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辨「損害賠償」(違法行為)與「損失補償」(合法行為)的適用前提,並能判斷題幹屬於哪一種 理解「特別犧牲」的意義與成立要件,以及損失補償不以警察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熟記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損失補償的規定:補償方法(金錢)、補償範圍、減免事由、救濟程序、請求期間(2年/5年) 掌握緊急救難時使用私人土地,地主的忍受義務及其界限 掌握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時,人民可以採用的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一、損害賠償與損失補償之區別 人民權益因公權力行使而受損時,依該行為合法或違法,分成兩套制度: 比較項目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 適用前提 公權力違法行使 公權力合法行使,但人民受特別犧牲 憲法及法律依據 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特別犧牲理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 是否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公務員行為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請求程序 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 協議 → 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向警察機關請求 → 不服決定者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 判斷關鍵:題幹出現「違法」→損害賠償;題幹出現「依法行使職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二、特別犧牲的意義與要件 「特別犧牲」是指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使特定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承受超過一般人應容忍程度的特別損失。基於公平負擔原則,這種為公益而犧牲的損失應由國家以補償填補。成立要件: 須為合法行使職權:行為有法律依據並符合程序。違法的行為不屬於損失補償的範圍。 須達特別犧牲程度:損失超過社會一般應忍受的限度,須個案判斷。若只是輕微、人人都要分擔的不便,屬於社會義務,不予補償。 損失與職權行使有因果關係。 ※損失補償不問警察有無故意或過失;「出於警察故意行為所致」不是補償要件。 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之損失補償 (一)請求權: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人民可以依法向警察(機關)請求的救濟是損失補償,不是「道義賠償」、「聲明異議」或「申復」,也不是「國家賠償」。 (二)減免事由: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重點在於:減免的是「金額」,不是駁回請求;可歸責事由不影響請求權成立,只影響補償多寡。 (三)補償方法與範圍: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法條只規定金錢一種方法,沒有「回復原狀」,也沒有「原則/例外」的設計。 (四)救濟程序:對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須先經訴願,不能跳過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五)請求期間(雙重限制): 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 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知有損失」起算是2年,「損失發生」起算是5年,兩個起算點不同,要配對清楚。 四、緊急救難時使用私人土地 遇有天災、事變、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非使用他人土地不能達到救護或防護目的時,警察依法得使用、處置或限制人民土地的使用。地主的權利義務如下: 情形 地主的地位 土地被使用 基於社會連帶關係,地主有忍受義務(容忍被動使用) 要求地主親自參與 忍受義務只限被動容忍,不能據此命令地主積極介入、參與救援 使用構成特別犧牲 地主事後得請求損失補償 判斷關鍵:「忍受」是消極不作為的義務,「參與搶救」是積極作為的義務,兩者層次不同,不可擴張。 五、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時的救濟 人民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情事致權益受損,可以採用的救濟途徑包括: 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或確認違法的行政行為。 損害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要件者,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不包括損失補償,因為損失補償的前提是「合法」行使職權。同一行為不可能同時被評價為合法與違法,所以要先判斷行為的合法性,再決定走補償或賠償。 常考陷阱 「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題幹是「依法行使職權」致特別損失→應為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 「道義賠償」「聲明異議」「申復」都不是警察職權行使法對特別犧牲規定的救濟,正解是「損失補償」。 「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或「回復原狀」法條明定「應以金錢為之」,只有金錢一種方法。 「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駁回其請求」錯。法院是「減免其金額」,不是駁回。 「對警察機關之決定不服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錯。須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自損失發生後經過1年/2年/3年不得請求」自損失發生起算是5年;2年是自「知有損失」起算。看清楚題目問的是哪一個起算點。 「所遭受之損害應出於警察之故意行為所致」錯。損失補償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要件是合法行使職權、達特別犧牲。可歸責於受害人時得減免補償,這是正確敘述。 「必要時得命令地主積極介入,參與搶救人命行動」錯。地主只負容忍土地被使用的義務,不負積極參與救援的義務。「非使用他人土地不能救護時得使用之」「地主有忍受義務」「構成特別犧牲得請求損失補償」都是正確敘述。 「違法情事的救濟包括損失補償」錯。違法→訴願、行政訴訟、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只適用於合法行為。 記憶口訣 口訣一:合法補償、違法賠償「合法犧牲講補償,違法侵權講賠償。」 口訣二:第31條五要點「特別犧牲可請求,可歸責者法院減金額;只用金錢補實損,不服先訴願再行訴;知損兩年、發生五年。」 口訣三:土地緊急使用「土地借用要忍受,叫人出力不可求;犧牲特別事後補。」