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訂定權責要分清:「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警察機關處理案件之書表格式」則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程序規定的準用對象:文書送達準用的是刑事訴訟法,不是行政程序法。沒入物品依本法及本辦法處理,不是依行政罰法。 辦法中的用語解釋:「深夜」、「再有違反本法行為」、「噪音」都有定義,要背到一字不差。另外,責由法定代理人等管教或監護時,通知方式也有規定。 題目常以「均應」、「應予准許」、「口頭或書面」、「同一條款」等字眼製造錯誤,看到絕對化或放寬要件的敘述要特別警覺。 核心觀念 一、處理辦法的法源與訂定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辦法及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警察機關與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分工處理,涉及行政與司法兩個系統,所以兩個辦法都由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訂定。 出題者常把選項拆成「行政院」或「司法院」單獨訂定,也會用「立法院」混淆。立法院負責制定法律,不負責訂定行政命令性質的辦法。 二、書表格式的訂定權責 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書表格式屬於全國警察機關一致適用的執行細節,所以由全國警察最高機關(警政署)統一訂定,不由各警察機關自行訂定,也不由內政部或行政院訂定。 規範事項訂定機關常見錯誤選項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辦法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單獨)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辦法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司法院(單獨) 警察機關處理案件之書表格式內政部警政署各警察機關、內政部、行政院 三、處理辦法中的程序規定 1. 文書送達: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程序在設計上與刑事程序較接近,例如可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所以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不是準用行政程序法。 2. 沒入物品之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自己就有沒入的規定,例如第22條,查禁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入。沒入物品的處理依本法及本處理辦法辦理,不是依行政罰法。 3. 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之物:遺留現場之物不是一律沒入,也不是一律移作公用。物品能否沒入,仍要看是否符合本法的沒入要件,例如查禁物。沒入後的處置方式也不只「移作公用」一種。 4. 聲請易以拘留:依本法第21條,罰鍰逾期不完納時,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辦法對聲請後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的處理設有條件與程序。選項如果寫成無任何條件的「應予准許」,就是不正確的敘述。 四、處理辦法中的用語解釋 用語辦法之正確解釋常見錯誤寫法 深夜凌晨0時至5時改成其他時段(如23時至5時、0時至6時) 第26條「再有違反本法行為」不以前後兩次行為均違反本法同一條款為限「係以前後兩次均違反同一條款而言」 第72條第3款「噪音」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無故製造,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偷換成「具有持續性」 依第8條第2項、第3項或第9條第2項、第3項,責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或監護以書面通知「得以口頭或書面通知」 補充:第8條規範未滿18歲人,第9條規範滿70歲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等責任能力問題。這些人不罰或減輕時,得責由法定代理人等加以管教或監護。這項處分會影響當事人權益,必須留下明確紀錄,所以通知方式限於書面。 第26條是累犯加重的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3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這裡的「再有違反」只要再違反本法就算,不限於同一條款。 常考陷阱 訂定機關「少一個」:處理辦法的正解是「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只寫行政院或只寫司法院都錯,立法院更不可能。 書表格式「層級錯置」:書表格式的正解是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層級太高,「各警察機關」層級太低,都是錯誤選項。 準用法律張冠李戴:文書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題目常改寫成「行政程序法」。沒入物品依本法及本辦法處理,題目常改寫成「行政罰法」。看到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要先存疑。 絕對化用語:「遺留現場之物均應沒入,並移作公用」錯在一律沒入,而且處置方式被限定成單一一種。 拿掉限制條件:「聲請易以拘留案件,被處罰人欲完納罰鍰者,應予准許」錯在把辦法設定的條件拿掉,寫成無條件准許。 「以下皆非」的選項:四個敘述都被改錯時,答案就是「以上皆非」。不要因為覺得某選項「好像合理」就選它,要逐一比對準用對象與限制條件。 用語解釋偷換字眼: 「再有違反」被寫成「以同一條款為限」→錯,不以同一條款為限。 噪音被寫成「具有持續性」→錯,要件是無故製造,不要求持續性。 管教監護通知被寫成「口頭或書面」→錯,應以書面通知。 深夜為凌晨0時至5時,數字被改動就錯。 記憶口訣 「辦法兩院會同,書表警署包辦」:處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定。 「送達走刑訴,沒入看本法」:文書送達準用刑事訴訟法,沒入物品依本法及本辦法處理,不扯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罰法。 「零到五是深夜,再犯不必同條,噪音無故製造,管教書面通知」:四個用語解釋一次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