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的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則是不以義務人負有義務為前提的獨立制度。三者要能清楚分辨並完整列出各自的方法。 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與怠金。怠金金額為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性質是執行罰。 直接強制的方法共五款,「收繳、註銷證照」是其中之一。吊銷駕照確定後,義務人不依限繳送,機關逕行註銷,屬於直接強制。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時,由行政執行分署逕對遺產執行。 拘提到場後,訊問及暫予留置的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即時強制中的管束,同樣不得逾24小時。 核心觀念 一、強制執行方法的定位與分類 行政執行法規定的各種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目的在確保公法上義務(公法上債務)得以履行,屬於行政機關以強制力實現行政法上義務的手段。依義務種類,執行分為三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方法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 即時強制。 分類前提方法 間接強制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代履行、怠金 直接強制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扣留、進入封閉拆除、收繳註銷證照、斷絕能源等五款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不以義務人先負有義務或已有處分為前提。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進入處所、其他必要處置 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程序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機關在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限期履行的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學理上稱為「告誡」。 原則上先採間接強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採直接強制: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 「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是改採直接強制的要件,不是採間接強制的要件。 三、間接強制方法 (一)代履行 要件: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可替代行為)。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 性質:屬於間接強制,不是直接強制,也不是即時強制。 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繳納數額與實際支出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多退少補)。 逾期不繳: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辦理。不是移送法院,也不是改採即時強制。 筆錄:代履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不得以報告書取代。 (二)怠金 要件: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可替代行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 金額: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連續處罰:經處怠金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每次連續處罰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性質:屬於「執行罰」,目的是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強制、促其將來履行,不是對過去違規的制裁(秩序罰)。逾期未繳時,同樣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四、直接強制方法 直接強制的方法如下: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吊銷與註銷的區別: 「吊銷駕照」是剝奪資格的不利處分,屬於裁罰性處分,也就是秩序罰。 吊銷確定後,機關通知駕駛人依限繳送駕照,駕駛人不繳時,機關「逕行註銷」駕照。這個行為是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屬於直接強制,不是秩序罰、間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五、即時強制方法 (一)要件: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二)方法: 對於人之管束。適用情形包括: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預防危害。 管束不得逾24小時。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2個月。 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公共安全上的危害,非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不能達到防護目的時,得為之。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三)損失補償:人民因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損失可歸責於該人民者除外。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請求期限為自知有損失時起2年內;自損失發生時起逾5年者,不得請求。 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相關規定 拘提到場後的留置:義務人經拘提到場,由行政執行官訊問。認有管收必要而暫予留置時,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拘提、管收屬於金錢給付義務執行的程序,不是直接強制方法。「收容」不是行政執行法上的執行手段。 義務人死亡: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由行政執行分署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不是由原處分機關執行。 執行費: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七、申論題作答架構 先說明行政執行法的執行類型與適用前提:書面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以及改採直接強制的兩種情形。 間接強制:分述代履行(可替代行為、費用多退少補)與怠金(不可替代行為或不行為義務、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列出五款方法,並舉「註銷駕照」為例。 即時強制:寫出要件與四款方法,補充管束24小時、扣留30日並得延長不逾2個月、進入處所的限制,以及損失補償。 結論:三者依「是否以義務存在為前提」及「手段強度」區分,執行時應遵守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怠金金額:「最低5千元」是正確敘述;「不得超過3萬元」是錯誤敘述,上限是30萬元。 註銷證照的分類:「收繳、註銷證照」屬於直接強制。題目寫成「間接強制方法之一」即為錯誤。「逕行註銷駕照」也不是秩序罰或即時強制。 代履行的分類:代履行屬於間接強制。選項中的「直接執行」「直接強制」「即時強制」都是錯誤答案。 情況急迫的要件:「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採直接強制。題目改寫成「得依間接強制方法執行」即為錯誤。 代履行費用逾期: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得即時強制」「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都是錯誤。 代履行的筆錄:「代履行得以報告書取代執行筆錄」是錯誤敘述。 24小時的規定:「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是正確敘述。不要與管束的24小時混淆,兩者分屬不同制度,但時數相同。 收容:「收容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是錯誤敘述。正確的說法是,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整體是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的手段。 遺產執行的主體: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是由行政執行分署逕對遺產執行。寫成「原處分機關」即為錯誤。 執行費:「一律不得徵收執行費」的說法過於絕對,屬於錯誤選項。法條規定不徵收執行費,但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記憶口訣 間接強制:「能代則代履行,不能代罰怠金」,怠金範圍是「五千到三十萬」。 直接強制五款:「扣、封、註、斷、其他」,分別是扣留處置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處所、收繳註銷證照、斷水電能源、其他實力方法。 即時強制四款:「管人、扣物、進屋、其他」。 改採直接強制:「間接無效或急迫,才能直接上」。 數字:管束24小時、留置24小時、扣留30日並得延長不逾2個月、補償請求「知2年、發生5年」。 錢沒繳: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未繳,一律移送行政執行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