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源與目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規定,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相關資料。其他任務(例如外事、交通、搜索扣押)不是遴選第三人的法定目的。 第三人的身分與待遇: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後志願合作;不具警察職權;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若為證人,適用證人保護法。 核准程序: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 蒐集範圍:以特定人為對象;必要時得及於與其接觸及隨行之人。 查核事項: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應查核忠誠度、信賴度、合作意願、動機及工作與生活背景等相關事項。 核心觀念 一、遴選目的與要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才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相關資料: 任務目的:限於防止危害或犯罪。 危害情狀:警察認為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 蒐集方式:由第三人秘密蒐集。 外事案件處理、交通整理、執行搜索與扣押都不是本條的法定目的。 二、第三人的定義、身分與待遇 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第三人不是警察,也不是臥底警探。法律條文中沒有「臥底者」這個用語,選項說「第三人又稱臥底者」是錯的。 項目規定 身分非警察人員,經遴選且志願合作 警察職權不具警察職權行使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也不得行使警察職權 費用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名義及證明文件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行為界限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證人保護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判斷時要分清楚:費用可以給,名義與證明文件不給,職權沒有。 三、核准程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資料,應: 敘明原因事實; 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 核准者是否合法 該管警察局長可以 該管警察分局長可以 派出所所長不可以,層級不足 因為警察局長與分局長都有核准權,「僅限局長」或「一律應經局長核准」的說法都是錯的。 四、資料蒐集範圍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2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其接觸及隨行之人。 原則:以特定人之相關資料為蒐集對象。 例外:有必要時,可以擴及與該特定人接觸之人及隨行之人。 只要選項寫成「不得及於」或「均不得及於」接觸及隨行之人,就是錯的。 五、得遴選第三人的主體:包含專業警察 警察職權行使法所稱警察,是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的總稱,並不限於縣市警察局。因此專業警察亦得依法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 六、遴選查核事項(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查核其忠誠度、信賴度、合作意願、動機及工作與生活背景等相關事項,可歸納為三組: 法定查核事項非屬法定查核事項(常見錯誤選項) 忠誠度及信賴度相關經驗及能力 合作意願及動機前科素行及性別 工作及生活背景 查核重點是這個人是否可靠(忠誠、信賴)、為什麼願意幫忙(意願、動機),以及他的背景(工作、生活)。法條沒有列「經驗、能力」,也沒有列「前科、性別」。 常考陷阱 「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第三人係指臥底之警探」:錯誤。第三人是非警察人員。 「第三人又稱臥底者」:錯誤。法條沒有這個用語。同一選項後半段「若為證人時適用證人保護法」本身正確,判斷時要注意前半段。 「第三人具有一定之警察職權」「必要時得行使警察職權」:錯誤。第三人不具警察職權。 「不得支給任何費用」:錯誤。第三人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除支給費用外,應給予證明文件」:錯誤。第三人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僅限警察局長有核准權」「一律應經警察局長核准」:錯誤。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都有核准權。 「經派出所所長核准即可實施」:錯誤。核准層級至少要到分局長。 「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錯誤。必要時得及於接觸及隨行之人。 「專業警察不得遴選第三人」:錯誤。專業警察也可以依法遴選第三人。 遴選目的換成外事、交通整理、搜索扣押:錯誤。法定目的只有防止危害或犯罪。 查核事項混入「相關經驗及能力」「前科素行及性別」:這兩項不屬於法定查核事項。 記憶口訣 查核事項:「忠信、意動、工生」 忠誠度、信賴度;合作意願、動機;工作與生活背景。 口訣裡沒有的「經驗能力」「前科性別」,都不是法定查核事項。 第三人身分:「非警、無權、有錢、無名」 非警察人員,無警察職權,有錢(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無名(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核准程序:「敘因、局分准、完即停」 先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局長或分局長核准,蒐集工作完成後應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