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單純持有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與加重攜帶刀械(同條例第15條)的要件與刑度差異。 熟記第15條的三款加重情形:夜間、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結夥,三款有一款即成立。 第15條的法定刑只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拘役、罰金可以選科,更不是罰鍰或拘留。 管制刀械的範圍以法定列舉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並以「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為核心。正當用途的工具不是本條例所管制的刀械。 區分刑罰(徒刑、拘役、罰金)與行政罰(罰鍰、拘留),避免和社會秩序維護法混淆。 核心觀念 一、什麼是「刀械」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刀械是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種尖銳形式,可隨身攜帶者),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例如十字弓、鋼筆刀這類器具,屬於經公告管制、非供正當使用的刀械,未經許可攜帶仍然要受本條例處罰。名稱看起來不像「刀」,不代表不受管制。 相反地,日常生活或職業上供正當使用的工具,例如農民為了整地除草而攜帶的農用掃刀,是基於正當用途使用,不屬於本條例處罰的刀械犯行。判斷的關鍵在於該器具是否屬於「非供正當使用」的管制刀械,以及行為人的使用目的是否正當。 二、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第14條第3項):基本型 未經許可持有或寄藏刀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項的刑度有三種可以選擇:徒刑、拘役、罰金。這是沒有特殊時間、地點、人數情節時的基本處罰。 三、加重攜帶刀械罪(第15條):加重型 第15條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夜間犯之者。 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 結夥犯之者。 理解重點: 三款擇一即可成立,不需要同時具備。例如夜間在車站攜帶匕首,同時符合第1款與第2款,當然成立本罪。 捷運站月臺、車站、機場(航空站)、戲院(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都屬於第2款的地點。 本罪的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上限二年。條文沒有拘役,也沒有罰金。 本罪立法目的在於:夜間、人潮聚集的場所或多人結夥攜帶刀械,對公共安全的危險性更高,所以從第14條第3項的選科刑,提高為單一的徒刑。 四、第14條第3項與第15條比較 比較項目第14條第3項(持有)第15條(加重攜帶) 行為未經許可持有、寄藏刀械未經許可攜帶刀械 附加情節不需要夜間、車站等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結夥,三款擇一 法定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否選科罰金可以不可以 五、刑罰與行政罰的區別 處罰種類性質常見依據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刑罰,由法院依刑事程序科處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特別法 罰鍰行政罰(金錢)各種行政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拘留社會秩序維護法上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補充對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是秩序罰,處罰對象是一般具殺傷力的器械。如果攜帶的是本條例管制的刀械,並且符合第15條的情形,就應依本條例處以刑罰。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加重攜帶刀械的處罰寫成「罰鍰」「拘留」。罰鍰、拘留是行政罰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用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是刑罰,答案是徒刑。 陷阱二:把第15條寫成「罰金」或「徒刑、拘役或罰金」。選項中出現「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第14條第3項單純持有的刑度。只要題目有夜間、車站、捷運站、機場、戲院、結夥等情節,就要選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陷阱三:以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刀械罪的處罰。五十萬元是第14條第3項的「罰金」上限,不是罰鍰。出題者常把「罰金」換成「罰鍰」來混淆。 陷阱四:以為十字弓、鋼筆刀不算刀械,所以「不罰」。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制、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的器具,也屬於刀械。未經許可攜帶到捷運站、機場等場所,成立第15條。 陷阱五:把正當用途的工具也當成加重攜帶刀械罪。例如攜帶農用掃刀整地除草,屬於正當使用,不是本條例所處罰的加重攜帶刀械犯行。問「何者非加重攜帶刀械罪」時,要找出正當用途,或欠缺夜間、場所、結夥情節的選項。 陷阱六:以為三款情節必須同時具備。第15條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款即成立。單純「結夥攜帶扁鑽出入戲院」、單純「攜帶鋼筆刀到機場」都已經構成。 陷阱七:地點範圍判斷錯誤。車站、埠頭、航空站是條文明列的地點。捷運站月臺、戲院等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同樣適用。 記憶口訣 「夜、站、夥,二年徒刑跑不掉」 夜:夜間攜帶。 站: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捷運站、戲院都算)。 夥:結夥攜帶。 三者有一即成立,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罰金可以選。 「單純持有一年選,加重攜帶二年徒」:單純持有的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可以三選一;加重攜帶只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當使用不管制」:農用、職業等正當用途的工具,不屬於本條例處罰的刀械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