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1的條文結構:由誰組成調查小組、如何啟動、調查什麼事件、組織運作由誰訂定。 熟記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的人事數字:委員人數、召集人與代理人、執行秘書及幹事的來源。 分辨哪些人「得為委員」、哪些人不屬於辦法所列的委員身分。 掌握調查程序的時效與期限:「逾10年得不調查」、「收受申請翌日起1個月內啟動」,以及補正期間是否計入。 理解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是否妥適時,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的合理認知。 核心觀念 一、法源:警械使用條例第10條之1 本條是調查小組的設置依據,重點有三: 組成主體:由內政部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啟動方式與調查範圍: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爭議事件,對其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並提供意見。 授權訂定:調查小組的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也就是「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注意:調查對象限於「致人死亡或重傷」的爭議事件;調查內容是使用時機、過程與行政責任,不是替代司法機關認定刑事責任。 二、調查小組的組成 職位規定 委員人數13人至17人 召集人委員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次長兼任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不是由警政署署長代理 執行秘書1人,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司法科科長兼任 幹事3人至5人,由該科人員兼任 三、委員的身分(辦法第3條) 委員依條例由「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學者涵蓋與警械使用爭議判斷有關的專業領域,例如法律、心理等領域。因此,「心理領域之專家學者」屬於得擔任委員的身分。 反之,「警械使用者」本身是被調查的對象,不能兼任評斷者,否則違反調查中立性。「警正人員」只是警察官等,「檢察官」則是個別職務身分,兩者都不是辦法第3條所列的委員類別。作答時應以「機關(構)代表+各領域專家學者」這個架構來判斷。 四、調查程序與時效 啟動時機:調查小組受理司法警察機關的調查申請後,除例外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1個月內啟動調查程序。 補正期間不計入:申請資料不完備而通知限期補正時,補正期間不算在1個月內。題目若寫「含通知限期補正期間」,就是錯誤敘述。 調查時效:爭議事件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10年者,調查小組得不為調查。這是「得」,屬於裁量,不是「應」不調查。 判斷基準:調查小組判斷警械使用是否妥適時,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不能事後以全知角度苛求現場員警。 五、調查報告之保管 辦法並沒有「調查報告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的規定。題目若出現這種把調查報告當成機密檔案、按機密等級分別保管的敘述,應判為錯誤。 常考陷阱 代理人換成署長:「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警政署署長代理」是錯的,應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是內政部次長,這點正確。 補正期間偷渡:「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1個月內(含通知限期補正期間)啟動調查」是錯的。1個月不含補正期間。若只寫「除例外情形外,應於收受申請之翌日起1個月內啟動」,則是正確的。 調查報告機密化:「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依機密等級分別保管」是錯的,辦法沒有這項規定。 委員身分混淆:選項若列警械使用者、警正人員、檢察官、心理領域專家學者,只有專家學者屬於辦法所列的委員類別。 啟動方式漏寫職權:調查小組可以「依職權」啟動,也可以「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啟動。若選項寫「僅得依申請」,就是錯的。依職權調查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行政責任,是正確敘述。 數字替換:委員13~17人、執行秘書1人、幹事3~5人、時效10年、啟動期限1個月,留意題目把數字或起算點(「翌日起」、「行為終了之日起」)改掉。 組織規範的訂定機關: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不是行政院或警政署。 合理認知:「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是正確敘述,不要誤以為調查小組只能做客觀事後審查而判錯。 記憶口訣 「次長召集、副召代理;十三到十七,秘書刑事司法科;一月啟動不含補正,十年已過得不查。」 補充一句記委員:「機關代表加學者,用槍的人不能審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