存(亦可不必註銷或銷毀)」。 判斷關鍵:這是第18條第1項但書,為正確敘述。作答「何者錯誤」的題目時,不要因為它看起來像「不銷毀」就誤選。 陷阱四: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雖不得傳遞,但得利用」 錯誤寫法: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雖不得傳遞,但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判斷關鍵:兩個都是「不得」——不得傳遞、不得為不利利用,也沒有「基於公益」的例外。只要有一半寫成「得」,整句就錯。 陷阱五:一般期限5年被改成1年 錯誤寫法:「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判斷關鍵:句首有「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註銷或銷毀」→ 這是第18條的一般規定,期限是5年。1年是監視器的特別規定。 陷阱六:「至遲1年」的資料類型選錯 判斷關鍵: 線民蒐集所得資料 → 回歸一般規定(至遲5年),不是1年。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之資料 → 回歸一般規定(至遲5年),不是1年。 參與遊行者現場活動資料 → 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不是1年。 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 → 至遲1年。 記憶口訣 「遊行即毀、監視一年、其餘五年」 說明:集會遊行現場資料活動結束應即銷毀;公共場所監視器資料至遲1年;其他依本法蒐集之資料至遲5年。 「沒用就銷,傷他才留」 說明:對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就應註銷或銷毀;只有銷毀會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時,才得保存。 「該銷之資料,兩不得:不傳、不害」 說明: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用要合職掌、合目的;傳要在範圍、有必要、依請求」 說明:利用須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傳遞須在行使職權目的範圍內、必要時、依其他機關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