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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之許可購置、執照核發與駐衛警察警械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警械之許可購置、執照核發與駐衛警察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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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可申請許可的警械範圍:警刀、警槍不在其中,以警棍類與其他經核定的器械為主。 分清第7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的項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在列,警銬不在列。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的警械執照,核發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不是內政部、警政署,也不是分局。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準用警械使用條例,原則上使用警棍。警棍由設置單位自行購置,列冊報備;其他警械要申請配發。 注意法條用語: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警察局(分局)是「得」逕行配發,不是「應」。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身攜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核心觀念 一、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的基本架構 警械使用條例對警械的流通採許可制:警械非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具體程序由《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規定。 這個辦法開放給一般人民、團體申請的範圍有限。警刀、警槍等殺傷力高的警械不在得申請許可之列,所以題目問「何者不屬於本辦法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時,看到警刀(或警槍)就是答案。 辦法內得申請的警械包括: 警棍類:一般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其他經核定的器械:例如防暴網、警銬等。 二、第7條: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的項目 辦法第7條規定,特定警械的購置要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考試重點在分辨哪些項目屬於這一條: 警械項目屬於辦法得申請範圍?屬於第7條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項目? 警棍是是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是是 防暴網是是 警銬是否 警刀、警槍否否 判斷時分兩層看:第一層問「辦法有沒有開放」,警刀、警槍直接排除;第二層問「是否屬第7條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銬是最常被拿來混淆的選項。 三、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的執照核發機關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的警械執照,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選項常列出「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警察分局」四個層級,應選警察局。 內政部、警政署:層級太高,屬政策與監督層面,不負責個案執照核發。 警察分局:層級太低,不是核發機關。 可以和第二點一起記: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也由警察局核發執照,申請和核發是同一個窗口。 四、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的規範 駐衛警察是依法核准設置、負責機關或事業單位安全維護的人員。他們不是正式警察,但執行職務時可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使用警械。重點如下: 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依法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使用時機、程序與責任。 以使用警棍為原則: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原則上使用警棍。 警棍由設置單位自行購置:設置單位自行購置警棍,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不需要先報請核准才能購置。 其他警械要申請配發:需要警棍以外的警械(例如警槍)時,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不是自己購買。 逕行配發用「得」: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在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這是裁量規定,不是義務規定。 警槍執照隨身攜帶: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身攜帶駐衛警警槍執照。 警械取得方式對警察機關的程序 警棍(原則)設置單位自行購置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其他警械(如警槍)由設置單位申請配發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 特殊或急迫情況警察局(分局)逕行配發「得」為之(裁量)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警刀放進辦法範圍錯誤寫法:「警刀屬於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判斷關鍵:辦法開放的是警棍類和防暴網、警銬等器械,警刀、警槍不開放給人民申請。 陷阱二:把警銬放進第7條錯誤寫法:「警銬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判斷關鍵:第7條向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的是警棍、電擊器、防暴網,警銬不在列。 陷阱三:執照核發機關層級錯置錯誤寫法:「電擊器警械執照由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分局)核發」。判斷關鍵:核發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不能往上寫成部、署,也不能往下寫成分局。 陷阱四:駐衛警察警棍「不得自行購置,應報核准購置」這是最常見的改寫手法,把「自行購置、報備查」改成「不得自行購置、報核准」。判斷關鍵:警棍是設置單位自行購置後列冊報備,屬事後備查,不是事前核准。 陷阱五:「得」改成「應」錯誤寫法:「地方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應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判斷關鍵:原文是「得」逕行配發,屬裁量。題目寫「得」的是正確敘述,寫「應」的是錯誤敘述。 陷阱六:申請配發的主體或對象寫錯正確寫法:其他警械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駐衛警察使用警械是「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不是「不適用」,也不是另有獨立的使用規範。 陷阱七:警槍執照的攜帶義務「駐衛警察使用警槍,應隨身攜帶駐衛警警槍執照」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看到「應」就以為是錯的,要看條文本身的用語。 記憶口訣 辦法範圍:「刀槍不開放,棍電網銬可申請。」 第7條:「棍、電、網找警局,銬不在第七條。」 電擊器執照:「電擊執照找警局,不上部署不下分局。」 駐衛警察:「準用條例棍為主,棍自購、報備查;他械申請配,急迫『得』逕配;用槍執照隨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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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 7 條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購置之項目: (A)電氣警棍(棒...
  2. 2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所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下列何者不屬之? (A)警棍 (B)警刀 (C)電擊器 (D)防...
  3. 39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之警械執照,由下列何者核發之? (A)內政部 (B)內政部警政署 (C)警察局 (D)警察分局
  4. 17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準用警械使...
  5. 15 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駐衛警察執行職務使用警械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駐衛警察使用警械,準用警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