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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之賠償與補償責任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警械使用之賠償與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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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合法或違法使用警械,再判斷受害人是相對人或第三人,就能決定國家責任是「補償」、「賠償」還是「不負責任」。 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失,屬特別犧牲,由各該級政府給予損失補償;合法使用致相對人傷亡或財損,不補償也不賠償。 違法使用致人(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損,由國家負賠償責任;機關向員警求償以出於故意為限。 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前後,補償制度的異同包括補償對象、損失範圍、最高限額與法院減免。 申論題要能完整寫出第11條第1項(修正前)的規範依據、要件、效果、性質。 核心觀念 一、四種情形的責任判斷(本單元的骨架) 使用警械受害人國家責任理由 合法相對人不補償、不賠償相對人自己引起警察使用警械,不屬特別犧牲,應自行承擔損失 合法第三人損失補償第三人無辜,因公益而受特別犧牲 違法相對人國家賠償公權力違法行使侵害人民權利 違法第三人國家賠償同上 判斷口訣是:「合法看對象,違法都要賠」。合法使用時只有第三人能請求補償;違法使用時,不論相對人或第三人都能請求賠償。 二、合法使用致相對人損害:國家不負責任 員警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相對人因此受傷、死亡或財產受損,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也不給予補償。各該級政府、警察分局或開槍的員警都不必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以下兩種典型情境都屬於這一類: 受攔檢人掏槍、經制止無效後朝員警射擊,員警依法開槍致其死亡:無須支付喪葬費。 駕駛拒絕酒測、衝撞並加速逃逸,員警依法射擊輪胎,車輛翻覆:駕駛不能申請國家賠償,也不能請求民事賠償,警察也不必支付車損補償金。國家與員警都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 三、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失:損失補償 (一)規範依據:修正前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111年修正後,仍維持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失應予補償的架構。 (二)要件 行為主體是警察人員,且在執行職務。 使用警械(含槍械)合法,也就是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使用時機與程度。 受害人是第三人,不是使用警械的對象(相對人)。 損害限於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也就是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不包括自由。 使用警械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三)效果: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費用由政府負擔,不是由員警個人或所屬分局負擔。 (四)性質:員警的行為合法,不符合國家賠償法「不法」的要件,所以本質上是國家對人民因公益受特別犧牲所負的損失補償責任,不是國家賠償。申論題若用「國家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來問,作答時應寫出要件與效果,並點明其性質屬於損失補償,再和違法使用時的國家賠償做對照。 四、111年10月19日修正前後的補償規定比較 比較項目修正前修正後 得請求補償者第三人第三人(相對人仍不得請求) 損失範圍受傷、死亡、財產損失(不含自由)生命、身體、財產損失(不含自由) 補償額度有限額(依主管機關所定標準)亦有最高限額 第三人有可歸責事由無減免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修正前後最重要的相同點是:補償額度都有最高限額,而且補償對象都只限第三人。 五、違法使用警械:國家賠償與求償 (一)賠償責任:員警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國家(各該級政府)負賠償責任。受害人包括相對人與第三人。其性質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公務員不法行使公權力責任。 (二)求償權:國家賠償後,以行為人出於故意者為限,才得向該員警求償。 要特別注意和國家賠償法比較。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規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得向其求償。警械使用條例則是特別規定,只限於「故意」。這樣設計是為了保障第一線員警,讓他們不會因為顧慮被求償而不敢使用警械。 常考陷阱 「合法使用警械致相對人受損害,應給予補償」:錯誤。合法使用時,相對人沒有補償,只有第三人才有。 「違法使用致相對人/第三人受損害,應給予賠償」:正確。違法使用時,不分對象都應賠償。 「由各該級政府/警察分局/射擊員警支付喪葬費」:如果死亡的是依法開槍射擊的相對人,三者都錯,正確答案是無須支付。只有第三人死亡時,才由各該級政府支付。 「駕駛可申請國家賠償」「可請求民事賠償」「警察需支付車損補償金」:拒絕酒測又衝撞逃逸的駕駛是相對人,員警依法射擊,國家與員警都不負補償或賠償責任。 求償要件寫成「過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問故意過失」:都錯,警械使用條例只限故意。「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國家賠償法的一般規定,常被拿來當干擾選項。 「修正前包含相對人與第三人,修正後限定第三人」:錯誤。修正前就已經限於第三人。 「修正後法院應減輕或免除」:錯誤。修正後是「得」減免,屬裁量規定,不是「應」。 損失範圍加入「自由」:錯誤。補償範圍只限生命(死亡)、身體(受傷)、財產,看到「自由」就應提高警覺。 「修正前有限額,修正後無限額」:錯誤。修正前後都有最高限額。 申論題把合法使用致第三人損害直接寫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責任:要件不符,因為合法行為沒有「不法」。應寫成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再和違法使用的國家賠償做對比。 記憶口訣 「合法看對象,違法都要賠;對象自找不補償,無辜第三人才補;求償只抓故意鬼。」 合法加相對人:不補償、不賠償。 合法加第三人:損失補償,有限額,法院「得」減免,不含自由。 違法加任何人:國家賠償,向員警求償只限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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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111 年 10 月 19 日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公布有關使用警械之損失補償規定。就此損失補償課題,下 列有關該條例修正前、後...
  2. 43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之權利,於何種情形下,機關得向該行為人 求償? (A)以其行為出於過...
  3. 20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因使用警械造成損害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使用警械致相對人受損害,應給予賠償 (B)...
  4. 7 (A)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喪葬費 (B)應由警察人員所屬警察分局支付喪葬費 (C)應由射擊之警察人員支付喪葬費 (D)無須支付喪葬費
  5. 16 警察依法實施酒測路檢,突遇拒絕酒測之駕駛衝撞交通錐並加速逃逸,值勤員警拔槍射中輪胎,造成車輛失 速,傾撞分隔島翻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