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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法律性質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2
警械使用條例之適用對象與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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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械使用條例在體系上屬於行政法,但警察同時具有行政警察與刑事(司法)警察雙重角色,所以在刑事追訴過程中(例如逮捕、拘提、追緝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本條例使用警械。 使用警械會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與自由,依法律保留原則必須有法律授權。警械使用條例就是警察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據,不論任務性質是行政還是刑事。 要能分辨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的人員:駐衛警察、特勤人員、服警察役之役男、執行軍法警察職務之憲兵等。也要能分辨不得使用或依其他法律使用器械的人員:檢察官、消防人員、監獄管理人員、海關緝私人員。 申論題常見的作答架構有兩條:一是「持有警械的依據,加上使用警械的依據」,二是「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的法律責任」。 核心觀念 一、警械使用條例的法律性質:行政法,但不限於行政任務 警械使用條例規範的是「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的要件、程序與責任,屬於行政法。不過條文只寫「執行職務」,並沒有把警察的職務限定在行政危害防止,所以刑事追訴同樣包含在內。 角色任務性質主要依據能否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行政警察危害防止、維持公共秩序(例如臨檢、攔檢、交通稽查)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可以 刑事(司法)警察犯罪偵查、協助檢察官、逮捕與追緝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有關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的規定可以(同樣是「執行職務」) 申論題的論證主軸(題目問「行政法為何能適用於刑事追訴」時可以這樣寫): 警察職務具雙重性:警察法規定的警察任務包含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也包含協助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也把警察人員列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此同一位員警可能在同一個事件中,從行政攔檢轉成刑事追緝。 法律保留原則:使用槍械是對基本權最嚴重的干預,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刑事訴訟法規定拘提、逮捕得用強制力,但沒有規定使用槍械的具體要件。警械使用條例正好補足這一塊,成為刑事程序中使用警械的授權依據與界限。 條文內容本身就涵蓋刑事情境:條例所列可以使用槍械的情形,包括「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也包括警察人員的生命、身體遭受強暴或脅迫等。這些情形本來就常發生在刑事追訴過程中。 仍受比例原則拘束:即使是追訴犯罪,也必須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誤傷第三人時,另有損失補償或國家賠償的問題。 二、適用對象:警察人員與準用人員 警械使用條例的直接適用對象是警察人員。其他人員如果「依法令執行警察職務」,或其他法律明定準用,也可以準用本條例使用警械。判斷的關鍵是:這個人是否在執行警察職務,或是否有法律明定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人員可否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判斷理由 經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可以(準用)依駐衛警察相關管理規定設置,執行機關、學校、團體的警衛任務 特勤人員可以(準用使用槍械)特種勤務條例明定特勤人員執行勤務時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 服警察役之役男可以協助警察執行勤務,依相關規定得使用警械 執行軍法警察職務之憲兵可以屬於依法令執行警察職務的人員 檢察官不可以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本身不是警察人員,也不執行警察職務 消防人員不是準用對象任務是救災救護與火災預防,不屬於執行警察職務 監獄管理人員不是準用對象使用器械依監獄行刑法等獄政法規處理,不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海關緝私人員不是準用對象緝私使用武器依海關緝私相關法規處理,不準用警械使用條例 三、駐衛警察持有及使用警械的法律依據與責任(申論重點) (一)持有警械的依據 警械非經主管機關(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駐衛警察是由機關、學校、團體依駐衛警察設置管理的相關規定,經核准設置。學校配發給駐衛警察的警棍,必須經過許可程序,才算合法持有。 (二)使用警械的依據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所以也必須符合條例規定的使用時機與比例原則。 以醉漢闖入校園、造成師生恐慌為例:駐衛警察是在維護校園安全,屬於執行職務。使用警棍制止時,必須符合急迫需要、手段必要,並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 (三)造成傷害時的法律責任 情形刑事責任民事/國家責任 合法使用(符合要件與比例原則)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依刑法第21條第1項不罰(阻卻違法)對被制止者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對無辜第三人造成損害時,依條例由政府或所屬機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等 違法使用(不符要件或逾越必要程度)可能成立傷害等罪可能發生國家賠償責任(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依國家賠償法視同公務員);行為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可被求償。行為人另可能受懲處 常考陷阱 「警械使用條例是行政法,所以刑事追訴不得使用警械」:錯。關鍵是警察具有雙重功能,條例規範的是「執行職務」,刑事追訴也包含在內。 「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可以使用警械」:錯。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本身不是警察人員,不得使用警械。看到「檢察官」,就選「不得使用」。 「消防人員、監獄管理人員、海關緝私人員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錯。消防不屬於執行警察職務,獄政與海關另有自己的法規。這類題目要選有法律明定準用的「特勤人員」。 「駐衛警察、役男不是正式警察,不得使用警械」:錯。經核准設置的駐衛警察、服警察役的役男、執行軍法警察職務的憲兵都可以使用警械。 「學校配發就可以持有警棍」:不完整。持有警械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申論題要寫出許可程序。 「依法使用警械就一律不負任何責任」:不完整。合法使用時刑事上不罰,但誤傷第三人仍有補償問題;違法或逾越必要程度時,會有刑事、國家賠償、求償與懲處責任。 「追緝重罪嫌犯就可以任意開槍」:錯。刑事追訴中使用槍械,同樣受比例原則拘束:必須是急迫需要、不逾越必要程度,並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與第三人。 記憶口訣 「特駐役憲,可準用;檢消監關,不準用」 可以使用:特勤人員、駐衛警察、警察役役男、執行軍法警察職務之憲兵。 不準用:檢察官(不得使用)、消防人員(不是警察職務)、監獄管理人員與海關緝私人員(各依自己的法規)。 「行刑雙功能,法律保留撐」:警察兼具行政與刑事雙重功能,使用槍械又必須有法律授權,所以刑事追訴時同樣適用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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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0 下列何者於執行職務時,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 (A)特勤人員 (B)消防人員 (C)監獄管理人員 (D)海關緝私人員
  2. 15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使用警械? (A)經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 (B)服警察役之役男 (C)檢察官 (D)執行軍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