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本辦法的法律性質: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訂定,屬於法規命令。 弄清楚許可機關:原則為內政部,內政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專業警察機關不在授權之列。 熟記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的警械種類,並知道瓦斯噴霧器不在可申請之列。 區分不同申請對象可持有的警械:拋射式電擊器限運送保全;駐衛保全人員可持有防暴網,但不得持有拋射式電擊器、瓦斯警棍、警銬。 記住廠商資格與警械執照規定:廠商以公司為限;執照每 2 年換領 1 次、應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核心觀念 一、本辦法的法源與性質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相關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等事項由內政部訂定辦法,本辦法就是依此授權制定的。 因為本辦法有法律明確授權,而且規範的是人民的權利義務(人民能不能定製、售賣、持有警械),所以性質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考題敘述「本辦法之性質為法規命令」是正確的。 比較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是否需法律授權需要不需要(依職權訂定) 規範對象一般人民(對外效力)機關內部、下級機關及屬官 本辦法屬於是否 二、許可機關:誰有權辦理警械許可 警械許可的權責機關是內政部。內政部得授權下列警察機關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縣(市)警察局 依本辦法有權辦理警械許可的機關只有: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 下列機關都不具警械許可權限: 專業警察機關(例如鐵路、港務、航空等專業警察)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移民署 題目若問「內政部得授權何者辦理」,標準答案是內政部警政署。 三、得申請許可的警械種類 警械使用條例所稱的警械包括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器械,但開放民間申請定製、售賣或持有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主要是: 警棍類:包括一般警棍(棒)、電氣警棍(棒)、瓦斯警棍(棒)等 警銬 防暴網 拋射式電擊器 重點是:瓦斯噴霧器雖然屬於警械種類,但不在本辦法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的範圍內。槍械、警刀當然也不開放民間申請。 器械是否得依本辦法申請 電氣警棍(棒)得申請 瓦斯警棍(棒)得申請 警銬得申請 防暴網得申請 拋射式電擊器得申請(但申請對象有限制) 瓦斯噴霧器不得申請 槍械、警刀不得申請 四、申請對象與可持有警械的限制 本辦法依申請對象的性質與風險,限制各類對象可以持有的警械種類。越具攻擊性、越危險的警械,可申請的對象越少。 (一)拋射式電擊器:限運送保全 拋射式電擊器可以遠距離射出電擊,危險性高,只有經營運送保全業務的公司(例如運鈔車)才得申請購置。運送保全押運大量現金、貴重物品,遭搶風險最高,因此特別開放。 下列對象都不得申請拋射式電擊器: 未僱用警衛的金銀珠寶業負責人 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的機關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 駐衛保全人員 (二)駐衛保全人員:可持有防暴網 駐衛保全(例如大樓、社區、機構的駐點保全)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得持有防暴網這類以制伏、阻擋為主的器械。 駐衛保全人員不得持有下列警械: 拋射式電擊器:限運送保全 瓦斯警棍 警銬: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器械,不開放駐衛保全持有 警械運送保全駐衛保全 拋射式電擊器得申請不得持有 防暴網—得持有 瓦斯警棍—不得持有 警銬—不得持有 表中「—」表示考題未涉及,作答時不必延伸推論。 五、廠商資格 本辦法所稱的廠商是指申請許可定製、售賣警械的業者,以公司為限。獨資或合夥的商號、個人都不能申請。這樣規定是為了方便主管機關管理及追究責任。 六、警械執照的核發、換領與使用限制 經許可持有警械後,持有人會取得警械執照。相關規定如下: 換領期限:警械執照應每 2 年換領 1 次。 隨身攜帶:持有人應隨身攜帶執照,以備查驗。 不得轉讓或出借:警械及執照都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核發機關:執照依許可程序由受理許可的警察機關核發。電氣警棍並沒有「專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執照」的特別規定,這是命題者自行捏造的錯誤敘述。 常考陷阱 陷阱一:捏造「專由警政署核發」錯誤寫法:「電氣警棍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專由內政部警政署核發警械執照」。判斷關鍵:「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是對的,但後半句「專由警政署核發」是錯的。出題者常在正確句子後面接一個錯誤的限制,看到「專由」「僅限」等字眼要特別小心。 陷阱二:把其他機關混入授權對象錯誤選項常列出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移民署、專業警察機關。判斷關鍵:可以辦理警械許可的只有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其餘都不是。特別注意:專業警察機關也屬於警察機關,但沒有警械許可權限,這點最容易被誤選。 陷阱三:誤以為瓦斯噴霧器可以申請錯誤選項會把電氣警棍、警銬、防暴網、瓦斯噴霧器並列。判斷關鍵:瓦斯噴霧器不在可申請範圍內。要分清楚「瓦斯警棍」可以申請,「瓦斯噴霧器」不可以,兩者只差兩個字。 陷阱四:拋射式電擊器的申請對象錯誤選項會寫成金銀珠寶業、稽查機關、守望相助組織等看似有防衛需求的對象。判斷關鍵:拋射式電擊器只認「運送保全」。看到「運送保全之公司」就選它。 陷阱五:駐衛保全可持有的警械錯誤選項包括拋射式電擊器、瓦斯警棍、警銬。判斷關鍵:駐衛保全只能選防暴網。拋射式電擊器屬於運送保全;警銬會限制人身自由,不開放給保全人員。 陷阱六:法律性質的混淆錯誤寫法可能把本辦法說成「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判斷關鍵:本辦法依法律授權訂定,並且對外規範人民,所以是法規命令。 陷阱七:廠商資格與執照期限「廠商以公司為限」及「執照每 2 年換領 1 次、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或出借」都是正確敘述,不要因為內容寫得很具體就以為是陷阱。命題時常會把年限改成 1 年、3 年,或改成「得轉讓」「得借與家屬」,看到這類改動就是錯的。 記憶口訣 許可機關:「部授署、市、縣,專業不在內」內政部可以授權警政署、直轄市警察局、縣(市)警察局辦理,專業警察機關不在其中。 可申請警械:「棍銬網電可以申,瓦斯噴霧不能申」警棍類(含電氣、瓦斯警棍)、警銬、防暴網、拋射式電擊器可以申請;瓦斯噴霧器不可以。 保全分工:「運送拋電擊,駐衛防暴網」運送保全可以申請拋射式電擊器;駐衛保全可以持有防暴網。 執照規定:「兩年一換、隨身帶,不轉不借、公司才開」執照每 2 年換領 1 次、應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或出借;廠商以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