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依法(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屬「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 補償機關是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不是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也不是使用地點的地方政府。 「第三人」指相對人以外之人。但有協助拒捕、脫逃犯意聯絡者不屬於第三人。 補償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辦理: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自損失發生後逾5年不得請求。 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政府補償後不得向警察人員求償。 核心觀念 一、補償的法律依據與性質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補償項目、程序等細節,由內政部訂定之「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112年4月19日訂定發布)規範。 本項以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為前提。第三人因此承受特別犧牲,國家給予的是損失補償。若警察違法使用警械致人損害,屬國家賠償的範疇,兩者不要混淆。 修法前的舊條文(第1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舊法考題問「致下列何者受傷……由各該級政府支付」,答案是第三人,不是相對人、責任人或代理人。 二、補償機關 第三人請求補償的對象,是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也就是由實際用槍、用警棍那位員警的服務機關受理並負補償責任。 選項常見寫法是否為補償機關 行政院✗ 內政部(訂定補償辦法之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 使用警械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三、「第三人」的範圍與排除對象 第三人原則上指警察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以外之人。但有協助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不屬之。判斷關鍵在於有沒有「意思聯絡」,跟是否在場、是否同車無關。 對象是否屬第三人理由 路過之民眾✓與事件無關之人 遭歹徒挾持之人✓被害人,非相對人 休假中但見義勇為之警察人員✓非警械使用之相對人,身分是警察也不排除 單純與嫌犯同車、無意思聯絡之人✓僅同車,未協助拒捕脫逃 有協助嫌犯拒捕、脫逃犯意聯絡之人✗補償辦法明文排除 實務案例:甲、乙共同偷車,甲駕贓車載乙逃離。遇警盤查時,乙催促甲快逃,甲並意圖衝撞員警。警察丙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開槍,因閃避衝撞導致彈道偏差,射傷坐在副駕駛座的乙。 乙有催促逃逸的行為,屬協助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不是「單純乘客」,所以非第三人,不得請求補償。 丙面臨衝撞危險,依法用槍屬合法執行職務。實務上不認為違反比例原則,也不成立傷害罪。 警械使用不以「先用警棍、再用槍械」為必要,應視現場急迫情形判斷。 四、補償辦法重要內容 事項規定內容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 補償範圍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 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救濟程序不服受理機關之決定(例如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拒絕),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經費來源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五、時效條文比較(易混淆) 條文內容是否適用於警械補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損失補償請求權:知有損失後2年;損失發生後逾5年不得請求✓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後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一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行政機關5年、人民10年)✗ 刑事補償法第13條刑事補償之請求期間✗ 六、求償問題 警察是合法使用警械,第三人的損失屬國家對特別犧牲的補償。警察本身沒有違法,所以各級政府補償第三人後,不得向行為人(警察人員)求償。不論選項寫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都不能求償。 常考陷阱 補償機關換成上級或地方政府:選項寫「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使用警械地點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都是錯的。正確答案只有「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時效寫成「知有損失後5年」:錯。應為知有損失後2年,5年是自損失發生後起算的上限。2年與5年的起算點常被對調。 時效依據換成行政程序法或刑事補償法: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2項、第131條第1項、準用刑事補償法第13條都是誘答,正確依據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 「同車」就排除第三人:錯。單純同車且無意思聯絡者仍是第三人,只有有協助拒捕、脫逃犯意聯絡者才排除。題目若描述乘客「催促逃逸」,就不是單純乘客。 警察身分就不是第三人:錯。休假中見義勇為的警察人員,仍屬第三人。 合法用槍後政府可向警察求償:錯。不論選項寫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損失,都不得求償。 支付對象寫成相對人、責任人、代理人:錯。合法使用警械下由政府支付醫療費等費用的對象是第三人。 用槍前必須先用警棍:錯。條例未要求依序使用警械,面臨衝撞等急迫危險時可依法直接用槍。 補償辦法其他敘述:「以金錢為之」「以實際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不服可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這些敘述都是正確的,別誤判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誰開槍、誰的機關賠;知損二年、發生五年;同車無謀算三人,幫逃不算;合法用槍不求償。」 誰開槍、誰的機關賠:補償機關是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知損二年、發生五年: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第4項。 同車無謀算三人,幫逃不算:無意思聯絡者是第三人,協助拒捕脫逃者排除。 合法用槍不求償:政府補償後不得向警察人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