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規定在第3條,以「集會、遊行所在地」的警察機關為主管機關。第2條是「集會」「遊行」的定義,不是主管機關。 原則:所在地在單一警察分局轄區內,由該警察分局主管。 例外: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主管。 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派出所、分駐所、專業警察機關(例如航空警察局)、檢察署、調查局,都不是集會遊行法所稱的主管機關。 申論題要能依「所在地跨越幾個分局」判斷由哪一層級的警察機關決定,並引用條文作答。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的法源:集會遊行法第3條 集會遊行法第3條規定: 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第2項: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本法的主管機關不是一般行政法規常見的「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而是由第一線的地方警察機關負責。集會遊行的許可、管理與現場秩序維護都和治安、交通疏導直接相關,所以立法上交給最接近現場、掌握轄區狀況的警察機關。 附帶說明,第2條是定義規定: 集會: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遊行: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考試時不要把第2條和第3條弄混,主管機關一律以第3條為準。 二、主管機關的認定:看「所在地」橫跨幾個分局轄區 判斷步驟只有一個問題:集會、遊行所在地(含遊行路線)是否超出單一警察分局的轄區? 情形主管機關法條舉例 所在地在單一警察分局轄區內該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第3條第1項僅在新北市板橋區範圍內遊行,由板橋分局主管 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第3條第2項遊行路線橫跨臺中市兩個分局轄區,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主管 判斷時注意兩點: 認定標準是「所在地」,與申請人的戶籍、住所或團體登記地無關。 層級只有「分局」與「警察局」兩層。往下的派出所、分駐所不是主管機關,往上的警政署、內政部也不是。 三、哪些機關「不是」主管機關 機關是否為主管機關判斷理由 警察分局(如板橋分局)是第3條第1項,單一分局轄區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是第3條第2項,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 內政部否法條未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否是全國警察的指揮監督機關,但不是本法的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否本法明定由「警察局」主管,不是「政府」 航空警察局等專業警察機關否第3條第2項限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不包括專業警察機關 派出所、分駐所否是分局所屬的基層勤務單位,不是主管機關 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行政院否與集會遊行的許可、管理無關 四、申論題作答架構:跨越兩分局的申請案 題目若問「某市民申請跨越兩個分局的集會遊行,應由何層級的警察機關決定」,可以依下列順序作答: 引用法條:集會遊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原則上為所在地之警察分局;第2項規定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轄區者,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涵攝事實:本案遊行所在地跨越臺中市兩個警察分局的轄區,符合第3條第2項。 得出結論: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直轄市警察局層級)受理申請並決定許可與否,不是由個別分局、臺中市政府或內政部警政署決定。 題目中的申請日、舉行日等時間資訊,是在提醒申請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但這一小題問的是「由何層級決定」,作答主軸放在主管機關的認定即可。 常考陷阱 陷阱一:用一般行政法的主管機關公式作答。錯誤選項常寫「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很多法律的主管機關是「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但集會遊行法不是。判斷關鍵:本法主管機關只有警察分局與警察局兩種。 陷阱二:「內政部警政署」看起來位階最高、最像主管機關。警政署統籌全國警察業務,但第3條沒有它。題目問「何者不是主管機關」時,警政署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要選。 陷阱三:「政府」與「警察局」只差幾個字。跨越二個以上分局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選項把兩者並列時,要選「警察局」。 陷阱四:名稱裡有「警察局」就以為是主管機關。航空警察局雖然叫「警察局」,但屬於專業警察機關,不是第3條第2項所稱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以不是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這類地方警察局才是。 陷阱五:層級往下切太細。單一分局轄區內的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是「警察分局」,不是派出所或分駐所,也不需要升到警察局。 陷阱六:混入無關機關。地方檢察署(舊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交通部、行政院都和集會遊行的主管權限無關,看到可以直接刪除。 陷阱七:條號記錯。主管機關規定在第3條,第2條是「集會」「遊行」的定義。申論題引錯條號會被扣分。 記憶口訣 「一分局歸分局,跨分局升警局;部署政府都不管,所隊航警也不算。」 一分局歸分局:所在地在單一分局轄區,由警察分局主管(第3條第1項)。 跨分局升警局:跨越二個以上分局轄區,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主管(第3條第2項)。 部署政府都不管: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都不是主管機關。 所隊航警也不算:派出所、分駐所等基層單位,以及航空警察局等專業警察機關,都不是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